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法律硕士学位指导委员会工作会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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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 2005-12-25 11:3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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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3日—25日,全国法律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第二次工作会在西南政法大学召开。来自国务院学位办、教育部、司法部、公安部、重庆市学位办的领导以及中国人民大学、浙江大学、武汉大学、复旦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全国二十余所高等学校的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的委员们齐聚重庆,商讨和落实法律专业学位教育的有关事项。   

  西南政法大学副校长付子堂主持了开幕式。西南政法大学党委书记张国林致欢迎辞,指出西南政法大学能承办这次会议得益于学校在长期的办学实践中多培养出的一大批优秀人才,以及他们在学界、实务部门所产生的影响。他向各位专家长期来对学校的发展给予了很大的关心和支持表示感谢,并对西南政法大学在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的培养情况作了介绍,他希望多倾听专家们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利用好会议的成果,不断提升学校的办学质量和水平。   

  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司司长、专业指导委员会秘书长杜国兴,专业指导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曾宪义教授分别就相关情况作了通报。   

  国务院学位办副主任李军在讲话中特别指出,这二十年来,我国已经建成了有中国特色独立自主的研究生教育体系,已经作到了立足国内全面培养研究生教育,完成了由一个研究生教育不发达的国家发展了一个研究生教育的大国,实现了一个大的跨越。下一步国家将关注研究生的结构问题,研究生教育要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在关注结构的同时,要特别强调研究生教育的质量问题。对研究生教育的质量要求应该越来越全面、越来越高,而不是简单地理解为学术质量,应当树立全面的质量观。质量是一个动态的,而实际上就是社会的满意度,社会的认可度。他强调,要重视专业学位的发展,防止其边缘化。这既是社会发展的要求,同时它也是整个研究生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的研究生教育比国外晚,专业学位更晚。但同时还存在以下误区:一是轻视性,认为它不是研究生教育的主体,在研究生发展规划中没有加以考虑;二是随意性,每设立一个专门学位就马上组织一个强有力的教学指导委员会,其目的就是在于克服随意性;三是培训性,个别学校在实际运作过程中把它等同于研究生课程班;四是赢利性,有的学校把它作为创收的来源。   

  各位委员们围绕《关于制订“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培养质量标准(草案)”的说明》、《关于制订“法律硕士专业学位评估方案(草案)”的说明》、《“法律硕士专业学位论文规范指导意见(草案)”的说明》三个规范性文件的拟订、修改和完善等方面进行了深入地讨论。   

  会议还就举办第三届法律硕士论坛和举办法律硕士专业学位10周年系列总结研究活动进行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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