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工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
(2003年9月25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工程硕士研究生教育的核心教材建设,促进工程硕士研究生教育培养质量的提高,全国工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指导委员会)决定启动全国工程硕士研究生教育核心教材建设工程(以下简称教材建设工程),并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教材建设工程的目标是:利用5年左右的时间,组织编写和出版100种以上具有鲜明特色的、高质量的工程硕士研究生教育核心教材,初步形成适合工程硕士研究生教育的培养目标、能够体现工程硕士研究生教育特色的工程硕士研究生教育核心教材体系,基本满足我国工程硕士研究生教育对高质量教材资源的需求。
第二章 建设内容
第三条 教材建设工程的主要内容是:通过多方筹集资金,资助由工程领域培养指导小组或工程领域教育协作组推荐的、经指导委员会批准的工程硕士研究生教育公共课程和各工程领域的核心课程教材的研究、编写及出版。
第四条 教材研究与编写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
1. 课程体系与教材内容的研究,主要是确定公共课程和各工程领域的核心课程(一般为3-5门)体系及教材、教学内容框架。课程体系应该反映工程硕士培养目标所要求的知识结构,符合工程硕士研究生教育的特点,并考虑相关课程之间的联系。
2. 教材的编写。课程体系与教材内容确定并经过指导委员会批准后,即可开始教材的编写工作。教材的具体内容应符合工程硕士研究生教育的特点,能够反映国内外相关领域科技发展的最新成果,加强各工程领域内的典型工程案例教学,重视培养研究生在工程、技术与管理等方面的综合与集成能力。教材的编写内容要考虑按照工程领域培养研究生与按照专业培养本科生之间的衔接关系,编写的教材应便于自学。
第三章 资金来源与资助等级
第五条 教材建设工程的资金来源包括:
1. 指导委员会秘书处;
2. 相关出版社;
3. 教材主要编写人员所在的研究生培养单位;
4. 企业赞助;
5. 其他资助。
第六条 指导委员会秘书处将对教材编审的研究与组织工作提供一定的资金支持。此部分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各工程领域教育协作组召开课程体系、教材大纲、教材内容等研讨会的相关支出。支持额度分为2个等级,分别为5000元(招收培养工程硕士单位数在20个以下的工程领域),10000元(招收培养工程硕士单位数超过20个的工程领域)。
第七条 教材建设工程同时获得相关出版社的资金赞助(譬如,清华大学出版社已经率先承诺对教材建设工程予以支持)。对于出版社同意立项并与编者签订出版合同的教材,将由出版社在稿酬之外提供一定的立项项目资金支持。
立项项目分为2类:一是文字材料的单本教材;二是文字教材附加电子教案与教辅教参。对于立项项目的支持额度分为4个等级,分别为5000元、8000元、12000元或20000元。额度等级的确定原则是:对于年招生人数在500人以下的工程领域,立项项目为单本教材者,资助额度不低于5000元;对于年招生人数在500-1000人之间的工程领域,立项项目为单本教材者,资助额度不低于8000元;对于年招生人数超过1000人的工程领域,立项项目为单本教材者,资助额度不低于12000元。对于有电子教案以及教辅教参的立项项目,资助的额度可以上移一个等级。资助额度为20000元以上的立项项目,一般限于工程硕士研究生公共课程和若干重大立项项目。
第八条 教材主要编写人员所在的研究生培养单位应该给予立项项目一定的资金支持,以保证立项项目所需资金的充足;鼓励有关单位积极向用人企业等其他方面筹措教材建设资金,不断扩大教材建设工程的资助范围。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九条 教材建设工程是一项比较大的系统工程,需要加强领导、周密计划、稳步推进,并从各方面采取措施予以保障和支持。
第十条 教材建设工程由指导委员会领导,具体实施工作由工程领域培养指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和检查。工程领域培养指导小组负责组成公共核心课程教材编审委员会,各工程领域教育协作组负责组成相应工程领域的核心课程教材编审委员会。编审委员会分别负责核心课程体系与教材内容的研究、教材编写和审稿工作。
第十一条 对于从事工程硕士研究生教育核心课程教材研究与编写工作的教师,各学校除了要在相应的工作经费方面予以必要的支持外,还应该在职称晋升、工作量计算和学术休假等方面制定并公布相关的鼓励政策。
第十二条 编写人员由于非不可抗拒原因而未能按编写计划完成编写任务,将被视为违约。因编写人员违约而影响编写计划且造成无法弥补的工作或经济损失时,指导委员会保留追查编写人员责任的权力。
第五章 实施步骤
第十三条 项目的申请、推荐与评审程序。由工程领域培养指导小组组织(公共课程教材)或各工程领域教育协作组组织(核心课程教材)项目申请人根据项目涉及的培养单位数量、工程领域招生规模、难度、范围等提出申请,填写《全国工程硕士研究生教育核心教材建设工程资助教材编写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由工程领域培养指导小组或各工程领域教育协作组写出推荐意见。
推荐意见应就课程体系和核心课程建设的系统规划、立项项目对课程体系和核心课程建设的作用、各年推荐的立项项目之间的关系、教材编审委员会构成及编写人员选定的合理性等方面进行明确地论述。
招收培养工程硕士单位数在20以下的工程领域教育协作组推荐的课程教材申报项目数首次不应超过3个,单位数达到20的工程领域教育协作组推荐的课程教材申报项目数不应超过5个。
《申请表》经工程领域培养指导小组或各工程领域教育协作组推荐后,报送指导委员会秘书处,由秘书处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申请表》报送指导委员会秘书处的截止时间为每年10月底,组织专家评审的时间为每年11月。
通过专家评审初步同意立项的《申请表》由出版社签署意见后呈报指导委员会工作会议审批。审批时间为每年3月。
第十四条 经过指导委员会工作会议批准的项目由指导委员会秘书处正式公布,并通知项目获准人及其所在单位。项目获准人及其所在单位负责与有关出版社签署教材出版合同,并于批准项目正式公布后2个星期内将有效的出版合同书报指导委员会秘书处备案。
第十五条 有效的出版合同书报指导委员会秘书处备案后2个星期内,由指导委员会秘书处将教材研究与组织工作资金拨付给工程领域教育协作组负责单位,同时指导委员会秘书处将通知有关出版社将立项项目资金的一部分(资助总额的60%)拨付给工程领域教育协作组负责单位或教材编审委员会负责人所在单位,剩余部分资金(资助总额的40%)在编写工作通过中期检查后拨付。
第十六条 中期检查与验收。中期检查与验收工作由工程领域培养指导小组组织实施(公共课程教材)或各工程领域教育协作组组织实施(核心课程教材)。经过中期检查,对立项项目的进展状况做出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调整项目的实施计划及资助情况;教材编写工作的最终成果验收合格后,按照编者与出版社签订的出版合同书规定予以正式出版。
第十七条 作为教材建设工程的成果之一,正式出版的教材统一冠名为“全国工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推荐教材”。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教材编写及出版中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稿酬标准及稿酬以外的经济效益分配问题等,由相关编者及其所在单位与出版社按照出版合同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经全国工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批准后实施,解释权归全国工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秘书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