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行政法(含行政诉讼法)试题
一、解释下列名词(每小题2分,共10分)
人民政府派出机关
国家公务员
日本行政指导制度
我国行政监察对象
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
二、举出下列概念的区别(每小题3分,共15分)
1、法国行政法院与我国台湾“行政法院” 2、Administrative behavior(行政行为) and Administrative act(行政行为) 3、委任立法与授权立法 4、复议前置与自由选择 5、超越职权与滥用职权
三、判断分析题(每小题4分,共20分)
我国的行政公署专员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厅(局)长为同一级别,因此,他们是地方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
各国法律规定,行政主体只能是组织,不能是个人。()
《行政复议条例》和《行政诉讼法》都规定,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一律予以撤销。()
二战后,日本的行政强制只保留代执行一种,其目的是为了强化司法。()
行政赔偿请求可以在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四、简答题(每小题5分,共25分)
具体行政行为成立要件之一的意思表示正确、真实,是指什么?为什么?
我国行政监察机关按《行政监察条例》规定行使哪些行政强制执行权?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二章“义务与权利”,为什么要将“义务”列前?
滥用职权的含义与撤销滥用职权行为的必要性。
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含义与对其判决变更的必要性。
五、论述题(20分)
试论行政法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宏观调控和微观管理的意义和作用。
六、案例分析(10分)
刘本元于1983年5月与人合伙办蒲江县寿安小叶碱厂,县工商局确认为“集体”,后来其他两人于同年底退出合伙,由刘本元独资。刘并与蒲江县农机局签订了《转让房产协议书》还领取了《国有土地使用证》、《成都市建设用地许可证》。1984年12月,刘经蒲江县科学技术委员会同意筹建成都市朝阳印刷厂,并归其领导,县工商局确认为“集体”。1986年12月,刘又与成都饮料厂联营成都鹤山矿泉水厂,县工商局确认为“全民与集体联营”。一年后,双方终止联营,饮料厂便由刘本人经营。1989年,县工商局根据国家工商局关于个体、私营企业领有集体营业执照进行清理的通知规定,曾要求刘将其企业的性质变更为私营。刘于1990年6月向县工商局提出变更企业性质的申请。但1992年1月7日蒲江县乡镇企业管理局免去了刘的厂长职务,任命了新的厂长,还查封了三厂其约值10万元的库存商品。新厂长还拿走了一部分物品。上述行为导致无法履行经县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确认的归还借款和利率的合同。刘起诉后,经成都市中院初审,省高院终审,认为事实清楚,蒲江县乡镇企业局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要求对上述案例的以下几项作出分析:
(1)蒲江县乡镇企业局侵犯了原告(上诉人)什么合法权益?
(2)初审法院对该案作出的判决包括哪几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