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际货币金融法律制度。
(一)历史
1、产生。
15世纪,地中海地区贸易发达,欧洲各国向外扩张,各国银行开始向其他国家银行渗透。跨国金融业习惯法大量产生。
17世纪至19世纪,英国、德国、法国颁布银行法,促进了国际支付、货币兑换、信用关系。
18世纪末至19世纪初,欧洲工业革命,推动了国际分工与国际交换,形成资本主义国际市场。促进了国际货币制度之建立。
20世纪,国际金融业更加发展。1944年7月,在美国新罕布尔州布雷顿森林召开了有44国参加的“联合与联盟国家国际货币金融会议”,通过了以“怀特计划”为基础的《国际货币基金协定》和《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合称《布雷顿森林协定》,建立起一个以黄金为基础,以美元为中心的国际货币体系,称为布雷顿森林货币制度。这是国际货币金融关系国际法律调整的新时代。
1988年7月,国际清算银行巴塞尔委员会成员国签署了《统一国际银行资本衡量和资本标准》协议,简称巴塞尔协议。目的是在联合国体系之外的国际金融领域建立“巴塞尔体制”。 巴塞尔协议是将民间跨国货币资金融通纳入国际法律秩序之始。
2、产生原因。
国家与国家之间会发生各种经济关系,往往涉及到货币资金通融,涉及到不同的货币,国际金融研究的是一个国家与另一个国家之间的货币关系。
当今的国际社会,没有一个凌驾于所有权力之上的立法机构,故,国际金融关系要用国际条约与国际惯例调节与约束国家之间的关系。
(二)国际金融法概念。
国际金金融关系是指:人们在国际金融交往与国际金融活动中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三)国际金融法之渊源。
1、国际条约。
国际条约是创设、确认、变更国际金融法之原则、规则、制度的基本规范形式。国际条约对于缔约国有约束力。国际条约可以分为:
全球性的:《国际货币基金协定》和《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
区域性的:《亚洲开发银行协定》、《泛美开发银行协定》。
2、国际惯例。
国际惯例是选择性,或者任意性规定。
国际商会《统一托收规则》(第552号出版物)。
《合同担保统一规则》(第325号出版物)。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500号出版物)。
世界银行《贷款协定和担保协定通则》。
3、国际金融国内法。
发达国家的国内法有较大影响。国际金融中心所在国的国内法影响更大。
比如:英国的公司法。美国的证券法,证券交易法。日本的证券交易法。
(四)货币兑换和汇率制度。
涉外货币制度主要研究本国货币与他国货币关系、汇率问题。
1、兑换。
从本国货币与他国货币的关系研究,有3种情况:
(1)确定本国货币为完全可自由兑换订货币,即不需要经政府批准,本国货币就可以在国际市场上自由兑换成其他国家货币。主要发达国家货币,如美元、日元、英镑、欧元,都是可自由兑换的货币。
(2)确定本国货币可以部分自由兑换,从交易主体看,规定非居民可以自由将本国货币兑换成他国货币,如,在我国,外国人可以把他持有的人民币兑换成美元,而对本地居民则限制兑换。
从交易项目看,各国将国际收支分为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属于经常项目的货币支出可自由兑换,如,贸易收支,劳务收入,私人汇款,特许权转让等;属于资本项目的货币收支不能自由兑换,例如,外国直接投资,股票和债券投资,政府间的借贷,金融机构贷款。
(3)少数国家规定本国货币不可兑换,只有经国家主管机构批准,才能向指定银行兑换外国货币。
2、汇率制度。
汇率是一国货币折算成他国货币的比价,汇率可表现为一国货币的对外价格。汇率有不同的分类方法。
1、即期汇率和远期汇率。
即期汇率和远期汇率是按时间来划分的。
即期汇率指目前的汇率,用于外汇的现货买卖。它是外汇买卖双方成交当天或两天以内进行交割时使用的汇率,也叫现汇汇率。
远期汇率是在未来一定时期进行交割,而事先由买卖双方签订合同,达成协议的汇率。到了交割日期,由协议双方按预订的汇率、金额进行交割。期限一般有1个月、3个月、6个月。
即期汇率和远期汇率之间有一定的差额,称为远期差价。这种差额用升水、贴水和平价来表示。升水是表示远期汇率比即期汇率贵,贴水则表示远期汇率比即期汇率便宜,平价表示两者相等。
2、基本汇率和套算汇率。
基本汇率指一国选择一种国际经济交易中最常使用、在外汇储备中所占的比重最大的可自由兑换的关键货币作为主要对象,与本国货币对比,订出汇率,这种汇率就是基本汇率。
套算汇率指制定出基本汇率后,本币对其他外国货币的汇率就可以通过基本汇率套算出来,这样得出的汇率就是套算汇率,又叫做交叉汇率(Goss Rate)。
3、固定汇率和浮动汇率。
固定汇率和浮动汇率是两种不同的汇率制度。
(1)固定汇率。是指汇率受国家法律管制,国家以法律形式规定外汇汇率,只在一定幅度内波动,即“官方汇率”。
固定汇率指一国政府用行政或法律手段选择一基本参照物,并确定、公布和维持本国货币与该单位参照物的比价。充当参照物的可以是黄金(现已不用),也可以是某一种外国货币或是某一组货币。当一国政府把本国货币固定在某一组外国货币上时,称该货币钉住在一篮子货币上。在固定汇率制度下,外汇汇率基本固定,汇率的波动幅度局限在一个较小的范围之内。
一国可以法定贬值,降低本币汇率,扩大出口。也可以通过法定,使本币升值,抬高本币汇率,增加国家财富,扩大进口,减少出口。
(2)浮动汇率。是指本币汇率不是法律、行政限制,而是随市场供求关系浮动。
根据政府是否干预,可将浮动汇率分为:自由浮动与有管理的浮动。我国目前实行的是后者。
