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学考研备考笔记:企业市场准入、退出制度

本站小编 免费考研网/2012-08-05

  一、企业市场准入制度

   (一) 概念:是指政府对企业或投资者进入经营领域或某国市场从事活动加以限制或禁止的有关制度和规范的总称。具体包括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及营业实行审批以及特许经营的制度,也涉及有关产业政策、外商投资、行业管理和竞争政策等。

   (二) 企业市场准入的立法原则

   1、许可主义:又称“核准主义”“审批主义”。是指设立企业,除了需要符合法定条件以外,还需报请主管行政机关审批,才能申请登记成立。我国除一般有限责任公司、某些类型的劳动服务企业和股份合作企业不需审批外,其它都需事先报批。

   2、准则主义:又称“登记主义”。是指由法律规定企业设立的的条件,只要企业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不必报请有关行政机关审批,即可登记成立。我国对有限责任公司实行这一原则。

   3、特许主义:是指根据特别法、专门法规或行政命令设立企业或由国家领导人特许设立企业。具体有三种作法:一是国家元首发布命令而设立。二是为个别企业制度专门的法律由该法予以特别调整。三是制订特别法或专门法规,对符合条件者,经主管机关或领导人特许而设立企业。

   4、自由主义:

   (三) 企业市场准入制度的体系

   1、一般企业准入制度:是每个市场主体进入市场,从事经营活动都必须遵守的一般条件和程序规则。是具有普遍适用效力的市场准入的制度。

   2、特殊企业市场准入制度:是规定经营者进入市场从事特殊经营活动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和程序规则的制度。

   3、涉外企业市场准入制度

   (四) 我国企业市场准入制度

   1、企业设立的条件

   (1) 有自己的名称。

   (2)有自己的章程。

   (3)有符合规定的资金数额及与企业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资金。

   (4)有符合法律规定的组织机构和从业人员。

   (5)有与企业的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2、企业的名称管理

   企业的名称是一种人身权,又是一种知识产权,名称一经确定,则企业对其享有独占权,任何人不得随意侵犯。主要为

   (1)一个企业只能使用一个名称,特殊情况下经省级以上企业登记机关核准,企业可以在规定范围内使用一个从属名称;私营企业、股东为自然人的有限公司和外商投资企业,不准使用从属名称,从属名称不能够用来开展经营活动及招徕业务。

   (2)企业名称的组成顺序为:字号或商号、行。反映行业或经营特点得到字样,企业的组织形式。

   (3)除了以内部服务为主的招待所、食堂、小买部和按规定设立的劳动服务公司外,企业法人的名称中不得含有其他法人的名称,私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的名称中,可以用自然人的姓名作字号。

   (4)全国性的公司、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的大型进出口企业或企业集体等,经核准可以在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或冠以“国际”“全国”“国家”等字样。其他企业。除了历史悠久的驰名字号和外商投资企业外,都必须在名称中冠以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州)、县(直辖区)的行政区划名称,企业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将地名作为字号,如“上海”“桂林”“黄山”等,但是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如“上海市”“桂林市”等不得作为企业的字号。

  (5)企业名称应当使用汉字,不得使用汉语拼音(外文名称中除外)和数字,民族自治地方的公司名称可以同时使用本民族自治地方通用的民族文字;公司使用外文名称的,其外文名称应与中文名称一致,并依法登记注册。

   (6)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误解的内容或文字,不得含有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其他法人的名称和部队番号等,企业的名称不得与登记机关所辖区域内已登记的同行业企业的名称相同或相近。

   (7)企业名称中不得单独使用“开发”等字样,使用“实业”字样的,须拥有三个以上生产、科技性企业。企业名称中使用“总”字的,该企业必须下设三个以上与该企业名称中的组织形式相同的直属分支机构。分公司和其他分支机构、从属机构的名称前须冠以其所属的企业的名称。

   (8)企业名称可以有简称或外文名称的缩写,并在企业章程中载明。企业名称牌匾简化时,应保留其字号,并报请登记机关备案。

   3、企业登记管理

   (1)概述:是国家主管机关依法对企业及其有关事项进行审核登记,把登记与企业的监督结合起来的一种工商管理制度。

   (2)企业登记分类:一种是企业法人登记;目的是创设法人,并对其进行监督管理。二是营业登记,又称“商事登记”“商业登记”;作用是某些、项营业及某一商号、行号的合法性,准予其开业。

   (3)企业登记管辖

   主管机关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各地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登记原则上由企业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局主管。全国性的公司或起分支机构,股份有限公司、企业集团、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公司等,根据审批机关级别、隶属关系和规模等,分别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主管。

   (4)企业登记事项

   主要为:名称、住所、股东或发起人的姓名或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1998年已改为企业类型)、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金或资本、从业人数、经营期限、分支结构等。

   企业类型分为内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等三种。

   (5)企业设立登记

   申请人应提交登记申请书、企业章程、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和其他有关文件。依法应审批经营范围的企业设立,还应提交审批文件。

   工商登记机关在受理后30日内,做出核准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须经审批的企业,应在审批批准后的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开业登记。对法人企业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对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对非法人企业发给《营业执照》。

   企业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企业的成立日期。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企业法人资格的取得日期。

   (6)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企业有特殊原因的,可预先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注册,登记机关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作出核准或驳回的决定。核准的,发给“企业名称登记证书”。预先登记的企业名称的保留1年,期满后不办理企业设立登记的,该名称自动失效。

   公司设立的,应当申请名称的预先核准,登记机关自收到文件之日起10日内,作出核准或驳回的决定。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的保留期为6个月。申请公司登记时,应提交包括登记机关发给的“企业名称预先登记核准通知书”在内的相关证明和文件。

   二、企业市场退出

   企业市场退出指企业因种种原因依法丧失主体资格的行为。企业退出市场的具体形式有合并、分立、收购、关闭、解散以及破产等。

   (一)企业的变更

   1、企业合并:

   2、企业分立:

   3、增设或撤消分支机构。

   4、住所变更。

   5、企业转换经营范围。

   6、企业组织形式变更。

   7、企业主要登记事项变更。

   (二)企业的终止

   1、歇业

   2、依法被撤消。

   3、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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