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的管理,保证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的入学质量,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云南财贸学院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是为了培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在本学科专业内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具有独立从事教学、科学研究,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
第三条 招收硕士生贯彻按计划招收的方针,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保证质量、宁缺毋滥的原则。
第四条 招收硕士生的学科、专业须经教育部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
第五条 招收对象主要为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和大学本科毕业在职人员,适当招收部分大专学历的同等学力考生。
第六条 硕士研究生的录取必须通过国家规定的考试和考核。
第二章 招生单位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 研究生招生主作在分管校领导的下,由研究生处具体负责。
第八条 研究生处招生工作的主要职责:
(一)执行教育部关于招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办法,以及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
(二)根据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编制本校各专业招生计划、自筹经费研究生招生计划,以及委托培养研究生计划;
(三)编制招生专业目录;
(四)接收到考生报考材料后,对考生进行报考资格审查,编考号,填发准考证。不符合报考资格的通知考生本人;
(五)组织命题、制卷、评卷等工作,并严格保守秘密;
(六)对录取的新生进行思想政治、业务和身体健康状况的复查;对初试合格的考生组织复试,调阅考生档案,组织录取;
(七)按上级要求,填报各种统计报表;
(八)开展招生宣传、咨询和科学研究工作。
第九条 各系(院)应确定一名系(院)领导和研究生教学秘书负责,在研究研究生处统一组织下,进行招生的具体工作。其职责如下:
(一)负责制订(修订)本系(院)专业目录,系(院)领导审核后报研究生处;
(二)负责组织命题、评卷,评卷后将试卷按规定时间交研究生处,并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三)负责组织研究生的复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