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大学1998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行政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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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 2005-3-10 16:3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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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科目:行政诉讼法学 编号:17J
一、简答题(每小题10分,共30分)
1、试述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制度的主要区别.
2、试述法国行政诉讼制度的特征.
2、试述起诉不停止执行制度的内容.
二、论述题(每小题25分.共50分)
1、试论行政诉讼的判决及其立法完善.
2、试论公安机关强制措施的法律救济途径。
三、案例分析(20分)
以下是刊登于《人民法院案例选行政卷(1992—1996年合订本)》(人民法院出版社1997年4月第一版)的则案例,试就该案所涉及的受案范围,举证责任和结案方式问题作出评祈。
吴永成要求盐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更正户籍年龄案
(案情)
原告:吴永成、男17岁,江苏省盐城市第一中学学生.
被告:盐城市分安局城区分局.
法定代表人:成庚芳,局长。
1969年6月,原告吴水成之父吴同锹全家由原盐城县盐城镇先锋街道办事处先锋居委会下放到原盐城县永丰公社联盟大队青沟生产队落户,在下放期间的1975年2月6日,生一男孩吴永成(原告)。1979年6月,原告之父吴同狄一家因落实政策回原籍.当时永丰公社未设立派出所,户口由公社民政干事代管。该干部在办理户中迁出时将吴永成的出生时间1975年误写成1973年,误差两岁。现吴永成认为其年龄如不更正,将要影响到报考大学。为此,吴永成于1992年5月31日向其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申请更正户口年龄,并提供了有关证明材料。该所认为,原告没有提供当时的原户口根册(原户口根册因公社保管不善无法查找),以证据不足为由未予办是。原告吴永成于1992年8月5日向盐城市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更正户口年龄.
(审判)
盐城市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核实后,认定原告诙院所提供的证明,足以证明在1979年6月户口迁出时书写错误,致使原告户口簿土出生年龄发生差错,经该院多次对被告做说服工作,被告给原告办理了更正户口年龄的有关手续.为此,原告认为诉讼目的已经达到,申请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51条之规定,该院于1992年10月13日作出裁定:
准予原告吴永成撤回起诉,该案以撤诉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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