按浮动方式分为:单独浮动与钉住浮动,前者是指一国货币不与其他国家货币发生固定联系,汇率随外汇市场总的情况单独浮动。后者是选定一种外国货币随之浮动。
浮动汇率指汇率水平完全由外汇市场上的供求决定,政府不加任何干预的汇率制度。
4、官方汇率和市场汇率。
官方汇率是由一个国家的外汇管理机构制定并公布的汇率。在实行严格外汇管制的国家,一切外汇交易由外汇管理机构统一管理,外汇不能自由买卖,没有外汇市场汇率,一切交易都必须按照官方汇率进行。
市场汇率是在外汇市场上由外汇供求自行决定的汇率。市场汇率是外汇市场实际买卖外汇的汇率,它随着市场外汇供求的波动而波动,受市场机制调节。
5、单一汇率和复汇率。
单一汇率指一种货币(或一个国家)只有一种汇率,这种汇率通用于该国所有的国际经济交往中。
复汇率是指一种货币(或一个国家)有两种或两种以上汇率,不同的汇率用于不同的国际经贸活动。复汇率是外汇管制的一种产物。
6、名义汇率和实际汇率。
名义汇率是指包括通货膨胀率影响在内的汇率。
实际汇率指剔除了价格因素的汇率。一般讲实际汇率等于名义汇率减去通货膨胀率。
7、开盘汇率和收盘汇率。
开盘汇率指一个外汇市场在一个营业日刚开始营业、进行外汇买卖时用的汇率报价。
收盘汇率指一个外汇市场在一个营业日的外汇交易终了时的汇率报价。
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外汇交易设备的现代化,世界各地的外汇市场连为一体。由于各国大城市存在时差,而各大外汇市场汇率相互影响,所以一个外汇市场的开盘汇率往往受到上一时区外汇市场收盘汇率的影响。开盘与收盘汇率只相隔几个小时,但在汇率动荡严重的时候,也往往会有较大的出入。
(五)外汇管制。
各国通过外汇管理机关管制外汇的兑换和流通,以改善本国的国际收支,维持本国货币的汇率稳定。
1、对经常项目交易的管制。
包括对进口付汇的管制和出口收汇的管制。我国法律规定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必须调回境内,不得私自存放境外,调回境内的外汇按有关规定办理结汇和售汇。境内机构经常项目支出,由该机构持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到指定银行办理购汇支付。法律还规定了对个人用汇管理,目前,个人经常项目交易,经批准可兑换一定数量外汇。超过一定数量携带外汇出境,应申报。
2、对资本项目交易的管制。
主要对直接投资和债券投资货币兑换的管理。我国法律规定,对向我国境内直接投资的外汇,应设立银行外汇专用账户,外汇支出从该帐户中划拨。如果公司账户只有人民币,没有外汇余额时,银行不能兑换外汇支出。我国境内机构对外投资时,我国主管部门审查外汇来源,经审批后汇出。我国上市股票分为:A股和B股,境内居民只能用自有外汇购买B股股票,不能自由地以人民币兑换外汇,购买B股和外国股票债券。
(六)国际货币体系。
1、布雷顿森林体系
1、概述。
20世纪的下半叶,人们认为关贸总协定、世界银行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是支撑世界经贸和金融格局的三大支柱。
这三大支柱,实际上都起源于1944年召开的布雷顿森林会议。人们又习惯称世界银行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为:布雷顿森林货币体系。
布雷顿森林货币体系是指:战后以美元为中心的国际货币体系。
国际货币体系是指:各国对货币的兑换、国际收支的调节、国际储备资产的构成等问题共同作出的安排所确定的规则、采取的措施及相应的组织机构形式的总和。
有效与稳定的国际货币体系,是国际经济中极其重要的一环。
在布雷顿森林体系以前的20多年中,国际货币体系分裂成几个相互竞争的货币集团,各国货币竞相贬值,动荡不定。每一经济集团都想以牺牲他人利益,解决自身的国际收支和就业问题。国际贸易呈现出—种无政府状态。
30年代世界经济危机直至二次大战以后,各国的经济政治实力发生了重大变化,美国登上了资本主义世界盟主地位,美元的国际地位因其国际黄金储备的巨大实力而空前稳固。这使建立一个以美元为支柱的有利于美国对外经济扩张的国际货币体系成为可能。
于是,1944年7月,44个国家或政府的经济特使,聚集在美国新罕布什尔州的布雷顿森林,商讨战后的世界贸易格局。会议通过了《国际货币基金协定》,决定成立一个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即世界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以及一个全球性的贸易组织。
中国是这两个机构的创始国,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这两个机构中的合法席位先后恢复。
国际货币体系从此开始了一个新时期。
2、布雷顿森林体系。
布雷顿森林体系是指,根据《国际货币基金协定》建立的,以美元为中心的国际货币体系。布雷顿森林体系以黄金为基础,以美元作为最主要的国际储备货币。美元直接与黄金挂钩,各国货币则与美元挂钩,并可按35美元
这就是:
1、建立双挂钩的汇率制度,即美元与黄金挂钩,各会员国的货币与美元挂钩。
2、实行固定汇率制,各会员国对美元的汇率,一般只能在1%的幅度以内波动。国家有义务干预外汇市场,保持汇率稳定。
在布雷顿森林体系下,美元可以兑换黄金与各国实行可调节的钉住汇率制,是构成这一货币体系的两大支柱。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则是维持这一体系正常运转的中心机构:它有监督国际汇率、提供国际信贷、协调国际货币关系三大职能。
布雷顿森林体系的建立,在战后相当一段时间内,带来了国际贸易空前发展,全球经济越来越相互依存。
3、布雷顿森林体系之弱点。
60年代开始,以美元为中心的国际货币体系动摇。
