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大学2001年行政诉讼法学考研试题
考试科目:行政诉讼法学
一、以下表述是否正确?并说明理由(1、2小题10分,第3小题15分,共35分).
1.“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法律、法规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的诉讼。”
2.“行政诉讼原告、被告之间的行政诉讼法律关系要受到行政诉讼法的调整。”
3.“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是与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包括行政机关。”
二、论述题(每小题20分,共40分)。
1.试述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参照规章的规定。
2.从执行的含义分析人民法院执行与行政机关执行的关系。
三、案例分析(25分)
1998年10月28日《法制日报》第三版载文《强制火化引起的尴尬》,报道1998年10月10日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审理公民诉滕州市公安局违法行政案。试就报道所反映的情况分析该案中有关行政诉讼法的问题,并从原告的角度对本案被告代理人提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理由作出评析。
以下是《法制日报》该文所报道的案件主要情况,有引号者为《法制日报》原文,题中省略了有关人员全名。
1997年9月5日,一名三岁零两个月的幼儿张某在滕州市机关幼儿园午睡时,不明原因死亡。其后,张某的监护人提出“查明孩子的死因,辨明刑事、民事责任”的要求。
为此,9月19日“当时的滕州市市委书记指示,此案交检察机关调查”。9月22口,“由山东省公安厅主险法剧币董某签字,山东省公安厅出具了(97)公刑技法字第73号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鉴定书结论称:张某因患呼吸道感染、诱发急性浆液性出血性肺炎致呼吸衰竭死亡。”1998年3月2日滕州市委副书记“主持召开张某死亡协调会议,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分管领导,市委政法委、市政府办公室、检察院、法院、公安局、人事局有关负责人参加会议。会议听取了关于张某死亡情况的调查汇报,提出了五条处理意见,并形成会议纪要。此后,《纪要》精神成了处理张某死亡事件的唯一遵照。事隔l天,滕州市检察院不顾新刑法、新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关于案件管辖的约束,经检察委员会研究,写出了一份加盖公章的《关于张某死亡情况的调查报告》。尔后,《报告》内容成了处理张某死亡事件无时不用的法定依据和结论。”
死者监护人对“急性肺炎能使人在1小时内没有任何症状的情况下死亡“表示怀疑,遂委托“上海司法部司法鉴定技术研究所对孩子的死亡原因进行重新鉴定。”“1998年3月24日,由鉴定人陈某、吴某、范某,复核人龚某签字的鉴定结论是死者张某由于异物吸入,阻塞左、右肺内各级支气管,引起窒息,终因呼吸衰竭而死亡。”
1998年3月31日,滕州市公安局以“死因查明”为“事实依据”决定将死者尸体强制火化,并在未告知死者家属的情况下于当天强制执行。为此,张某监护人对滕州市公安局强制火化死者尸体—事提起行政诉讼。
1998年10月10日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被告代理人提出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理由是:第一,有市检察院对本案幼儿园责任人是否构成刑事犯罪的《调查报告》;第二,有省公安厅法医鉴定报告;第三,有山东省革命委员会1975年第47号文件做依据;第四,己通知张某的亲属限期火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