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名
1.不允许报考硕士研究生的人员
在校或已毕业的研究生;在校攻读第二学士学位的学生;无正当理由退学以及被取消学籍或被取消毕业生分配资格不满五年者;均不允许报考研究生。
2.报考硕士研究生需具备的条件
(1)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报名参加国家组织的全国统一招生考试:
①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②考生的学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
●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人员;
●获得国家承认的大专毕业学历后经两年或两年以上(从大专毕业到录取为硕士生当年 9 月 1 日),达到与大学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且符合招生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培养目标对考生提出的具体业务要求的人员;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结业生和成人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按本科毕业同等学力身份报考;
●已获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的人员,可以再次报考硕士生,但只能报考委托培养或自筹经费的硕士生。
③年龄不超过 40 周岁,报考委托培养和自筹经费的考生年龄不限。
④身体健康状况符合招生单位规定的体检要求。
(2)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报名参加经教育部批准的招生单位自行组织的单独考试:
①符合报考条件(1) 中第 ① , ③, ④,各项要求。
②大学本科毕业后连续工作 4 年及以上,业务优秀,已发表过研究论文(技术报告)或已经成为业务骨干,经本单位同意和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推荐,为本单位定向培养或委托培养的在职人员;获得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后工作 2 年或 2 年以上,业务优秀,经本单位同意和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推荐,为本单位委托培养的在职人员。
其他说明:
(1)考生报名时不再出具所在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材料。考生与所在单位因报考研究生产生的问题由考生自行处理。若因上述问题使招生单位无法调取考生档案,造成考生不能复试或无法被录取的后果,招生单位不承担责任。
(2)已获得硕士(博士)学位的人员,被录取为硕士生后,培养经费及在学期间的待遇按委托培养或自筹经费培养合同办理。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招生办公室可根据本简章,结合各地实际情况作必要的补充规定。
(4)现役军人报考硕士生及军队系统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招收硕士生,按解放军总政治部规定办理。
3.单独考试应具备的条件及报名办法
大学本科毕业后在本专业或相近专业连续工作四年以上,思想品德好,年龄不超过40周岁,业务优秀,已经发表过研究论文(技术报告)或已经成为业务骨干的在职人员,经本单位和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推荐,并且是为本单位定向培养或委托培养的考生,可参加单独考试。参加单独考试的考生可向经国家教育部批准的为在职人员进行单独考试的招生单位申请报名。
报名时考生需直接到招生单位报名或者函报,报名工作截止日期与统考报名截止日期相同。进行单独考试的单位对报考人员的资格进行认真审查后,将是否准予单独考试的意见通知本人。单独考试时间与全国硕士生统考时间一致。
4.招生专业目录的内容
招生专业目录是国家向社会和考生公布招生信息的主要形式。一般在每年8月对外公布,其内容和格式均由教育部统一规定,招生单位的招生专业目录由所在省(市、自治区)高等学校招生办公室统一编制印发。招生专业目录一般包括招生单位名称、代码、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招生单位的系(所)、专业、研究方向、招生人数[有的按系(所)公布,有的按专业公布]、学习年限、外国语的语种、业务课各考试科目的名称及其覆盖的课程等内容。
5.报名时应履行的手续
应届本科毕业生须持本校推荐报考的介绍信和学生证,大学本科毕业的在职人员须持毕业证书;同等学力的须持本人学历证书及所在单位出具的达到本科毕业程度的证明书,届时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报名点报名,推荐免初试的学生由毕业院校教务部门到所在省(市、自治区)高校招生办设立的报名点统一办理报名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