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环境工程领域工程硕士研究生基本培养方案
(试行)
一、培养目标
培养具有环境工程领域坚实的基础理论和宽广的专业知识,掌据解决环境工程领域实际问题的先进技术与方法,具有创新意识,能独立进行环境工程技术研发、工程设计、运行和管理的应用型高层次人才。
二、培养方式与年限
l、在职攻读,企业与学校共同培养。
2、实行学分制,要求至少修满32学分。
3、论文阶段由校内导师和校外导师共同指导。
4、培养年限:3—5年。
三、领域范围
1、水污染控制
2、给水净化与输配工程
3、大气污染控制
4、室内环境污染控制与治理
5、固体废弃物处置与资源化
6、噪声污染控制
7、环境修复技术与工程
8、生态技术与工程
9、环境监测与评价
10、环境规划与管理
11、环境灾害预防与控制
12、环保设备与材料
13、环境健康与安全
l4、清洁生产
l5、工程环境控制
四、课程设置
本领域的课程应由学位课程和非学位课程组成。
学位课程应包括外语、自然辩证法、工程数学类、环境工程原理类、环境工程技术类以及两门特色专业课,至少20学分。
各培养单位可灵活根据各自优势、培养对象的特点和当地环境保护工作实际需要灵活设置非学位课程(含讲座),至少l2学分。
五、学位论文
l、学位论文的选题应来自于环境工程领域实践,并与学生的本职工作联系紧密。
2、论文内容应注重在解决环境工程领域实际问题上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应用价值。
3、论文的工作程序至少应包括开题、中期检查、预答辩、答辩等过程。其中,论文自开题后的实际工作时间不应少于一年。
4、论文指导实行双导师制,选题、开题、答辩均需校、企导师共同参与并签署书面意见。
5、论文应有2位专家评阅,其中一位校外专家。答辩委员会由5—7位专家组成,其中至少有一位非高校的专家。
六、学位授予
完成课程学习,必修课修满20学分,选修课修满12学分,通过学位论文答辩的工程硕士研究生,符合授予学位条件者,经培养单位学位评定机构审核批准授予工程硕士学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