布雷顿森林体系存在着自己无法克服的致命缺陷:它以一国货币(美元)作为主要储备资产,具有内在的不稳定性。
因为只有靠美国的长期贸易逆差,才能使美元流散到世界各地,使其他国家获得美元供应。美国的长期贸易逆差,必然会影响人们对美元的信心,引起美元危机。而美国如果保持国际收支平衡,就会断绝国际储备的供应,引起国际清偿能力的不足。这是一个不可克服的矛盾。
到了50年代末期,美国经济竞争力逐渐削弱,它的国际收支开始趋向恶化,出现了全球性“美元过剩”,各国纷纷抛出美元兑换黄金,美国黄金开始大量外流。
到了1971年,美国的黄金储备再也支撑不住日益泛滥的美元了,尼克松政府被迫于这年8月宣布放弃按35美元
欧洲经济共同体和日本、加拿大等国宣布实行浮动汇率制,不再承担维持美元固定汇率的义务,美元也不再成为各国货币围绕的中心。这标志着布雷顿森林体系的基础已全部丧失,该体系终于完全崩溃。
目前,由布雷顿森林会议诞生的两个机构——世界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仍然在世界贸易和金融格局中发挥着至为关键的作用。
2、《牙买加协定》。
1978年修改《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的《牙买加协定》生效,布雷顿森林体系终结。现行的《国际货币基金协定》,在以下几方面仍发挥对成员国货币制度的协调作用:
1、促进汇率稳定。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其宗旨之一是:促进汇率稳定,维持会员国之间有秩序的外汇安排,避免竞争性外汇贬值。基金组织允许各成员国选择汇率制度,承认固定汇率制和浮动汇率制并存。
同时要求遵守三项指导原则:
(1)成员国应履行金融合作义务,避免对外汇汇率和国际金融制度操纵,取得不公平竞争优势。
(2)为应对会员国汇率变动危机,基金组织可以命令该国干预外汇市场。
(3)会员国实行外汇干预时,应考虑其他会员国利益。
2、外汇管制。
基金组织的宗旨之二是:协助会员国建立经常交易的多边制度,消除妨碍世界贸易发展的多边管制。第8条规定,会员国未经该组织批准,不得对贸易和非贸易等国际收支经常性交易项目支付加以限制,不得采取歧视性的差别汇率和复汇率制度。会员国接受这项义务,取消外汇管制后,成为所谓的“第8条会员国”。但是第14条又允许会员国维持和实施某些过渡性外汇限制措施,这种限制至今仍继续有效。
3、金融资助。
在成员国国际收支发生紧急困难时,基金组织提供金融资助。
二、国际商业银行贷款的合同条款。
(一)概念与特征。
国际商业银行贷款又称“国际商业贷款”,“国际银行贷款”,它是指一国的商业银行(或国际金融机构)作为贷款人以贷款协议方式向其它国家的借款人提供的商业贷款。国际商业银行贷款是国际贷款中的最典型形式,并在国际性贷款总量中占有重要比重。由于国际商业银行贷款的手续相对简便,较之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容易获得,其资金使用并不附带商业条款以外的限制条件或附加条件,其贷款条件又依据市场原则随行就市,这对于经济效益良好而又短缺资金的借款人来说无疑是最为可靠有效的融资来源。
国际商业银行贷款的基本特征:
(1)商业银行贷款和贷款人和借款人除须为不同国家的当事人外,原则上不受特定身份的限制。
(2)商业银行贷款的利息率通常以国际金融市场利率为基础,一般是按照伦敦银行6个月期的同业拆放利率再加一定的加息率或利差,该利差除考虑贷款金额、贷款期限和借款人资信条件外,主要依据金融市场的供求关系确定。
(3)商业银行贷款主要为定期贷款和中短期贷款,其贷款期限通常为1年至10年,其计息和付息多以6个月为一期;也有些商业银行贷款采取短期循环信贷方式,多数为转期贷款。
(4)商业银行贷款用途不受特定范围限制,但贷款人基于贷款偿还安全原则、贷款协议合法原则不违反贷款人经营能力原则往往要求在贷款协议中载入贷款用途条款,该协议经当事人协商签署后,自应按约履行。
(5)商业银行贷款原则上首先受到意思自治原则和相关国家国内法的支配,(通常为贷款人所在国)及司法管辖,其次它要考虑国际不惯例的要求,其贷款协议中通常含有法律适用条款和司法管辖条款,这与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有所不同。
(二)国际贷款合同。
国际贷款合同是:规定贷款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虽然具体的融资协议之间又有一定差异,但是都有一些共同条款:
1、陈述和保证。
陈述是:在融资协议中,借款人说明与协议有关的重要法律事实。其包括2方面:
①对融资协议的合法性作出说明。保证贷款项目已得到政府机关批准,保证本协议是有法律约束力,借款人是依法成立的法人实体,其订立合同已得到合法授权。
②对借款人财务状况作陈述和保证。说明借款人最新的财务决算表能反映其真实财务状况,借款人没有涉及其他债务和诉讼。
2、先决条件。
先决条件是:限定贷款协议生效的条件。主要是限定借款人实施每一笔提款的先决条件,涉及整个协议义务履行的先决条件,例如,借款人应提供以下法律文件:借款人营业执照,融资协议批准文件,股东合法授权,外汇主管当局的批准书,贷款人要求提供的保证书,担保文书,律师法律意见书。这是协议生效的条件。在每一笔贷款提款前,还需满足借款人财务状况和没有发生不利变化的条件。
3、约定事项。
是应贷款人要求,借款人允诺在融资期间承担一定的作为和不作为义务,主要有:
①消极担保条款,即借款人还本付息前,不得在其资产收入上设定抵押权等其他的担保物权。
②平等位次条款,借款人与其他无担保权益贷款人,在清偿债务时,处于平等地位。
③财务约定条款,借款人向贷款人报告财务状况,维持一定财务标准。
④借款用途条款,借款人应保证把贷款应用于定用途,不得挪用。
⑤资产处置条款,借款人不得擅自出租、出卖其资产。
