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场准人或国民待遇的贸易限制主要由GATS第16条和第17条调整,虽然附录规定审慎措施不需列入服务承诺表中,但是在一定条件下对市场准人或国民待遇的贸易限制亦构成或转化为审慎措施。以商业存在市场准人的贸易限制为例,对法律实体形式的限制和对外国资本在当地金融机构参股的限制十分常见。尽管这些措施可能受发展本国金融业的政策驱动,但也可能是出于监管考虑,因为对外国金融机构分支机构的监管需要有关外国总部的信息,这比对在当地注册机构的监管要困难得多。对市场准人其他形式的限制常见的有:对许可数量的限制包括指标和经济需要标准、对金融机构营业机构数目的限制和对金融机构交易额或资产额的限制等。这些措施有审慎的成分,如限制金融业过度竞争以减少行业风险,但在很多情况下其主要目的是限制竞争和保护国内的金融业,而不是直接为了维护金融稳定和保护存款人等,因而通常不构成附录意义上的审慎措施。在国民待遇方面,值得注意的是对陷入危机困境的金融机构进行救助问题。这种救助的主要目的通常是保护存款人和恢复金融业的稳定,因而构成审慎措施,同时亦构成政府行使权力提供的服务。
四、WTO框架下金融自由化与监管关系对中国的启示
(一)加强金融监管维护金融稳定
有效的金融监管和稳定的宏观经济环境是金融自由化发挥其积极作用的重要条件。要充分利用金融自由化带来的促进经济增长利益,中国必须健全金融监管体制,加强金融监管和监管的国际合作,并在监管中尽可能采用国际标准、惯例。同时,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本身就意味着必须进行范围广泛的金融体制改革。根据GATS规定的原则、规则和纪律在金融服务领域做出多边承诺,正是这个改革的过程。由于实现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并非放松管理,在某种意义上,它反而要求加强国内规则的规范作用,突出表现在防范规则和监督制度方面,建立稳定健全的金融体制。因此,WTO关于金融服务贸易的法律制度既为逐步实现非歧视原则基础上的金融自由化提供了工具,也为其成员进行国内金融改革、建立健全的金融体制提供契机。
(二)坚持金融附录规定的标准和原则,反对对监管施加额外限制
在国际金融一体化的条件下,维护国内金融业的稳定和繁荣往往需要在多边场合进行必要的斗争。中国金融市场还不发达,抗风险能力还不强,在这种条件下,监管对加入WTO后中国金融业的进一步开放更加必不可少。因此,在围绕金融自由化与监管这一命题的斗争中,中国应坚持金融附录所确定的标准和原则,坚持成员方有权灵活地采取本国金融体系需要的监管措施,反对在金融附录之外给监管施加额外限制。同时应充分利用GATS对发展中国家的有利规定,坚持在处理监管问题上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应当具有不同标准。附录规定的审慎监管例外代表着许多重大利益的调和,构成确需慎重的这一敏感领域里为保留监管灵活性而达成的一项妥协。改变各国在监管问题拥有的灵活性就会改变维系金融服务框架规则的原有利益平衡,特别是在金融领域,由于金融服务贸易的特点所决定,如果监管得不到保障,就意味着国家对金融控制的最后一道闸门被打破,对此中国应有高度的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