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1999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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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 2005-3-14 13:4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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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论我国《经济合同法》中的无效合同制度。(25分)

二、根据我国《专利法》的有关规定,阐述专利申请人的资格及申请被批准后专利权的归属。(20分)

三、论我国现行公司资本制度。(20分)

四、 简述证券法律制度中禁止的交易行为。(20 分)

五、案例分析(15分)
内蒙古宁城保健厂用杏仁作原料,生产了罐装饮料,在该产品上使用“宁露”商标,并于1996年7月向国家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1997年6月国家商标局经初步审查,审定公告了“宁露”牌商标,依法定程序征求异议,异议期为三个月。
在异议期内,河北承德露露集团依法提出了异议。异议的理由是:早在1991年露露集团就在商品分类表第32类商品(饮料类)注册了“露露”和“LOLO”图形商标,享有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认为“宁露”商标与“露露”商标近似,且使用在相同的商品上, 极易造成消费者误认。要求国家商标局裁定异议成立,不要批准 ‘宁露”商标注册。
内蒙古宁城保健厂接到国家商标局的通知,依法对河北承德露露集团的异议进行答辩。答辩的理由是:两个厂家都是用杏仁作原料生产的饮料,但“宁露”商标与“露露”商标在发音、字形、含义上都有很大区别,不会造成消费者误认。要求国家商标局裁定异议不成立,应当批准“宁露”商标注册。
请问:
1.国家商标局应当裁定异议成立,还是裁定异议不成立?理由是什么?
2.异议人或者被异议人(申请人)如果对国家商标局的裁定 不服的,是否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为什么?
3.如果当事人对复审决定不服的,是否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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