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2015法硕联考(法学)专业基础课主观题真题及答案解析汇总

本站小编 免费考研网/2015-11-09

2010年专业基础课(法学)
刑法学部分
三.简答题 10分1题
16.简述结果加重犯的概念和构成特征。
(1)结果加重犯,指实施基本犯罪构成的行为,同时又造成一个基本犯罪构成以外的结果,刑法对其规定较重法定刑的情况。  2
(2)构成特征:
①行为人实施了基本犯罪构成的行为;  2
②行为产生了基本构成以外的额外结果;  2
③刑法分则条文对造成该种结果专门规定了较重的法定刑;  2
④行为人对加重的结果具有罪过,具有故意或过失。  2
PS:继续犯、想象竞合犯、结果加重犯均为实质的一罪。

17.简述交通肇事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1)交通肇事罪,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2
(2)构成要件:
①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  2
②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2
③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和非交通运输的人员;  2
④主观方面是过失。  2
PS:交通肇事罪、危险肇事罪都很重要。

四.论述题 15分1题
★18.试述公共犯罪中主犯的认定。
主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主犯分为:
(1)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首要分子:即犯罪集团建立的组织者、犯罪活动计划的实施者或策划于幕后、或指挥于现场者,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都是主犯。只有认定某一犯罪组织为犯罪集团,才能对这一类主犯进行认定。 4
(2)在犯罪集团或者一般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包括如下三类:
①犯罪集团的骨干分子,即在犯罪集团中虽然不起组织、领导作用,但积极参与犯罪集团的犯罪活动的骨干成员。  3
②某些聚众犯罪中的首要分子及骨干分子。
根据刑法规定,聚众犯罪可以分为三类:
⒈全体参与者均可构成犯罪,如聚众持械劫狱罪。该种情况下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都是主犯;
⒉只有聚众者和积极参加者可构成犯罪,一般参与者不构成犯罪,如聚众斗殴罪。该种情况下首要分子构成主犯;
⒊只有聚众者才构成犯罪,其他参与者不构成犯罪,如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该种情况下若聚众者只有一人,则不是共同犯罪,无所谓主犯;若聚众者为两人以上,则以其作用大小来确定主犯,当聚众者都起主要作用时,则皆为主犯,当聚众者的作用有主次之分时,则起主要作用的为主犯。  3
③在一般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3

五.案例分析题 20分
19.甲系某国有公司总经理。乙见甲掌管巨额资金,就主动接近甲,并送给甲5万元,以做生意需要资金为由,恳请甲出借公款,保证半年内归还。甲与乙商定由乙与甲所在的公司签订一份产品购销合同,甲以支付合同预付款名义将公司200万元资金借给乙。乙得到巨款以后,随即用这笔资金贩卖毒品。
出借公款2个月后,审计部门对该公司财务进行审计.甲见事情即将败露,于是向审计组交代了上述事实,并提供线索协助司法机关将乙捉拿归案。乙归案后,在侦查机关讯问其资金去向时,交代了送钱给甲和司法机关并不知道的贩卖毒品的事实。
阅读上述材料后,根据相关刑法理论知识和我国刑法规定分析:
(1)甲的行为的性质及其处罚。
(2)乙的行为的性质及其处罚
【答案】
(1)甲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200万元国有公司的资金给他人使用,构成了挪用公款罪;2’同时,甲收受乙5万元为其谋其不正当利益,甲构成了受贿罪;2’对甲实行挪用公款罪和受贿罪数罪并罚。2’后甲主动投案,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属于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2’甲又提供了线索协助司法机关将乙抓获,属于立功行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2’
(2)乙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甲以财物,构成行贿罪;2’乙与甲共同谋划了挪用公款的行为,属于挪用公款罪的共犯;2’乙用挪用的公款贩卖毒品,构成了贩卖毒品罪;2’对乙应当以行贿罪、挪用公款罪、贩卖毒品罪数罪并罚;1’乙归案后,交代了送钱给甲的事实,属于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1’乙交代了司法机关并不掌握的贩卖毒品的事实,对贩卖毒品罪构成了特殊自首,对于该罪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2’
 
