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在职攻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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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作者 免费考研网 
更新时间 2005-9-10 1:1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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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6年4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批准在我国设置并试办教育硕士专业学位,为基础教育教师进一步学习和提高开辟了一条重要渠道,受到基础教育战线广大教职员工的欢迎。为进一步贯彻全国师范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加强基础教育教师队伍建设,加强高等师范院校为基础教育服务的功能,有计划地对从事基础教育工作的教师进行培训和培养,提高基础教育教师教学水平,适应素质教育的要求,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国家教育委员会研究决定,从 1998年起,开展基础教育教学和管理人员在职攻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的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此项工作的目的

    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是具有特定教育职业背景的专业性学位,主要培养面向基础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需要的高层次专门人才。开展在职攻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工作是对基础教育教学和管理人员实施正规、系统、高水平的学位教育,目的是加强基础教育骨干教师队伍的建设,培养和造就一批政治、业务水平较高的基础教育骨干教师。

二、组织工作

    此项工作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和国家教委基础教育司、人事司、师范教育司统一组织和部署。通过组织推荐和联考,选拔合格培养对象。培养工作依托具有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授予权的高等师范学校,培养方式和教学安排在保证教育质量的前提下,兼顾在职人员工作、学习的特点,以半脱产和在职兼读为主。各试点单位具体招生学科方向及招生人数由试点单位根据自身培养能力和社会需求,与所在省市教育主管部门协商落实,并报国家教委师范教育司批准。

三、招生对象、报名及入学考试

1、对象主要为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年龄在45岁以下,具有三年以上第一线教学经历,热爱本职工作,思想政治素质好,业务较强的在职普通中学的专任教师或教育管理人员。 只有大学本科学历,未获得学士学位者,除满足上述其它条件外,还需取得中学一级教师任职资格。  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年龄在45岁以下,具有三年以上第一线教学经历的在职中等师范学校的专任教师(不包括教育管理人员)。

2、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经所在学校推荐,并经所在地(市)教委(教育局)批准,方可到开展授予教育硕士专业学位试点单位研究生院(处、部)报名。

3、考试科目为外语、教育学、心理学和专业课四门,外语、教育学和心理学三门课程实行教育硕士专业学位试点单位统一(联合)考试。学科教学和教育管理方向的一门专业课考核由各个试点单位单独组织。报考教育管理方向的人员可在教育管理方向或学科教学方向专业课考核中任选一门。入学考试成绩合格者,方可在职攻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  外语、教育学和教育心理学三门课程统一(联合)考试的考务工作由教育硕士专业学位专家指导小组秘书处(设在北京师范大学研究生院)负责。

四、课程学习及学位授予

    在职攻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的学员纳入试点单位的正规研究生培养,教学标准按《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教学大纲》掌握,课程学习内容和学分要求按教育硕士各学科方向参考性培养方案与在校正规攻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的研究生一致。课程学习实行学分制,学习年限二年至四年,在校累积学习时间不得少于一年。

    此类人员学位授予参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在职人员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有关规定的精神,对课程考试合格取得规定的学分和学位论文答辩通过者,可授予教育硕士专业学位。

五、工作要求

    面向基础教育教学和管理人员,开展在职攻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是我国学位工作改革的方向,也是推动高等师范学校学位工作进行结构调整,加大为基础教育服务力度的重要举措;对培养基础教育教学和管理骨干教师,提高教师社会地位具有重要意义。各地教委,特别是地(市)教委(教育局)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把它作为骨干教师培养的主要形式之一,并根据国家教委《关于“九五”期间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教人[1996] 89号)的精神,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着眼于21世纪,做好培养规划和组织、推荐工作,切实保证立志从事基础教育工作,业绩比较突出的骨干教师和骨干教师的后备人员能够报考,并为他们下一步的学习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支持。各试点单位要在《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教学大纲》基础上,不断规范教学管理工作,特别是要加强教学、科研和社会实践的联系,要聘请教育实际部门的专家参与教学、培养工作,建立稳定的实践基地,办出特色和水平,保证培养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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