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
一、选择题(共15分)
1989年公民甲设立独资私人企业“同庆祥机器制造厂”,注册资金200万元。1992年,甲设立“同庆祥”旅游服务有限公司,股东二人,一为“同庆祥机器厂”,一为该甲之妻乙。注册资金为800万元,双方各出资400万元。1995年,甲欲将公司履行为股份公司。此时,经独立会计师事务所审验,其净资产达3000万元。依《公司法》的规定,股份公司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1000万元;甲乙已与公民丙、丁和公司戊、已签订共同成立同庆祥股份有限公司契约,甲乙各出资500万元,丙出资100元,丁出资1万元。戊、己各出资200万元。
问1:以下给出的条件中,哪些是尚需充分者?(5分)
A.乙不能为股东,否则将变成夫妻公司;
B.股东中须一半以上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C.须股东在公司成立后一年内补足所认购的出资;
D.须股东缴足所承认的出资,而不得拖欠;
E.须通过股票市场公开发行股份;
F.须委托证券发行商发行股份;
G.须解散同庆祥旅游有限公司并登记公告;
H.无须解散同庆祥旅游有限公司,只须将其资产转为甲乙对股份公司的出资(计1000万元,多余资产分配于甲乙),而同时进行股东增加的变更登记。
请选择最合达的组合,并在答题纸上写清题号,标明正确选项:
1.ABC 2.ACE 3.BEG 4.BDH 5.BEG 6.CGH
“同庆祥旅游股份公司”于1996年5月4日成立。1999年5月4日甲又欲将公司上市。《公司法》规定:由非上市公司改制为上市公司,须具备的部分条件是:公司开业已3年以上;其股本部总额达5000万元以上;持有股票值达1000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1000人。
问2:以下给出的条件中,哪些是尚需充分者?(5分)
A.须董事长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情事;
B.须公司最近3年连续盈利;
C.须符合国家金融政策;
D.须公开发行股份达公司总股份的25%以上;
E.须国家股达到股本总额的51%以上;
F.须职工中有国家规定数量的残疾人;
G.须为高科技、外向型企业;
H.须公司在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业,尤其是财务报告无虚假情事。
请选择最合适的组织,并在答题纸上写清题号,标明正确选项:
1.ADE 2.BDH 3.BEG 4.CFH 5.DCF 6.EAC
设公司于2000年1月上市,2003年1月申请发行公司债,依《公司法》规定,发行公司债的部分条件包括,净资产不少于3000万元;累计债券总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
问3:以下给出的条件中,哪些是尚需充分者?(5分)
A.须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B.须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家限定的利率水平;
C.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D.须公司章程中规定得发行公司债;
E.须国有股占股本总额的25%以上;
F.须公司建立了工会组织并且工作正常;
G.须发行H股股票(即在香港发行的股东);
H.须由境外友好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以证明其净资产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
请选择最合适的组合,并在答题纸上写清题号,标明正确选项:
1.ABC 2.ABD 3.BCE 4.CFG 5.DGH 6.FAB
二、试述《合同法》(1999年)规定的格式合同的特殊效力及格式合同的解释原则。(20分)
三、试述票据的转让背书的要件。(15分)
四、案例分析Ⅰ(30分)
案情事实:
(一)《民事诉状》
原告:T市甲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公民乙
第三人:公民丙
诉讼请求:返还房屋
事实与理由:
被告乙系××大学生物学生物工程专业硕士,原告为引进高技术人才,聘任被告为技术主管,并于1995年8月签订了劳动合同,该合同业经T市开发区劳动局备案。为了留住人才,原告为被告购置了面积为109平方米的住宅一套,价款为56万人民币。并约定,该房的所有权属原告,由被告无偿居住。当被告在工作满5年后取得其所有权;若被告工作未满5年而调走,则须返还该房于原告。
1998年5月被告为出国高就,辞职离开公司,但未交还住房。当原告向被告索还住房时,发现被告已将该房卖给第三人丙,双方正在房管局办过户手续。故要求法院判决被告将返还房屋,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1998年7月3日
(二)原告提供的证据
《劳动合同》
甲方:T市甲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乙方:公民乙
…………
第14条 住房福利
1.甲方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将位于本市NK区福临花园的住房一套提供给乙方无偿居住。
2.乙方在甲方公司工作满5年,可取得该居住房屋的所有权;若未满5年而离开公司,则需将该住房无条件交回甲方。
……
双方签章
1995年8月29日
(三)被告提供的证据
《房屋所有权证书》
所有权人:公民乙
房屋地点:T市NK区福临花园7幢805室(7805室)
建筑面积:109.7平方米(投影计算)
发证日期:1995年11月26日
(四)经法院调查和庭审质证过的事实
1.国家规定,个人购房可享受优惠。原告在为被告购买本案系争房屋时,考虑到:若以公司名义购买,一是5年后尚需过户于被告,而过户则须缴印花税和交易税,二是无从享受优惠;而如以个人名义购买,则不仅可免除将来的过户和税负,而且可享受国家的优惠。于是直接以被告名义购了本案系争房,《房产证所有证书》上的所有权人当然为被告。
2.T市开发区劳动局提供书面证言,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合同经该局审核备案,属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
3.被告于1998年5月解除与原告公司的劳动合同,8月办完出国读书手续。
4.1998年6月,被告将该房卖给第三人丙,双方已签署房屋买卖合同,关于7月共同到T市NK区房管局申办过户手续,该局已经受理并令双方交清了一应税费。
5.依根据原告提出的诉讼保全请求,法院向T市NK区房管局发出协助执行函,要求该局暂时冻结过户登记。现被告与第三人的房屋交易在冻结中。
(五)请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1. 本案系争房屋的所有权应属何人?(8分)
2. 本案甲乙之间的劳动合同及乙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11分)
3.本案系争房屋的所有权应判决给何方当事人?判决取得所有权的当事人须否给对方以补偿?为什么?(11分)
五、案例分析Ⅱ(20分)
据中央电视台报道:位于淮河之滨的某市公安局、气象局等机关、向淮河上的过往船舶收取治安费和气象服务费等费用。该行为直接违反国务院关于禁止“乱收费”的规定,引起航运企业的不满,损坏了政府的形象及行政行为的公信力,已被勒令取缔,将其所收费款没收于财政。然而,上述措施虽然剥夺了乱收费机关不该取得的利益,救济了社会秩序,却未予受害当事人以民事救济,引起人们的质疑。
请用民法学知识分析:上述乱收费行为究属侵权行为还是不当得利?试从法律要件入手,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