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2004年民法学试题 (50分)(经济法专业)
一、比较下列概念(5分*4)
1、连带债权与按份债权
2、诉讼时效期间与除斥期间
3、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
4、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
二、辨析题(15分)
某甲购买了一栋三层楼房中的二层和三层,一层属于某五金商店。某甲一家每天穿过一层的大厅上下楼。一天,五金商店的法定达标人找到某甲,说自己要在楼梯口放置物品,要求某甲从楼的外面建一水泥楼梯上下楼。某甲同意。并在楼外建一水泥楼梯。六年后,消防部门认定某甲所建楼梯系违章建筑,责令拆除。楼梯拆除后,某甲主张通过一层大厅上下楼,五金商店不允许。某甲诉至法院。五金上帝以诉讼时效已过为抗辩并得到一审法院支持。某甲不服,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法院认为:该案中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从某甲提出权利要求之日起开始计算,因此,诉讼时效期间没有届满。改判五金商店允许某甲通行。
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三、案例分析题(15分)
本起诉书所述事实已经确定,运用合同原理分析案件,提出判决意见和依据。
民事起诉书
原 告:北京市忠华贸易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西三环路38号
法人代表:柳忠华(董事长)
第一被告:北京市金利贸易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二马路3号
法人代表:闻长生(董事长)
第二被告:北京市海淀区京隆贸易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26号
法人代表:王霞(总经理)
案 由:钢材买卖合同纠纷
请求与理由
1、判令第一被告金利贸易有限公司(简称金利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原告损失20,000元;第二被告京隆贸易有限公司(简称京隆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2、判令二被告负担诉讼费用。
理由如下:
原告于及第一被告于2003年9月5日签订钢材买卖合同,约定:(1)第一被告向原告提供钢材100吨,每吨人民币2000元;(2)钢材有向第一被告供货的第二被告与10月6日前送货给原告;(3)合同价款20万元,有原告向第一被告支付;(4)违约方赔偿对方的实际损失。但是,至今,二被告均未向原告供货,第一被告的行为,显已构成违约,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一被告向原告提供的证据表明,2003年9月5日当天,第一被告与第二被告签订了合同,约定:(1)第二被告向第一被告提供钢材100吨,与2003年10月6日将本合同项下的钢材送货至原告处;(2)钢材价款每吨1800元,共18万元,由第一被告向第二被告支付。后来,第二被告因为知晓了两份合同的价款的差额,不愿意向原告送货。原告认为,第二被告在明知第一被告向其购买的钢材是为了向原告供货的条件下,与第一被告签订了送货上门的钢材买卖合同,结果有一违反合同约定。第二被告的行为造成原告不能得到货物,受到损失,当然应承担连带的违约责任。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2003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