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
因色弱考研被拒之门外
1995年牛永林参加高考后,被甘肃农业大学录取为该校动物医学系的学生,1999年7月,他以优异的成绩完成了本科学业,并获得农学“学士”学位。可是2002年1月,牛永林在报考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硕士研究生时,却因色弱,被该药监所以不符合动物医学招生体检标准为由,将牛永林拒之门外。
母校错收致其误入歧途
考研无望的他,认为是由于母校将其错收为该校动物医学系学生的过错行为,剥夺了他接受其他专业高等教育的权利和机会,白白耗费了他4年的青春,导致其与该专业研究生失之交臂。认为学校的做法侵犯了他的受教育权、财产权、健康权,使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为此,他一纸诉状将母校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母校赔偿其学费、考研误工费等各种经济损失。
一审判决学校无过错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甘农大录取牛永林为该校动物医学系兽医专业本科生,遵循的是198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的有关规定。按照规定,动物医学系被划为农学科门类,而农学科门类并无对考生是否属色弱的限制。据此,该校将牛永林招收录取的行为并无过错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之有关规定,一审法院驳回了原告牛永林的诉讼请求。判决案件受理费、鉴定费等共计4296元均由原告牛永林自己承担。
不服宣判提请上诉
一审宣判后,原告牛永林不服,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他认为:他作为一名先天色弱患者,在高考体检表上已写得很清楚,况且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有关规定:新生入学后,学校应在3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而该校在明知的情况下,将其录取为兽医专业的学生,存在明知的过错。故请求二审法院撤消一审判决,依法判决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大学学费、书本费、考研费等多项损失10万余元,并承担全部诉讼费。
二审判决与学校无因果关系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甘农大录取牛永林完全符合有关规定。牛永林在本科录取院校录取志愿上填报“服从农林学校”志愿,故其被学校录取的行为并没有违背其本人意愿,甘农大主观上没有过错,其行为并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造成牛永林因“色弱”攻读硕士研究生未被录取的后果与甘肃农业大学录取牛永林为兽医专业本科学生无直接因果关系。据此二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的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正确,驳回牛永林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