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研复习攻略之北大法学院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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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 2005-10-31 18:0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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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张潇剑,副教授,主要研究领域:国际私法、国际公法、国际经济法、 国际商事仲裁、世界贸易组织。主要著作:《国际强行法论》(1995)、国际民商事及经贸争端解决途径专论 ( 法学论丛,2003) 。

  4. 法理学导师

  法理学专业是北大法学院实力最强的一个专业,我们全国顶尖级的法学家都集中在北大的法学院,而且都多半是这个专业的,所以相对于师资力量而言,法理的教师队伍的最雄厚的。

  这里的硕士生导师有朱苏力,贺卫方,周旺生,张骐,罗玉中,巩献田,其中朱苏力老师专带法律社会学的研究生,贺老师带的是比较法学的研究生,周旺生老师带立法学的研究生,张骐老师带的是法理学,巩献田老师带马克思主义法学研究生,罗玉中老师带科技法学的研究生。

  朱苏力老师和贺卫方老师每年投考的学生相对较多,想成为他们的学生的要求也就相对较高,成绩要求较好一些。

  另外一些老师也都是名师,朱苏力老师和贺卫方老师,周旺生老师,巩献田老师,罗玉中老师是博导。

  关于和导师的事先联系,在北大法学院并不是特别重要,因为导师一般都要到面试通过然后入学以后再又导师和学生进行双向选择,这样没有和导师联系,在考研的过程中也不会吃亏的。这个大家都可以放心。

  5.陈瑞华的主要学术思想

  (1).法律程序既具有保证实体法公正实施这一外在的工具价值,其本身又具有内在的道德价值。作为评价法律程序的内在价值,程序正义有其独立的理论基础,也有着诸如参与性、中立性、对等性、自治性、合理性、及时性、终结性等一系列的最低要求。之所以要维护程序的正义,是法治原则的要求,是尊重程序参与者人格尊严的需要,也是自由主义政治哲学的内在应有之义。

  (2).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的最大研究课题是诉讼形态的回归问题。在当下的诉讼程序中,从回避、管辖、侦查、起诉、强制措施的设计,到一审法院对起诉罪名的随意变更、二审法院全面审理以及不开庭审理方式、死刑裁判的复核、法院对已决案件的主动再审以及执行中刑罚内容的变更等,都程度不同地存在着行政化甚或准军事化的倾向。只有在这一系列程序环节上建立基本的诉讼形态,程序正义才有存在的空间,警察权、检察权、司法权滥用的问题也才有可能得到解决。

  (3).从性质上看,司法权应定位为司法裁判权,它在程序上具有被动性、亲历性、公开性、集中性和终结性,在组织体系上则具有合议性、裁判者的职业化、民众参与等特征,而司法裁判权不同于行政权的根本特征还在于其独立性。确定司法裁判的适用范围,必须遵守两项基本标准:一是对其他国家公共权力进行制约;二是为那些受到国家公共权力机构侵害的公民权利提供最后的、权威的司法救济。因此,在诸如刑事拘留、逮捕、逮捕后的羁押、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搜查、扣押、窃听等一系列强制处分环节上,建立司法审查、司法救济的机制,是中国司法制度改革的重大课题。

  (4).警察权的司法化是中国司法制度中存在的重大问题。一方面,警察拥有在治安行政领域直接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权力,另一方面,警察在刑事侦查活动中拥有自行决定限制、剥夺公民自由、财产等基本权利的权威,并可以自行决定刑事追诉活动的启动、进程和终结,其侦查活动具有自我决定诉讼结局的效果。控制警察权的中国走向法治社会的必由之路。而控制的关键措施在于两点:一是将警察所享有的行政性羁押权加以剥夺,使得未经司法裁判机构的听审,任何人的自由不被剥夺;二是逐步将警察的侦查权纳入到公诉权的控制和约束之下,使得检察机关拥有对刑事追诉活动的启动、进行和终止的权力,也是使得侦查成为公诉活动的必要准备,其成功取决于公诉活动的最终成功。

  (5).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的另一重大课题是走出认识论的误区问题。在认识论是指导下,发现真相、实事求是、不枉不纵、有错必纠成为诉讼活动的终极目标。而这些目标必然与一系列体现程序正义的诉讼规则、证据法则背道而驰。不走出认识论的误区,不建立程序正义和形式理性观念,那么,不仅无罪推定会丧失存在的基础,而就连沉默权、非法证据排除、证人特权、证人出庭作证等一系列的证据规则难以确立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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