⑥合并条款(主体同一),未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不得改变其经营,不得与其它公司合并。
4、违约及救济。
(1)违约,包括:先期违约,实际违约。
①先期违约是指:即借款人虽未实际违约,但是从某些事实推断,借款人在融资协议期满时将违约。对于先期违约,贷款人应提前采取救济措施。例如连锁违约,凡借款人对其他债权人的违约,也视为对贷款人的违约,借款人丧失清偿能力,抵押品损毁,借款人经济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②实际违约是指,借款人已经违反协议规定。指到期不能还本付息,在宽限期内仍未履行这一义务,陈述与保证失实,违反约定事项,已对贷款人造成事实损害。
(2)对借款人违约可以采取的救济措施有:
①对尚未提取的贷款终止提款权,
②对已经提取的贷款“加速到期”,要求提前还款,
③对逾期偿还的贷款要求支付约定的利息。
5、债权担保。
(1)信用担保。
信用担保是指借款人或第3人以个人资信向贷款人做的还款保证。
①保证,在“无条件的保证下”,保证人承担第1位还款责任,
②备用信用证,是作为担保人的开证行,应借款人要求,向贷款人开出备用信用证作为担保。
(2)物权担保。
借款人或第3人以自己的资产作为还贷担保,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3)浮动设押担保。
是以项目运营的资产,现金流量作为担保。
三、与国际金融有关的多边协议。
世界贸易组织调整多边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投资问题,金融服务作为服务贸易的主要部分。WTO在调整这一领域的市场准入规范,政府管理行为上,取得了重要成果。
WTO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框架由以下文件组成:
(一)《服务贸易总协定》。
服务贸易总协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rade in Services 简称GATS),它是调整所有的服务贸易的一般规则,其中第2条最惠国待遇,第3条透明度,第8条垄断及专有服务,第11条支付和转移,第12条为保证国际收支平衡而实施的限制,这些条款对金融服务贸易的调整,更有针对性,大为主要。
(二)《服务贸易总协定》金融服务贸易附件一。
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金融服务贸易附件一,是《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重要组成部分,要求各成员一体遵守,它包含了调整金融服务的基本规则:
(1)它正确处理了金融服务贸易规则与《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的关系,把这类服务贸易的调整纳入《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框架,并对《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在金融服务贸易领域适用涉及的重要概念,规则作出符合该部门特点的解释。
(2)是确定了《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的调整范围,将银行、保险、证券服务都纳入调整范围,指出中央银行或货币发行机构或社会实体,按货币或汇率政策进行的职能活动,属于法定社会保障制度计划的组成部分的活动,公共主体为政府代销,由政府担保或用政府财力进行的活动,不属于调整范围。
(3)允许各成员为维护国内金融稳定,而采取的审慎措施,是政府采取的货币政策,信用政策,和外汇政策措施。
(三)《金融服务附件二》。
《金融服务附件二》,是不具有一般行为规则性质的技术性规定,在1993年乌拉圭回合谈判即将结束时,已有许多国家按照《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第3部分的规定和程序,在金融服务部门作了具体承诺,而美国等发达国家对亚州一些发展中国家的承诺不满足,声明除非这些国家修改承诺,否则将在更多的金融服务领域作出最惠国待遇保留。阻止这些国家“免费搭车”。为了促成谈判各方继续协商,部长会议通过了定名为《金融服务附件二》的关于金融服务的决定,实质内容是授予谈判各方在WTO协议生效后,第4至第6的2个月内,,修改和作出最惠国待遇保留的权利,此项保留不需要履行WTO协议第10条的批准程序。允许各成员在这一期间继续谈判、修改、完善或撤销原来作出的金融服务具体承诺。《金融服务附件二》提供了使金融服务谈判继续进行的程序和可能性,第1次以部长会议决议形式改变了WTO协议规定的修改具体承诺的程序。
(四)《关于金融服务的谅解》。
《关于金融服务的谅解》简称“谅解协议”,由美国、欧共体、日本等主要发达国家提出建议,并在乌拉圭回合谈判结束时,作为最后文件被通过的。
