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
一、试论公司债。(应当但不限于从定义、《公司法》规定的发行要件及发行程序等方面加以论述)(25分)
二、试论民事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要件。(25分)
三、从下列法律条文归纳我国的不动产物权公示制度。(在归纳时应当实事求是,以法律和法规所表述的规范为准,法律和法规是怎样规定的,就怎样归纳,而不要从教条出发)(25分)
1.《民法通则》
第80条第2款:公民、集体依法对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承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依照法律由承包合同规定。
2.《土地管理法》
第11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具体登记发证机关,由国务院确定。
第12条: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第14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经营,从事种植、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30年。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农民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3.《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59条: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第60条: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
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能上能下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
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亿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审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第35条:房地产转让、抵押,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五章的规定办理权属登记。
第37条: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第48条:房地产抵押,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书办理。
第61条:房地产抵押,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输抵押登记。
因处分抵押房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4.《担保法》
第41条:当事人以本法第42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42条: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如下:
(一)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
(二)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
(三)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
(四)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
(五)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和管理部门。
第64条: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质押合同自质物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5.《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25条:农村村民建信宅需要使用土地的,应当先向村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用地申请,经村民代表会或者村民大会讨论通过后,报人民政府批准。其中需要使用耕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审核,经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需要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报乡级人民政府批准。
6.《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第3条:本办法所称房屋权属登记,是指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表政府对房屋所有权以及由上述权利产生的抵押权、典权等房屋他项权利进行登记,并依法确认房屋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
7.《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审批管理暂行规定》
第6条: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报批,按下程序办理……(三)经政府批准后,由市、县土地管理部门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正式签订《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8.《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
第6条:城市私有房屋的所有人,须到房屋所在地房管机关办理所有权登记手续,经审查核实后,领取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转移或房屋现状变更时,须到房屋所在地房管机关办理所有权转移或房屋现状变更登记手续。
四、试论有未成年子女的夫妻离婚附带子女抚养和夫妻共有财产分割之诉中判决夫妻财产归属的原则(2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