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农业大学2015《商法学》复习题(3)

本站小编 免费考研网/2015-05-30


     民法是私法规范体系,商法是以私法规范为主体,私法规范与公法规范相结合的法律规范体系。民法作为基本法或普通法,调整的范围广泛,它适用于各类民事主体所实施的民事行为。商法调整范围有限,它仅仅适用于民事主体中从事商事经营活动的部分,即商人从事的商行为。民商法并行但不完全兼容,民法的内容不全部在商法之中,商法的内容很大一部分民法中未涉及到。
我国商事立法的选择:民商合一是我国商事立法的理性选择。我国商事立法素有民商合一和民商分立之争。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商事立法实践其实已经做出了务实的选择,即民商部分合一,以民法典为基本法,以一系列商事单行法为特别法。欲制定大而全的商法典属于理性的无知,如采用民商合一模式,还要追求民法和商法合一的大一统民法典,则更不可取。实际上,我国商事立法实践已经走上民商部分合一的轨道,这是一种理性的选择,既有助于保持商法的独立性,又能够呼应一日千里的社会经济生活发展的需要,及时进行增订或修订。
2、首先,经济发展状况,尤其是市场经济发展程度是最主要的影响因素。
其次,经济生活中,商人的地位,尤其是其特殊权利、特殊义务是否有必要给予特殊尊重,也是影响是否采取民商分离的因素。
第三,立法和法律适用技术水平也影响民商分离的实现。因为要考虑法律适用的简便、稳定、安全可靠。
第四,法学研究水平和民商事法律理念的发展水平也影响是否采取民商分离的做法。
第五,传统的立法模式也影响深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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