谅解协议不同于《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的8个附件,后者是《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的组成部分,已连同《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其他部分被一揽子接受,而谅解协议事实上是由参加金融服务贸易谈判的各方,同意接受的专门适用于金融服务贸易的一般原则,他提出了有利害关系的,各方应遵守的,一些外国金融服务市场准入的指导方针和一般原则,它包含了比《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的3部分要求更多的市场开放义务。根据该文件规定,其实施不得与《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条款冲突,不得损害乌拉圭回合谈判参加各方,以《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第3部分的方式作出具体承诺的权利,即各成员有权选择以《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第3部分,而不是以谅解协议为基础作出具体承诺,不必承担更高水平的市场开放义务。
这说明谅解协议也是解释各方金融服务具体承诺的法律依据。《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本身是由框架协议、8个附件和各成员提交的国家具体承诺表组成。
(五)《服务贸易总协定》第2议定书。
《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第2议定书,是90个WTO成员谈判达成的关于金融服务具体承诺的临时协议。乌拉圭回合谈判结束后,世贸组织各方就尚未完成的金融服务市场准入承诺继续进行谈判,29个成员进一步修改完善了具体承诺表,欧盟15国是作为一个成员的。但是在规定的谈判结束前夕,
(六)《服务贸易总协定》第5议定书。
《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第5议定书,即由70个成员(鸥盟15国算一个成员),于
四、巴塞尔协议。
(一)概述。
巴塞尔协议全称是《关于统一国际银行的资本计算和资本标准的建议》。
会上通过了巴塞尔协议,该协议对银行的资本比率、资本结构、各类资产的风险权数等方面作了统一规定。
国际清算银行巴塞尔委员会成员国于
60年代开始的,尤其是90年代以来,西方银行业经历了巨大的变革,在新技术革命,资本市场和金融政策自由化等因素推动下形成的放松金融管制浪潮,使金融市场日趋全球化。银行业的风险增大,不稳定性增强,其主要表现是:
(1)70年代通货膨胀率的上升及融资证券化的增强,使银行的客户避开银行这一中介或转向其他机构,或直接发行证券融资,而银行为争取客户降低贷款利率与借款条件,使贷款收益和质量受到影响,资产负债表中不良资产的比率越来越高,增大了风险。
(2)近年来,一些新金融品种不断涌现,金融创新方兴未艾, 各种资产负债表外业务迅速增长,很多表外业务的名义价值取决 于汇率和利率的波动,银行承受的风险日益增力,很多银行未能提供足的资本来抵御表外业务的风险,对这类业务涉及的风险 缺乏统一的衡量标准,从而使银行的风险增大。
(3)国际债务危机影响银行经营的稳定性。1982年发展中国家爆发债务危机后,西方债权银行将大量利润移作贷款损失准备金,以应付坏帐,许多大银行资本比率因而降低。
(4)随着银行与金融市场的全球一体化,银行经营的风险也 跨出国界。另外,国际银行业中,资本比率较低的日本银行大量扩张资产业务,造成不平等竞争。
在这样的形势下,对国际银行的监管,不能只靠各国各自为政、孤单作战,必须要在金融监管上进行国际协调,这正是导致 西方主要国家订立巴塞尔协议的主要原因。
《巴塞尔协议》与当年的《布雷顿森林协定》(《国际货币基金协定》和《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对国际货币金融的法律影响相比,虽有程度上的不同,但它们在促进国际金融领域法律秩序的建立方面所起作用则是一致的。“巴塞尔体制”的出台,是将民间跨国货币资金融通纳入国际法律秩序的一个开端。
(二)巴塞尔协议的基本目的有两个。
一是鼓励银行实行谨慎的流 动性管理,加强国际银行体系的健全性和稳定性;
二是逐步消除 目前国际银行业不公平竞争的基础,统一各国银行监管的标准,建立公正的国际性银行管理体制。
(三)巴塞尔协议的主要内容:
1、资本的定义。
巴塞尔委员会将资本分为两层:
一层为“核心资本”,包括股本和公开的准备金,这部分至少占全部资本的50%,
另一层为:“附属资本”,包括未公开的准备金、资产重估准备金,普通准备金或呆帐准备金,带有股本性质的债券和次级债券。
2、资产的风险数。
风险加权计算是指根据不同类型的资产和表+外业务的相对风险大小,赋予它们五种不同的加权数,即0%、20%、50%和100%,风险越大,加权数就越高。银行的表外业务应按“信用换算系数”换算成资产负债表内相应的项目,然后按同样的风险权数计算法计算。
3、资本比率的标准。
巴塞尔协议规定,到1992年底,所有签约国从事国际业务的银行其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的比率应达到8%,其中核心资本至少为4%。过渡期和实施安排。巴塞尔协议规定,从1987年底到1992年底为实施过渡期,1992年底必须达到8%的资本对风险加权资产的比率目标。巴塞尔协议是国际银行业统一监管的一个划时代文件,它可以说是国际金融界的“神圣公约”,适用于所有从事国际业务的银行机构。
(四)《巴塞尔协议》的主要成就。
《巴塞尔协议》从以下两个方面结束了国际金融领域无法律秩序的历史:
1、《巴塞尔协议》对国际金融关系的主体,特别是对从事跨国业务的国际银行资格提出了法律性要求。按照协议,银行资本与风险资产的比率总的要求不得低于8%,这一标准是到1993年底从事跨国业务的商业银行必须达到的。
2、《巴塞尔协议》对国际金融关系的客体,通过巴塞尔体制的实施确定了国际监管对象。在巴塞尔体制下,风险权数是对一项业务中的银行资本与不同风险资产的不同比率要求。协议规定出风险权数的资本比率,将银行资本同信贷风险与国家汇划风险挂钩,从而改变了以往商业银行发放贷款不加控制的状态。
(五)巴塞尔协议对我国金融业有什么影响?
