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理工大学2005年考研复习大纲: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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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 2005-9-8 8:5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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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法理学
一.考核的基本要求
  要求考生全面掌握或熟悉法的基本理论,了解法学的一般知识。
二.考核的具体要求
(一)掌握以下内容:
1.法的本体问题:(1)法的概念;(2)法的形式与效力;(3)权利和义务;(4)法律行为;(5)法律关系;(6)法律责任。
2.法的起源和发展问题:(1)法律发展;(2)法治与法治国家。
3.法的作用和价值问题:(1)法的作用;(2)法的价值;(3)法与秩序;(4)法与自由;(5)法与效率:(6)法与正义;(7)法与利益。
4.法的运行问题:(1)立法;(2)执法;(3)司法;(4)法律解释与法律推理;(5)法律程序。
5.法与社会问题:(1)法与科技和教育;(2)法与政治;(3)法与经济;(4)法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熟悉以下内容:
1.法的要素;
2.法的体系;
3.法的起源;
4.法的历史类型;
5.法制现代化;
6.法的运行释义;
7.守法;
8.法制监督;
9.法与文化。
(三)了解以下内容:
1.法学研究与法学教育;
2.法学的历史;
3.法学的体系;
4.法学的研究方法。
 
 
第二部分    民事诉讼法学
一.考核的基本要求
  要求考生能够掌握民事诉讼法学的基本理论和我国一些重要的民事诉讼法律制度;掌握一些重要的民事诉讼的操作程序;全面熟悉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律规范;熟悉一些民事诉讼方面热点性的或争论较多的法学理论;对国外的一些重要民事诉讼法学理论和民事诉讼立法有一定的了解。
二.考核的具体要求
(一)掌握以下内容:
1.诉与诉权;
2.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3.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4.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
5.民事诉讼的证据制度;
6.诉讼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和共同诉讼;
7.破产程序;
8.涉外民事诉讼程序。
(二)熟悉下列内容
1.诉讼保障程序;
2.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二审程序、再审程序;
3.法院裁判;
4.特别程序;
5.执行程序。
(三)了解以下内容:
1.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
2.期间、送达和诉讼费用;
3.法院调解和当事人和解;
4.简易程序;
5.督促程序;
6.公示催告程序。
 
第三部分    经济法学
一.考核的基本要求
  要求考生能够掌握经济法主体的基本理论和我国有关经济法主体的法律制度;掌握一些主要的市场管理法的理论和规范;熟悉经济法学的一些基本理论;熟悉宏观调控法的一般原理和某些宏观调控法律制度;熟悉社会保障法的一些内容;对宏观调控法的其他内容和社会保障法的其他内容加以了解。
二.考核的具体要求
(一)掌握以下内容:
1.经济法主体的一般原理;
2.国家经济管理主体;
3.企业;
4.特殊企业形态;
5.市场管理法的一般原理;
6.竞争法律制度;
7.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
8.产品质量法律制度。
(二)熟悉以下内容:
1.经济法的基本理论:(1)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2)经济法的概念;(3)经济法的地位;(4)经济法的体系和渊源;(5)经济法的制定和实施。
2.宏观调控法:(1)宏观调控法的一般原理;(2)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3)金融法律制度;(4)税收法律制度;(5)对外贸易法律制度。
3.社会保障法:(1)社会保障法的一般原理;(2)社会保险法律制度。
(三)了解以下内容:
1.特别交易监管法律制度;
2.计划和统计法律制度;
3.产业法律制度;
4.投资法律制度;
5.自然资源管理法律制度;
6.能源管理法律制度;
7.财政法律制度;
8.价格法律制度;
9.会计、审计和注册会计师法律制度;
10.社会救助法律制度;
11.社会福利法律制度;
12.社会优抚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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