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静安区法院一审判决,由索尼爱立信公司支付徐小姐2004年年度奖金22.6万余元(税前);徐小姐返还索尼爱立信公司学费22.1万余元。
总监“缘分”已尽提出辞职
2002年11月8日,徐小姐与索尼爱立信上海分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聘徐小姐为公司人力资源及行政部总监,合同期限类型为无固定期限合同,徐小姐在本合同期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合同即终止。双方还约定,徐小姐在索尼爱立信上海分公司每月工资为人民币4.5万元。2004年2月16日,索尼爱立信公司支付了徐小姐在中欧国际工商学院的MBA学费25.8万元。
可是,徐小姐和公司的“缘分”不长。2004年12月31日,徐小姐向公司提出辞职,双方解除了劳动合同。由于合同在年底解除,索尼爱立信公司还应支付徐小姐当年年度奖金22.6万余元(税前)。
公司当了原告再当被告
2005年3月28日,索尼爱立信公司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徐小姐归还MBA学费25.8万元并要求以徐小姐的2004年税后奖金冲抵。而徐小姐一口拒绝,并提出反诉请求,要求索尼爱立信公司必须支付2004年的全额奖金及25%补偿金。今年6月10日,徐小姐干脆起诉到法院,要求判令索尼爱立信公司支付2004年年度奖金22.6万余元及25%的补偿金5.6万余元。
索尼爱立信公司则辩称,根据公司的章程,徐小姐在结业后应为公司服务2年,结业前辞职的,应退还公司为她培训支出的全部费用,而徐小姐是在培训未满1年即向公司提出辞职的,因而应归还公司支付的培训费25.8万元。
法院不支持辞职人诉请
法院认为,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特殊培训或提供特殊福利待遇,是希望通过培训提高员工的职业素质,好为本单位服务。享受了特殊培训或特殊福利待遇的劳动者,倘若要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属于在合同期内的,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支付培训费用。
在这个案子里,徐小姐与索尼爱立信公司签订的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那么只有当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的终止条件或法定解除条件出现时,合同才能终止解除。索尼爱立信的培训政策生效日为2004年7月12日,既不是双方约定,也不是法定解除条件。为此,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不支持徐小姐的诉讼主张。
法官点评
接受职业素质再教育是员工的权利,也是企业再发展的原动力。当然,员工在享受这种权利的同时,绝不能忘记自己的义务。
在这个案件中,法院之所以要求徐小姐承担退还索尼爱立信公司选读的MBA学费,就是体现了徐小姐作为劳动者在享受权利的同时应尽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