院校区分
现今在香港举办专上教育的机构种类很多,而单靠机构的名字是非常容易混淆,一般市民甚至该校的学生都是很难分辨的。一般人是以资助与否来区分专上教育机构,受大学教育资助委员会(教资会)资助的称为“公立”,不受教资会资助的称为“私立”,其实这样区分是有所误解的。因为不受教资会资助也可以是“公立”的。受教资会资助的八所大专院校每年也会透过联招招收中七毕业生,因此经常被外界误作统称为“八所大学”甚至“八所公立大学”(其中的香港教育学院并非大学),这样称呼亦是不合法的。因为在香港,除非有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同意及通过或香港法例已经定明,否则任何机构不能自称大学(海外大学除外)也不能盗用各所法定大学的名称。其实直至2006年12月19日为止,香港只有香港树仁大学一家私立大学,而常常被外界误称为“私立大学”的香港公开大学,是由香港政府于1989年出资创立的,而且一直受公帑资助,及至1993年开始自负盈亏,但依然有一些不定期的资助及贷款,情况有点像香港邮政。而校监一职一直由行政长官担任,校董会主席亦须要由行政长官委任。
而根据香港法理依据,在香港举办专上教育的机构大致上可以分为下列几类:
法定大学
法定大学是指经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同意及通过,再经立法会三读通过相关法例,成为一所受独立法例规管的法定大学。直至现时为止,香港有九所法定大学,分别是香港大学、香港中文大学、香港科技大学、香港浸会大学、香港理工大学、香港城市大学、香港公开大学、岭南大学及香港树仁大学。
法定学院
法定学院是指经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同意及通过,再经立法会三读通过相关法例,成为一所受独立法例规管的法定学院。直至现时为止,香港有两所法定学院,分别是香港演艺学院及香港教育学院。
注册专上学院
注册专上学院是指根据《香港法例第320章 专上学院条例》注册的专上学院。而根据该条例注册的专上学院,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事先批准下,可颁授学位。直至现时为止,香港有两所注册专上学院,分别是明爱徐诚斌学院和珠海学院。
职业训练局院校
职业训练局院校是指根据《香港法例第1130章 职业训练局条例》成立的职业训练局辖下的香港专业教育学院和职业训练局工商资讯学院。
一般院校
一般院校是指根据《香港法例第0279章 教育条例》香港特别行政区教育统筹局常任秘书长批准可以举办专上教育,再经香港学术评审局评审认可后准予提供专上课程的一般院校。
总结上述分类而制定的香港专上教育机构列表:
法定大学(大学成立序):
香港大学 《香港法例第1053章 香港大学条例》
香港中文大学 《香港法例第1109章 香港中文大学条例》
香港科技大学 《香港法例第1141章 香港科技大学条例》
香港浸会大学 《香港法例第1126章 香港浸会大学条例》
香港理工大学 《香港法例第1075章 香港理工大学条例》
香港城市大学 《香港法例第1132章 香港城市大学条例》
香港公开大学 《香港法例第1145章 香港公开大学条例》
岭南大学 《香港法例第1165章 岭南大学条例》
香港树仁大学2006年12月19日香港行政会议通过
法定学院(学院成立序):
香港演艺学院 《香港法例第1135章 香港演艺学院条例》
香港教育学院 《香港法例第0444章 香港教育学院条例》
注册专上学院(学院注册序):
明爱徐诚斌学院 《香港法例第0320章 专上学院条例》
珠海学院《香港法例第0320章 专上学院条例》
职业训练局院校:
香港专业教育学院《香港法例第1130章 职业训练局条例》
职业训练局工商资讯学院 《香港法例第1130章 职业训练局条例》
一般院校(笔划序):
中华基督教会公理高中书院 《香港法例第0279章 教育条例》
明爱白英奇专业学校《香港法例第0279章 教育条例》
恒生商学书院 《香港法例第0279章 教育条例》
保良局香港社区书院《香港法例第0279章 教育条例》
香港中文大学-东华三院社区书院《香港法例第0279章 教育条例》
香港科技专上书院 《香港法例第0279章 教育条例》
香港专业进修学校 《香港法例第0279章 教育条例》
香港艺术中心艺术学院 《香港法例第0279章 教育条例》
院校升格
升格为大学的准则:
