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希望《金融机构破产条例》能尽早出台,也正在积极推动将8%的银行资本充足率写进去。”中国政法大学李曙光教授对《证券市场周刊》称。李曙光曾参与2006年8月出台的《破产法》起草工作。
《破产法》中明确对金融机构破产将另行规定。随着中国金融业的全面对外开放,金融机构在竞争中被迫退出市场在所难免,推进《金融机构破产条例》制立工作在紧锣密鼓地进行之中,有望在2007年出台。
这将引发中国金融市场格局的重大变革。一直以来,中国银行业依托国家信用和政府信用所提供的隐性担保进行经营,并主要依靠行政计划设立、运行,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基本上不存在市场退出的问题。
如果将8%的资产充足率作为退出与否的“生死线”,意味着有近70家银行类金融机构将破产或重组。中国银监会副主席唐双宁透露,在中国银行类金融机构(其中的主要商业银行有140多家:四大国有银行、12家全国性商业银行、115家城市商业银行,以及12家转制而来的农村商业银行)中,仅有66家资本充足率达到8%。
据本刊了解,目前已有5家面临市场退出的城市信用社被商业银行收购。而对于交通银行(3328.HK)、浦发银行(600000)、招商银行(600036;3968.HK)和民生银行(600016)等拥有便利融资渠道的已上市商业银行来说,过去业务发展掣肘于网点数量少、网点扩张速度缓慢的困境,将有望通过并购破产银行、迅速完成网点布局的方式来解决。
命悬8%
“按照我们的标准,现在全国性商业银行中的农业银行、光大银行、广东发展银行都属于经营失败之列,离破产仅一步之遥。”惠誉(北京)评级有限公司林妍在接受《证券市场周刊》记者采访时称。此前,惠誉对1990年到2003年期间的全球银行经营失败的大量案例,进行了全面的分析和研究。
而在中国银监会的监管对象中,除境内商业银行外,还包括政策性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外资银行、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租赁公司和财务公司,以及数以万计的城市和农村信用社,而这些金融机构中大部分的资产质量和经营现状,甚至还不如农行、光大、广发展等商业银行。
据《证券市场周刊》了解,中国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处置已经开展得如火如荼。
在城市金融机构中,截至2006年10月末,有83家城市信用社被处置,其中69家城市信用社改制为农村信用社,9家城市信用社组建城市商业银行,使处于运营状态的城市信用社机构数减少至245家。
在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中,到今年9月末,全国共组建农村商业银行12家,农村合作银行73家,银监会已经撤销青海省格尔木市区等8家高风险农信社,目前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数量为24000家,即由原来的60000多家减少了36000家。
在非银行金融机构方面,有5家信托投资公司停业整顿,租赁公司有3家停业整顿,1家进入破产程序。
事实上,中国金融机构市场退出制度所辖的范围将不止于此。李曙光对本刊表示,除境内银行类金融机构外,《金融机构破产条例》还将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保险公司,以及外资银行等金融机构也纳入金融机构破产制度设计之列。
扩张机遇
中国金融机构破产制度体系大致可分为三类:一是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预警机制,8%的银行资本充足率、流动性比率等将是重要的指标;二是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处置安排;三是相关惩罚制度,也就是对过错人员的问责制和后评价制度,避免出现道德风险。
金融机构市场退出分为法定内处置和法定外处置两种类型,以前通过引进战略投资者来解救处于困境中的银行机构,就是金融机构法定外处置的一种形式。
“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将以重组、并购为主,最后还是难以为继才是撤销或者关闭清算。”李曙光强调指出,金融机构破产制度是一个让金融机构“生”的法律,而不仅是让金融机构“死”的法律。
毫无疑问,金融机构破产制度的推出对处于“改革风口浪尖上”的中国银行业,将产生巨大影响。惠誉的银行分析师林妍对本刊表示,列入银监会分类监管最末一类的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已处于实际破产之列。惠誉对银行经营失败的标准之一是,只有在政府、股东或相当于股东注资的情况下,才能继续经营,其与银行倒闭的重要区别在于是否被救助。
大量的银行等金融机构面临破产之时,也正是一些实力强劲的优质金融机构加速发展之机。“像招商银行等这类扩张欲望比较强烈的金融机构,正是战略扩张的极好时机。”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对本刊记者说。
但金融机构进行兼并扩张之时,需要慎重考虑被兼并对象的实际情况。郭田勇表示,银行机构扩张兼并可以迅速获得当地营业机构、熟悉当地金融业务的人员和当地的市场,但往往需要为原来金融机构的不良资产埋单,支付较高的成本。
另一方面,新兴市场的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市净率在2004年之后急剧上升,目前普遍都达到三四倍左右。中信建投证券研究所金融分析师何媛媛称,金融机构通过兼并收购来扩张,能获得新兴市场较好的成长性,但同时也意味着要有更大的成本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