我国银行业要走向国际市场,参与国际竞争,提高国际信誉以及在平等竞争的基础上管理外资银行,实施巴塞尔协议是势在必行的。
巴塞尔协议已经和将继续对我国金融业发生深刻的影响:
1、我国向国外借款等融资数量相对受到限制。巴塞尔协议规定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国家作为资信较高的组别国家,对它们给予较低的风险权数和优惠待遇,优惠组以外的国家则给予较高的风险权数。我国被列为优惠组以外的国家,因而今后我国从国外融资的成本可能增高。
2、巴塞尔协议使我国的海外经营活动面临挑战。如果一国没有对其本国的银行按该协议要求实行监管,或者被认为没有这样做,则该国银行在他国的业务活动则有可以受到歧视性待遇。因此,如果我国不按协议要求,对银行实行监管,会使我国银行业在国际业务的竞争中处于不利的地位。
3、巴塞尔协议对我国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管理将产生重大影响。尽管我国银行的资产结构与西方有较大差别、但巴塞尔协议的原则仍是我国银行资产负债管理的基础,这就对我国银行业的管理提出更高要求,我国现在进行为金融体制改革,将专业银行转变为国有商业银行,我们应当按商业银行的机制来管理银行,而向巴塞尔协议靠拢,与国际接轨是极为重要的。
(六)《巴塞尔协议》面临的新挑战。
《巴塞尔协议》规范的主要是银行的表内业务。
而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际上的许多银行、跨国银行的“表外业务”发展十分迅猛,有的甚至超过了其“表内业务”(资产负债业务),而成了银行的主要业务收入。于是,如何规范和监管国际金融活动中的表外业务,逐成为《巴塞尔协议》面临的新课题。
所谓“表外业务”,即指银行所从事的未列入资产负债表内的、不影响银行资产和负债总额,但能获得收益的业务。
目前,国外商业银行所从事的“表外业务”主要有4类:
第一,银行从事只承担次债务的业务,如各种担保、有追索权的债权转让和备用信用证等;
第二,银行从事只需承担事后风险的业务,如贷款承诺和商业票据发行等;
第三,为客户的资产管理提供中介服务的业务,如信托和代理业务等;
第四,外汇和证券的期货、期权交易。国外商业银行“表外业务”发展迅猛的原因即在于:
其一,存贷款的利差越来越小,信贷风险越来越大,银行的资金缺口和亏损面增大,需要弥补;
其二,由于《巴塞尔协议》规定银行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银行为逃避资本监管,便将经营重心转向那些对资本没有要求的中介服务业务与金融衍生商品交易;
其三,资本证券化与金融衍生商品的花样翻新,以及客户在这方面的需求增大,为银行开展“表外业务”创造了条件,提供了市场。
五、国际金融机构。
(一)国际货币基金组织。
1、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宗旨。
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第一条的规定,该组织的宗旨是:
1、通过一个常设机构对国际货币问题进行协商,以促进国际货币合作。
2、便利国际贸易的扩大与均衡发展,以促进和保持高水平的就业和实际收屯并发展成员国的生产资源,作为经济政策的首要目标。
3、促进汇价隐定,保持成员国间有秩序的汇率安排,避免竞争性的货币贬值。
4、协助成员国建立一个经常性交易的多边支付制度,并取消阻碍国际贸易发展的外汇管制。
5、在有充分保障的条件下,为成员国提供,临时性一般资金,使其有信心纠正国际收支的不平衡,而不必采取有损于本国和国际经济繁荣的措施。
6、依上述原则,缩短成员国解决国际收支失衡问题的时间,并减轻由此带来的负担。
2、成员国资格。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成员必须为国家,该国的国内政治、经济制度不影响其资格的取得。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有30个创始成员国,它们均为1944年布雷顿森林会议的与会国家,并在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成员资格的丧失分为自愿退出和强制退出两种。任何成员国可以随时将书面的退出通知递交组织,通知到达即生效。如果成员国不履行协定义务,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有权宣告其丧失普通资金资格,并于一段合理期限后,该国仍不履行义务时,经理事会85%总投票权通过,可强制该国退出。
3、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机构设置。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主要机构包括理事会、执行董事会、总裁和工作人员等。
理事会是其最高权力机构,由各成员国委派正、副理事各一人组成。副理事在理事缺席时代行其职权。在一般情况下,各国所指派的理事为本国的财政部长或中央银行行长。理事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会每年举行一次例会,因其机构庞大,具体工作一般均下放给了执行董事会和总裁,自身只从事政策性方面的工作,例如:批准接纳新成员、终止成员国资格、调整基金份额、批准成员国货币平价的统一变动。
执行董事会是理事会下设的、处理日常业务的机构,由24名执行董事组成,任期2年。在24名执行董事中,8个由占基金分额最多的国家委派,其余16个由各国按地区划分的16个选举团选举产生。每名执行董事可指派一名副董事,后者缺席时代行其职权。
总裁由执行董事会选举产生,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最高行政首脑,也是执行董事会的主席,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但不得兼任理事或执行董事。总裁可以参加理事会,但无表决权;在出席执行董事会时,也仅在赞成与反对票相等时。拥有决定性一票。
4、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议事规则。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采取加权投票制。每个成员国在250票基本投票权外,根据其向基金所缴纳的份额,按每10万特别提款权(SDR)增加一票计算,享有加权投票权。同时,基金理事会和执行董事会在决定重要问题时,根据不同的情况采取绝对多数通过、70%多数通过和85%多数通过等议事规则。完全可以利用否决权来影响国际货币制度。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改变了国际组织一国一票的游戏规则,在加权投票制之下,基本投票权并不重要,起关键作用的是加权投票权的多少,而这又与一国的经济实力密切相关,如美国一国就占有了19.9%的总投票权,这种体现发达国家立场的做法,被视为是国际货币制度的发展趋势,陆续被其他国际经济组织所采用。这显然有违主权国家在国际事务中拥有平等地位的国际法原则,引起了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强烈不满。事实上,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虽然为发展中国家增加了配额,但同时又扩大了需85%多数通过的事由的范围,令发展中国家的地位并无实质改变。
