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复试时间与复试通知
1. 硕士生(统考、联考、单考生)复试时间由研究生院统一安排,祥见研究生院网站的通知。
2. 参加复试的考生于3月中下旬自行从研究生院网站上下载《复试通知书》。复试名单在研究生院网站上查询。
3. 《复试通知书》内容应包括该考生在本院具体参加的复试科目名称、复试形式(口语、笔试),复试日期、时间、地点等。还包括我校体检安排。
4. 复试期间的食宿费、往返路费由考生本人自理。
第六条 复试成绩的评定与公布
(1)专业综合笔试成绩在考试结束后,由院复试领导小组组织评分。
(2)口试与面试的成绩,在考生回答问题完毕后,由复试小组的每一位面试教师独立给出单项评分,经当场汇总表后,得出综合评分的初步结果。
(3)经院复试领导小组对原始成绩进行技术性复审后,将考生专业综合笔试复试成绩、专业口试与综合素质面试成绩、外语口试成绩相加,得出复试总成绩。
第七条 复试成绩计算来源:www.examda.com
1.专业综合课笔试成绩60分以上,外语听力水平和口语水平测试30分以上,专业课和综合素质面试成绩90分以上,同等学力加试成绩60分以上,即为复试合格。
2.各项复试成绩均合格的,将各项成绩与初试成绩加权求和,排列录取顺序。权重为:初试成绩权重70%,复试成绩权重为30%。
第八条 复试文件的管理与查阅 复试中形成的所有文件记录全部由研究生教学管理秘书保存在院办公室;任何人查阅上述文件记录均需经院复试领导小组负责人批准;不经学校研究生院批准,文件记录一律不得调离院办公室。
第九条 复试成绩的复查 在网上公布复试成绩后一周内,如考生对复试成绩有异议,可提出查阅原始复试成绩记录的书面申请,经院复试领导小组负责人批准,由教务秘书代为查阅复核并以书面的形式通知本人。
第十条 发复试、复审不合格通知书
1.各科复试成绩(任何一项)低于上述合格分数的,视为复试不合格。
2.复试期间发现考生不符合报考条件、或替考、或政治思想道德状况不符合录取要求的,视为复审不合格。
3.对复试、复审不合格的考生,我院于复试后15天内及时向考生本人发出复试、复审不合格通知书。
4.对体检不合格的考生,我院于体检结束后15天内向考生本人发出因体检不合格不予录取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