根据现时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政策,要成为一所大学,须通过三个主要步骤。
第一个主要步骤,它须获准颁授学位及开办七成以上学位课程。为确保这些学位课程达到国际认可的水平,课程必须经过香港学术评审局的审核。
第二个主要步骤,院校必须取得自我评审资格。亦即是说,该院校必须全面负责评审本身开办的学位课程。校外评审机构会成立一个由学术界人士和评审专家组成的评审小组,评估该院校是否有自行评审的能力。院校如要取得自行评审的资格,必须证明校内的学术环境和学术活动适宜于持续开办和持续发展学位课程,并制订具效率的制度和程序,以控制和保证所举办课程的质素。
第三个主要步骤,院校须制订完善的内部管治架构,并通过立法程序,成为一个受独立法例规管的法定组织。
一般来说,当院校累积一定经验开办学位课程,又能通过香港学术评审局的院校检讨,确保院校内部有健全的质素保证机制,并获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同意及通过,院校便能获得自我评审资格。一间院校并非一定要有指定数目的博士学位教学人员,才可获授予自行评审和大学资格,但教学人员的学历水平,可能会是当局评估一间院校是否已可自行评审,以及最终决定是否授予该院校大学资格的一个考虑因素。
教席名衔
在香港,目前是没有法例来规限“教授名衔”的使用,但通常不是在法定大学或法定学院任教的,也不会使用“教授名衔”,即使使用,也没有公信力和得不到学术界的认同。而世界各地的专上教育机构使用“教授名衔”的准则亦不统一,在美国,大学内的教学人员分为正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等级别,英国则分为教授、高级讲师及讲师。香港原本是跟随英国制度的,现在已经改为跟随的美国制度。不过香港制度并非完全抄袭美国制度,自己也有一定特色,包括各院校制定的独有荣誉名衔。
香港教席名衔表:
明德教授 | 是香港大学颁授予卓越学者的荣誉名衔,按该明德教授席捐赠者意愿成立永久基金进行学术研究 |
讲座教授 | 是法定大学颁授予全职教学人员中拥有崇高学术地位或重大研究成就的教席名衔 |
荣休教授 | 是法定大学或法定学院颁授予已经退休而表现杰出的前任教授的荣誉名衔 |
荣誉教授 | 是法定大学颁授予在某学术界别有杰出成就,认为他们的学术地位可堪称为教授的荣誉名衔 |
教授 | 是法定大学或法定学院颁授予全职教学人员中拥有杰出教学或研究成就的教席名衔 |
客席教授 | 是法定大学或法定学院颁授予在某学术界别有杰出成就,在该院校担任兼职教学人员的教席名衔 |
副教授 | 是法定大学或法定学院颁授予全职教学人员中拥有资深教学或研究经验的教席名衔 |
助理教授 | 是法定大学或法定学院颁授予全职教学人员中拥有一定教学或研究经验的教席名衔 |
首席讲师 | 是一般专上教育院校对高阶全职教学人员的教席名称 |
高级讲师 | 是所有专上教育机构对进阶全职教学人员的教席名称 |
讲师 | 是所有专上教育机构对初阶全职教学人员的教席名称 |
兼职讲师 | 是所有专上教育机构对初阶兼职教学人员的教席名称 |
教师 | 是所有教育机构对全职或兼职教学人员的教席名称 |
导师 | 是所有教育机构对全职或兼职学生指导人员的教席名称 |
特别例子:
珠海学院的前身珠海大学于1947年在广州成立,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即迁来香港并易名珠海书院,2004年升格为珠海学院,但由于中华民国自迁台后一直承认珠海大学的存在,并由中华民国教育部颁发学位,所以珠海学院亦使用“教授名衔”。
学衔颁授
在香港,除非有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同意及通过或香港法例已经定明,否则包括根据香港法例《第0320章 专上学院条例》注册的专上学院在内的任何机构不能颁授学位也没有颁授学位的权力。因此,能颁授学位的教育机构,也不一定是大学。而且在香港的所有大学也有自己的相关法例,法例清楚订明大学的释义、组成、组织、责任、权力等等。但反过来,有相关法例的,却不代表具有大学的名衔、称号或地位。有权力颁授学位的院校,一般会在一年一度的毕业典礼上颁授学位,颁授人通常是该院校的校监、副校监、校董会主席、校董会副主席、校长、副校长或院长。而虽然香港对授予学士或以上资格有所规管,但对授予副学士或以下资格没有限制,因此有很资格被冠以各种名称。同一学衔在不同院校也有不同的标准,加上无数私人教育机构所授予的不同资格,使香港的学衔更加不一致。