5、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业务活动。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业务活动主要包括:监督汇率、融通资金和提供技术信息服务三方。
(一)监督汇率。
在促进国际货币合作方面,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任务是实行浮动汇率制,并严格监督成员国的汇率政策,以促进汇率的稳定与有序。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要求成员国不得操纵汇率以阻碍国际收支平衡的调节或谋取对其创成员国不公平的比较优势。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可以通过分析主要工业国家国际收支和汇率政策的相互作用,对成员国的汇率政策实行多边监督;也可以通过检查成员国是否履行了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合作的义务(及时将本国汇率安排的变化通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来实现个别监督。
当有迹象表明,任何成员国的汇率政策不足以确保稳定时,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便可以要求与该国磋商。定期磋商一般每年举行一次。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也可视其成员国经济发展对其他成员国影响力的大小或者该国国际收支失衡的程度,来预先决定定期磋商的频率。同时,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总裁有权在认为成员国外汇安排和汇率政策的变动有可能影晌其他成员国时,与该国进行秘密磋商;若其认为这种变动的影响程度十分重大时,还可主动提出进行临时磋商。
另外,当任何成员国的货币汇率短期变动造成混乱时,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可以进行必要的干预。
(二)融通资金。
贷款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最重要的业务活动。
获得贷款的对象必须是成员国政府,而且90%以上为发展中国家。贷款的用途只限于解决短期性的国际收支不平衡及贸易和非贸易的经常项目的支付。贷款括普通贷款、中期贷款、特殊贷款、临时贷款和借贷总安排项以下的贷款五种。
其普通贷款主要是解决成员国短期性的国际收交平衡,一般为3 - 5年。发放贷款方式是根据经磋商同意的计划,先由成员国用本国货币向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申请购买外汇或特别提款权,偿还时再用外汇或特别提款权购回本国货币。贷款的数额与成员向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缴纳的份额成正比。
(三)提供技术信息服务。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积极地为成员国提供货币金融方面的技术信息服务。
一方面,基金组承担了教育和培养金融人才的任务。其在总部设立了专门的教育机构 — 国际币基金组织学院,专门负责向各成员国财政部、中央银行官员提供货币体系运作况的知识。同时,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还派出专业人员到各成员国讲授金融知识,协助成员进行经济决策。
另一方面,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也是一个信息交流的论坛,它通过定期出版钧、公布数据,使各成员国能够及时把握世界经济发展的趋势。
(二)世界银行集团
1944年的布雷顿森林会议产生了世界上两大最重要的国际金融组织,一个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另一个就是国际复兴与开发银行,又称世界银行。
1945年12 27日,国际复兴与开发银行(International Bank for Reconstruction and Develop· mt-IBRD)正式成立,并于
1、世界银行集团的宗旨。
世界银行协定第一条规定其宗旨是:
(1)对用于生产目的的投资提供便利,以助成员国的复兴与开发,以及鼓励较不发达国家生产与资源的开发。
(2)通过担保或参与私人贷款和私人投资的方式,促进私人对外投资。
(3)鼓励成员国从事生产资源的国际开发,以促进国际贸易的长期均衡发展及维持国际收支平衡。
(4)在处理银行发放或担保时,对有用而急需的项目,不论其大小,应优先处理。
(5)注意国际投资对成员国商业情况的影响。
世界银行的贷款条件相对严格,无法满足较不发达国家的需要,在这种设立的国际开发协会和国际金融组织在很大程度上弥补了其不足。前者的为较不发达国家提供条件较宽的长期无息贷款;而后者的宗旨则在于鼓励,特别是较不发达国家中有生产能力的私营企业的增长。
2、世界银行集团成员国资格。
世界银行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有着紧密的联系。这种联系表现在:只有国际货币基金成员,才能申请加入世界银行;并且任何成员国在丧失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成 3个月后,除非世界银行总投票权3/4多数作出相反决定,其世界银行的格自动全部丧失。世界银行的成员国均可加入国际开发协会和国际金融公司。任何成员国均可自愿退出世界银行;或在不履行义务时,由世界银行占总投票权半数以上的理事表暂停其成员资格,若一年内未经相似程序恢复,其会员资格便自动终止。同时,这种暂停和终止也直接决定了其国际开发协会和国际金融公司资格的暂停和终止。
目前为止,世界银行共有180个成员国,国际开发协会和国际金融公司各有160个和174个成员国。
3、世界银行集团的组织机构与议事规则。
屏银行集团三大组织的机构设置与议事规则基本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类似。仅仅提出两点注意:
