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大学2002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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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 2005-3-15 13:3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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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
一名词解释
⒈相对人⒉行政补偿⒊再审⒋判例法⒌证据保全
⒍申诉⒎行政责任⒏义务⒐行政主体⒑行政复议
二简述题
⒈简述公务员的双重身份关系
⒉简述行政法的特殊性
⒊为什么行政处罚实行“不能和解原则”
三案例分析题
现年51岁的马绊银是巫溪县通城区通城乡清池村农科社农民。1997年下半年,马绊银7岁的儿子邓胜利捡了堆报纸回家,打算折飞机。马绊银不经意在这堆报纸中看到当年4月1日的《人民日报》,其头条头版刊登的是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决定”。第二天,他把这个消息告诉了好朋友-----通城区通城乡天池村剑楼社农民胡绍银。一传十,十传百,附近的农民很快知道了这份中央文件。农民纷纷来到马家来看报。关心文件的人实在太多,于是村民共同出钱,由马绊银和胡绍银将报纸将报纸拿到巫县城去把自豪打大,复印8份拿回来给大家,每人分摊费用6.8元。
2000年6月,巫溪县通城区政法书记乔宁听说此事,找到兰英乡高阳村的村民曹兵,强迫他把文件交出来。看了这批复制件后,顿时大怒:“你这文件是假的,是黑传单!”围观的群众纷纷反问:原来是有这样一份文件吗?乔书记答道:这份文件只发到市里。随即拂袖而去。几天后,村民李长志手中的复印件被副乡长收缴。当月,巫溪县文化局执法队在通城区政法书记乔宁、当地派出所所长带领下,来到马绊银家,将马带进派出所,文化局执法队员对马盘问数小时。下午,乔书记又带领4人来到胡绍银家,对胡一番训斥。称胡复制文件是“断章取义”。
2000年6月28日,巫溪县文化局发出2000年001号《文化行政处罚决定书》,称“通城区通城乡清池村农科社马绊银、通城区通城乡天池村剑楼社农民胡绍银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社的复制、销售活动,违反有关规定,决定对其处以1500元罚款,并没收其所有非法出版物。”后来,县法制局认为引用法律法规不当,遂作出终止执行的决定,至今未对此案进行执行。但马、胡二人对此却并不服气,“我们至今没有收到过终止执行的通知,当地干部仍把我们称为‘刁民’”。
请问:第一,县文化局的行为是否合法?
第二,县法制局的行为是否合法?
第三,当事人是否可申请国家赔偿?
四论述题
⒈论“徒法不能自行”
⒉论行政立法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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