香港学衔颁授表:
学术名衔 | 现时在香港颁授学衔的机构类别 |
荣誉博士 | 法定大学 |
博士 | 法定大学 |
硕士 | 法定大学、法定学院 |
深造文凭 | 法定大学、法定学院 |
深造证书 | 法定大学、法定学院 |
双学士 | 法定大学 |
荣誉学士 | 法定大学、法定学院、注册专上学院 |
学士 | 法定大学、法定学院、注册专上学院 |
副学士 | 法定大学、法定学院、注册专上学院、一般院校 |
高级文凭 | 法定大学、法定学院、注册专上学院、职业训练局院校、一般院校 |
专业文凭 | 法定大学、法定学院、注册专上学院、职业训练局院校、一般院校 |
文凭 | 法定大学、法定学院、注册专上学院、职业训练局院校、一般院校 |
证书 | 法定大学、法定学院、职业训练局院校、一般院校 |
特别例子:
珠海学院的前身珠海大学于1947年在广州成立,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即迁来香港并易名珠海书院,2004年升格为珠海学院,但由于中华民国自迁台后一直承认珠海大学的存在,并由中华民国教育部颁发学位,所以珠海学院亦曾颁授“荣誉博士”。
参考总表
总括上述资料而制定的香港专上教育机构总表(法定地位序及成立序):
教育机构 | 种类 | 类型 | 资助 | 评审类型 | 教席种类 | 颁授的学衔 |
香港大学 | 法定大学 | 公立 | 教资会资助 | 具自我评审资格 | 教授级、讲师级 | 上述所有学衔 |
香港中文大学 | 法定大学 | 公立 | 教资会资助 | 具自我评审资格 | 教授级、讲师级 | 上述所有学衔 |
香港科技大学 | 法定大学 | 公立 | 教资会资助 | 具自我评审资格 | 教授级、讲师级 | 上述所有学衔 |
香港浸会大学 | 法定大学 | 公立 | 教资会资助 | 具自我评审资格 | 教授级、讲师级 | 上述所有学衔 |
香港理工大学 | 法定大学 | 公立 | 教资会资助 | 具自我评审资格 | 教授级、讲师级 | 上述所有学衔 |
香港城市大学 | 法定大学 | 公立 | 教资会资助 | 具自我评审资格 | 教授级、讲师级 | 上述所有学衔 |
香港公开大学 | 法定大学 | 公立 | 自负盈亏 | 具自我评审资格 | 教授级、讲师级 | 上述所有学衔 |
岭南大学 | 法定大学 | 公立 | 教资会资助 | 具自我评审资格 | 教授级、讲师级 | 上述所有学衔 |
香港树仁大学 | 法定大学 | 私立 | 不受资助 | 具自我评审资格 | 教授级、讲师级 | 硕士或以下 |
香港演艺学院 | 法定学院 | 公立 | 公帑资助 | 香港学术评审局 | 教授级、讲师级 | 荣誉学士或以下 |
香港教育学院 | 法定学院 | 公立 | 教资会资助 | 具自我评审资格 | 教授级、讲师级 | 硕士或以下 |
明爱徐诚斌学院 | 专上学院 | 私立 | 不受资助 | 香港学术评审局 | 讲师级 | 副学士或以下 |
珠海学院 | 专上学院 | 私立 | 不受资助 | 香港学术评审局 | 教授级、讲师级 | 荣誉学士或以下 |
香港专业教育学院 | 职业训练 | 公立 | 公帑资助 | 香港学术评审局 | 讲师级、教师级 | 高级文凭或以下 |
明爱白英奇专业学校 | 一般院校 | 私立 | 不受资助 | 香港学术评审局 | 讲师级、教师级 | 副学士或以下 |
保良局香港社区书院 | 一般院校 | 私立 | 不受资助 | 香港学术评审局 | 讲师级、教师级 | 副学士或以下 |
香港科技专上书院 | 一般院校 | 私立 | 不受资助 | 香港学术评审局 | 讲师级、教师级 | 学士或以下 |
香港专业进修学校 | 一般院校 | 私立 | 不受资助 | 香港学术评审局 | 讲师级、教师级 | 副学士或以下 |
恒生商学书院 | 一般院校 | 私立 | 不受资助 | 香港学术评审局 | 讲师级、教师级 | 副学士或以下 |
特别例子: 珠海学院的前身珠海大学于1947年在广州成立,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即迁来香港并易名珠海书院,2004年升格为珠海学院,但由于中华民国自迁台后一直承认珠海大学的存在,并由中华民国教育部颁发学位,所以珠海学院亦使用“教授名衔”及曾颁授“荣誉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