1、国际开发协会的领导班子与世界银行完全一致,国际金融公司的领导和工作人员也与世界银行部分重合,但三者在资产和业务上均是分开的,各自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
2、国际开发协会的议事规则在一定程度上顾及了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它允许发展中国家自行决定全部以本国货币而非美元或黄金认缴股份,以增加其投票权,事实上,在国际开发协会中,大多数事情均按协商一致的原则来决定,投票权更多的是体现的是一种象征性的意义。
4、世界银行集团的业务活动。
(1)世界银行的业务活动。
1、提供贷款。
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主要解决国际收支暂时失衡的短期外汇需求不同,世界行的业务主要侧重于解决成员国长期建设资金的需求。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下几方面:
(1)贷款对象不同。世界银行的贷款对象并不限于成员国政府,还包括取得政府与中央银行担保的政府机构、国营企业与私营企业。同时,该国还必须是在不能按照合理条件从其他渠道获得资金时,才能向世界银行申请贷款,这也表明世界银行不与私营贷款机构竞争,而宁愿作为资金补充来源的立场。
(2)贷款的用途和种类不同。世界银行贷款的发放主要用于农业、能源、教育、交通运输、人口计划等方面,约占总贷款的70%左右。贷款的种类主要为项目贷款,高达75%以上,另外还包括部门贷款、结构调整贷款、技术援助贷款和紧急复兴贷款等。贷款专项专用,并受银行监督。
(3)贷款期限不同。世界银行提供的贷款期限较长,并按借款国人均国民生总值划分为4组,期限分别为15年(含3年宽限期)、17年(含4年宽限期)、20年(含5年宽限期)。实践中最长可达30年。
(4)贷款数额不同。世界银行的贷款数额不要求与成员国向其缴纳的数额成例,但要求不得超过认缴股本和准备金之和。同时,世界银行一般只提供项目建设需外汇的全部或一部分,占全部投资的30%—40%。
世界银行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在业务上具有一定程度的交叉性与互补性,二者在实践中也正发生着越来越密切的联系。
2、担保贷款。
世界银行可以为成员国从其他渠道获得贷款提供担保。但实践中,出于对贷款成本和业务竞争关系的考虑,该项职能却从未开展过。事实上,世界银行完全可以代表成员国借款,担保从理论上讲并无必要。
3、技术援助。
世界银行向成员国提供技术援助,主要用于支持其项目贷款。其内容包括派遣顾问及咨询人员,对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提供咨询意见、帮助培训技术人员和协助成员国经济决策等等。世界银行为此设有三种专门基金,即项目准备基金、特别项目准备基金和机构发展基金。对某些非成员国,如石油输出国组织国家,世界银行也在有偿的基础上提供技术援助。
另外,世界银行设有专门的培训机构 — 经济发展学院帮助成员国进行开发决策。它还积极进行研究工作,出版各种期刊,为成员国提供信息和指导。
(2)国际开发协会的业务活动。
国际开发协会主要是向发展中国家,特别是南亚、非洲等最贫穷的发展中国家提供长期无息的项目贷款。“长期”表现在其贷款期限长达近50年,头10年不必还本,第二个10年起每年还本1%,其余30年每年还本3%,并可全部或部分用本国货币偿还;“无息”是指其贷款不收利息,只收0.75%的手续费。协会提供贷款一般以受援国贫困程度、借款信誉及其经济成就、人口规模为审核标准。与世界银行相比,国际开发协会的贷款条件较为优惠和灵活,故而被称为“软贷款”。
(3)国际金融公司的业务活动。
国际金融公司的主要业务是对不发达成员国境内的生产性私人企业提供贷款和进行投资。贷款不需要成员国政府提供担保,期限为7-15年,但利率高于世界银行,年息一般为7%。同时,国际金融公司也可直接入股受援企业,但其比例一般不高于受援企业总股本的25%,投资额一般在100万-5000万美元之间,并不承担受援企业的管理责任。
(三)国际清算银行。
1、国际清算银行的组织机构。
国际清算银行内设股东大会、董事会和办事机构。
股东大会是最高权力机构,每年举行一次会议,负责审批银行的年度报告、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决定银行储备金的提取和分红等事项。并可以在决定修改章程、增减资本、解散银行等事宜时,召开特别股东大会。
董事会是经营管理机构,每年召开10次会议。董事会人数不得超过9人,主席与行长由同一人担任。主席有权向董事会建议任命正、副总经理各一入。
国际清算银行还下设银行部、货币经济部、法律处、秘书处等办事机构。
2、国际清算银行的性质。
国际清算银行具有银行的性质。
1、它是以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在瑞士注册、并设置相关机构的。
2、它是各中央银行的银行。国际清算银行以各中央银行为其主要客户,以各中央银行国际结算信托人和代理人的身份从事各项金融活动,包括买夷黄金、外汇和可转让证券,接受各中央银行的存款,向国际收支失衡的成员国中央银行提供不超过6个月的短期贷款等。
国际清算银行又不仅仅是银行,它还兼具非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性贡。
1、各成员国中央银行间的协议是国际清算银行一切规定的法律基础,也是各成员国必须遵守的准则。
2、国际清算银行享有其他国际组织所享有的大多数特权和豁免。
3、国际清算银行以各国中央银行为业务对象,除非得到有关国家中央银行的认可,一般不能与政府机构、商业银行和私人企业发生联系。
(四)区域性开发银行。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随着国际经济的蓬勃发展,世界性的国际金融组织已不能完全满足区域国家的特殊要求。
60年代起,区域性开发银行开始活跃起来,目前共有六家:
欧洲复兴开发银行:
伊斯兰开发银行:
加勒比开发银行:
区域性开发银行在基本宗旨、组织机构、议事规则、资本结构、业务活动等方面均与世界银行极其相似。比如亚洲开发银行:
(1)其宗旨在于通过在亚太地区内和地区外集合金融和技术资源,促进本地区的经济发展与合作。
(2)其组织机构也设置为理事会、执行董事会、总部三级,银行的各项事宜的表决权由成员国认股额的多少决定。
(3)亚洲开发银行以商业银行的业务原则和亚太地区发展中成员国经济发展的需要为贷款的指导方针。其贷款分为一般贷款、优惠贷款和赠款三类。一般贷款与世界银行一般资本下的贷款相似,采用浮动汇率制,期限为 10-30年;优惠贷款类似于国际开发协会的“软贷款”,专门提供给人均国民收入低于670美元,且还债能力有限的成员,贷款期为40年,另有10年宽限期,不收利息识收1%的手续费;赠款则用于技术援助,资金来源于技术援助特别基金。
区域性开发银行均与世界银行建立了良好的关系,双方在联合融资、技术援助等领域开展了广泛的合作,促进了国际金融体系的有效运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