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金融机构体系既包括祖国大陆的金融机构体系,还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的金融机构体系。
经过 20多年的改革开放,中国大陆的金融机构体系已逐步发展成为多元化的金融机构体系,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作为最高金融管理机构,对各类金融机构实行分业监管。各类金融机构主要包括:(1)银行业;中国大陆的金融机构体系以银行业为主体,目前银行业的金融机构主要有两个体系,一是商业银行体系,一是政策性银行体系,它们都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管;(2)证券业;目前证券业的金融机构主要有:)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基金管理公司;各种中介服务机构,如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评级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3)保险业。
香港是以国际金融资本为主体,以银行业为中心,外汇、黄金、证券、期货、共同基金和保险金融市场高度发达的多元化的国际金融中心。主要特点是:(1)香港金融机构体系分为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两种。香港银行业实行三级管理制度,只有三类金融机构获准向公众吸收存款,这三类是持牌银行、持牌接受存款公司、注册接受存款公司。香港银行业的同业组织是香港银行公会。与一般自愿性同业组织不同,它是由香港政府立法成立的,所有持牌银行必须成为会员纳入银行业监管体系。香港保险业经营的主要业务包括财产保险、人寿保险和出口信用保险。香港政府保险业监理处为主要的监管机构。香港股票交易所是亚洲较早成立的证券交易所之一,成立于1891年。1969年-1972年又新建远东、金银和九龙交易所。1986年港英政府将四家交易所合并为香港联合交易所。证券与期货事务检查委员会负责监管香港联合交易所。(2)由于香港历史发展的特殊性,外资银行一直在当地经济发展中发挥重要作用,外资拥有或控制的金融机构达90%。(3)金融机构监管主体是金融管理局。
澳门金融机构体系由银行性和非银行性金融机构构成,银行所占市场比重大。 1970年8月,澳门颁布第一套银行法,标志着澳门银行制度正式建立,首次形成了澳门银行业“三级制”银行体系:注册银行、注册银号和找换店。从1995年10月16日起,中国银行澳门分行加入发钞行列,与澳门大西洋银行各自发钞的额度均为50%,结束了自1906年以来只有澳门大西洋银行发钞的局面。
台湾的金融体系包括正式的金融体系与民间借贷两部分。正式的金融体系分为金融中介机构与金融市场机构,由“财政部”及“中央银行”共同管理,其中金融中介机构依据是否创造存款货币又可分为存款货币机构和非货币机构。台湾设有中央存款保险公司。存款货币机构包括当地商业银行、储蓄银行、专业银行、基层合作金融机构、中央信托局和外国银行在台分行等。非货币机构包括邮政储金汇业局、信托投资公司和保险公司。民间借贷范围包括信用借贷、质押借贷、民间互助会、租赁公司、分期付款公司、投资公司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