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组织管理工作:
1、复试和录取的规则及复试基本分数线由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确定。
2、各学院(系、所、医院)成立复试与录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的复试与录取工作。学科专业组成若干专家复试组进行复试。
二、复试基本分数线:
享受少数民族政策的考生指:出生地和工作单位在国务院公布的民族自治地方,即5个自治区、30个自治州、119个自治县(旗)并报考与原单位定向或委托培养的少数民族在职人员考生。满足这一条件的考生不参加这次复试,4月4日前提交下列材料待研招办审核后再安排复试。
A、出生地所在的民政部门和公安部门的证明;
B、工作单位同意定向或委托培养的证明;
C、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来源:www.examda.com
D、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
三、复试的具体要求:
1、复试时间:来源:www.examda.com
复试将于2007年4月7日-4月8日进行。我校对取得复试资格的考生,由各学院(系、所、医院)根据考生网报时提供的通讯地址或本人电话进行通知,请上线考生于4月5日左右主动与报考学院(系、所、医院)联系或浏览各学院(系、所、医院)主页。推荐免试生也应与相关学院(系、所、医院)联系,最后确定拟录取专业或确定是否保留入学资格,4月12日后不再办理更改手续。
2、资格审查:
复试时进行资格审查,考生复试时需携带下列材料:
①初试时的准考证;
②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③毕业证书(应届生带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
④考生档案所在单位政审材料;
⑤考生自述(包括政治表现、外语水平、业务和科研能力、研究计划等);
⑥大学期间成绩单原件或档案中成绩单复印件(加盖档案单位公章);
⑦复试费80元。
凡未进行资格审查或资格审查未通过的考生一律不予复试和录取。
推荐免试生也需要进行资格复审,通过者方可被录取,未通过者,将被取消录取资格,由学生所在学校本科教务部门按本科学籍管理规定办理相应手续。资格复审的主要内容是:
①须完成本科培养方案规定的所有课程及实践环节(含毕业论文或实习)的学分要求;
②毕业论文或实习成绩应在“良”以上;
③在取得推荐免试初取资格后,本科必修、限选及公选课程不得出现不及格;
④自取得初取资格至资格复审之日未受过任何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