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研究生奖助金经费来源
研究生奖助金体系的投入主要包括国家拨款、学校和培养单位(二级学院)自筹经费、导师科研经费、社会捐助等,所有研究生奖助金由学校集中统筹,实行分层次动态管理。
二、研究生奖助体系构成
1.研究生奖学金主要包括: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优秀研究生奖学金、学位论文培优基金、研究生科研奖励基金等。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学业成绩特别优秀、科研成果显著、社会公益活动表现突出的学生;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用于根据研究生学业成绩、科研成果、服务社会以及其他方面因素确定,奖励支持研究生更好地完成学业;优质生源奖用于鼓励和吸引优质生源来我校就读;优秀研究生奖学金用于表彰学习成绩优秀、科研能力强、综合素质高的研究生;学位论文培优基金用于资助研究生从事创新项目研究、培育优秀硕士学位论文;研究生科研奖励基金对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完成创新性科研成果、申报科研项目等提供奖励。以上各项奖学金中国家奖学金由国家财政拨款、学业奖学金由地方财政、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拨款,其余奖项由学校提供。
2.研究生助学金主要包括:国家助学金、特殊困难补贴、“三助”助学金、研究生培养费等。国家助学金用于补助生活困难、学业成绩优秀的研究生的基本生活支出;“三助”助学金、特殊困难补贴等用于资助研究生基本生活费用;研究生培养费用于学生学习、论文及申请学位中的各项支出。以上各项助学金除国家助学金由国家财政拨款外,特殊困难补贴、研究生培养费由学校提供,“三助”助学金经费来源包括学校和培养单位(二级学院)提供的经费,导师、课题组提供的科研经费,相关单位提供的经费等。
三、研究生奖助金体系的设置和研究生学费收取办法
1.学费收取标准以湖北省物价局核准收费标准为依据。
2.为拓宽生源范围,吸引优质生源,保证研究生全力投入学习,切实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学校提供研究生奖助学金,用于资助所有全日制脱产在校攻读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人事档案转入本校的全日制非在职一、二、三年级研究生)。人事档案保留在原单位的在职研究生可申请参评二、三等学业奖学金,但不享受其他奖助学金。
3.国家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选和发放根据每年国家相关文件精神及学校实际情况执行;国家奖学金奖励名额由湖北省教育厅下达,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20000元。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发放对象为学年度内人事档案转入本校的全日制非在职脱产攻读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每年按十个月计(2、8月不计)逐月发放。学制期限内,研究生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研究生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超过规定学制年限的延期毕业生不再享受各类奖助金。
4.学业奖学金用于资助研究生在校学习,分为一、二、三等,按学年度进行评选。一年级新生学业奖学金根据当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考生初试成绩确定学业奖学金等级(具体设置标准见表1);二、三年级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定以相关学院为单位进行,按考核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确定学业奖学金等级。学校根据学科类别、招生计划、培养单位上年度研究生培养质量及导师情况、科研项目等向各培养单位分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指标及等级。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的研究生,可以同时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等其他研究生国家奖助政策以及校内其他研究生奖助政策资助。(具体设置标准见表2)
表1:一年级新生学业奖学金设置
等级 | 复试分数线 | 奖励额度(万元) |
一等 | 毕业高水平大学的全日制应届本科生达到A线考生、一志愿报考达到A线考生 | 1.5 |
二等 | 达到A线的调剂考生 | 1.2 |
三等 | 达到B线的考生 | 0.8 |
表2: 二、三年级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设置
等级 | 比例 | 奖励额度(万元) |
一等 | 10% | 1.0 |
二等 | 30% | 0.8 |
三等 | 40% | 0.6 |
5.优秀研究生奖学金用于表彰在学习成绩、科学研究、学位论文、社会工作等方面表现突出的研究生,具体设置标准参照《湖北民族学院研究生奖励暂行条例》执行。
6.研究生学位论文培优基金用于培养和激励研究生的创新精神,资助有基础、有创新的研究生学位论文选题,培育优秀的、有一定影响的学位论文,具体设置标准参照《湖北民族学院学位论文培优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7.研究生科研奖励基金用于奖励在科研活动中取得的成绩的研究生,奖励标准参照《湖北民族学院关于硕士研究生在读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湖北民族学院研究生科研奖励办法(试行)》。
8.特殊困难补助用于资助家庭条件特殊困难而影响到学业发展的研究生,每年根据学生申请,按照在校生人数的5%的比例发放,标准为每人每年1000元。
9.“三助”助学金用于资助研究生兼任教学助理、研究助理、管理助理工作,具体设置标准参照《湖北民族学院硕士研究生“三助”岗位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10.研究生奖助金按研究生基础学制资助,即硕士研究生最长可获得3年资助。
11.鼓励导师为研究生提供配套培养经费,配套培养经费从导师课题费中支出。
12.各研究生培养单位每年制定研究生招生计划时,应确认研究生导师提供的科研津贴,确保研究生导师提供的科研津贴能够在研究生录取后补贴到位。
13.学校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分别制定各类研究生奖助金管理实施细则。
14.研究生在当年(学年度)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学业奖学金参评资格:
(一)不遵守国家法纪法规和校纪校规,受到各级各类处分者;
(二)研究生课程阶段,有课程不合格者(不合格:百分制70分以下);
(三)无故旷课,或课程出勤率未达到规定标准者;无正当理由经常不参加集体活动者;
四、以上规定自2014年秋季学期开始施行,施行对象为2014年秋季学期及之后入校的研究生,原《湖北民族学院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实施暂行办法(鄂民院办发〔2011〕2号)》针对2014年前入校的研究生有效。
五、本细则最终解释权属研究生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