民法学部分
八.简答题 10分1题
35.简述婚姻的效力。
婚姻的效力是指男女因结婚而产生的法律约束力或法律后果。婚姻效力可分为直接效力和间接效力。
(1)婚姻的直接效力是指因婚姻而产生的夫妻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包括身份法上的效力和财产法上的效力,包括:
①夫妻间有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②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的权利;
③夫妻双方有平等的婚姻住所决定权;
④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支配权;
⑤夫妻对未成年子女有平等的监护权;
⑥夫妻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⑦夫妻间相互享有民事能力欠缺的宣告申请权以及失踪或死亡宣告的申请权;
⑧夫妻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⑨夫妻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5分,答出4-5个点即可)
(2)婚姻的间接效力是指因婚姻而产生的其他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如:
①与其他亲属之间相互扶养的权利和义务;
②与其他亲属之间的监护权;
③与其他亲属之间在一方失踪后的财产代管权;
④与其他近亲间民事行为能力欠缺的宣告、宣告失踪或者死亡的申请权;
⑤丧偶女婿和丧偶儿媳在对配偶父母尽了主要抚养义务的情况下,也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配偶父母的遗产。  5

36.简述一般人格权的功能。
(1)一般人格权是指自然人和法人享有的,包括以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人格尊严为全部内容的一般人格利益,以及由此产生和规定具体人格权的基本权利。
一般人格权具有:
①权利主体的普遍性;
②权利客体的高度概括性;
③权利内容的广泛性。
是人的基本权利特征。
(2)一般人格权因其保护的人格利益的不确定性而具有一般条款的功能。  1
其功能具体包括:
①产生具体人格权; 2
②解释具体人格权; 2
③补充具体人格权。 2

九.论述题  15分
37.试论狭义无权代理中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狭义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既没有代理权,也没有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而以被代理人名义所为的代理。  3
狭义无权代理涉及三方当事人:本人(被代理人)、无权代理人(行为人)和相对人(第三人)。三方的权利义务本别是:
(1)本人,即被代理人享有追认权,如果本人对狭义的无权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予以追认,则该无权代理称为有权代理,由本人承担其法律后果;若本人未予追认,则不对该狭义无权代理的后果承担责任。  4
(2)无权代理人的义务是对因其无权代理行为给本人或相对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4
(3)相对人享有催告权,即相对人可以催告本人在法定期限内(一个月内)对狭义无权代理行为的法律效力予以追认。如果本人在一个月内未予以追认,则对于该无权代理对相对人造成的损害,相对人有权要求无权代理人赔偿。此外,在本人追认前,善意相对人享有撤销权。  4

十.案例分析题 20分
38.甲和乙于2007年2月1日签订房屋买卖和同,约定:甲将自有房屋一套卖给乙,价款120万元。合同订立后,乙依约交付全部房款,并搬入该房屋居住。由于房价不断上涨,甲迟迟不与乙去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2007年10月10日甲由于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该房屋出售给丙,并在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将房屋登记在丙的名下。随后丙要求乙腾出房子。乙遂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自己与甲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并将房屋登记在自己的名下。
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
(1)甲、乙之间的房屋买卖是否有效,为什么?
(2)甲、丙之间的房屋买卖是否有效,为什么?
(3)乙是否有权要求法院撤销甲与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为什么?
(4)丙是否有权请求乙腾出房屋?为什么?
(5)甲应当承担何种民事责任?
【答案】
(1)甲、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因为双方均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和形式均符合法律规定,符合合同生效的全部要件,故该合同有效。  4
(2)甲、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因为甲尚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房屋的所有权仍属于甲,甲有权处分属于自己的房屋。甲、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双方均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和形式均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生效条件,故该合同有效。  4
(3)乙无权要求法院撤销甲、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因为可撤销的合同仅限于法律规定的几种,而且只有可撤销合同的缔约方才有权申请撤销合同,而该合同为合法有效的合同,且乙并非该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故而乙无权要求撤销甲、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  4
(4)丙有权请求乙腾出房屋,因房屋已经登记在丙的名下,丙已经取得房屋所有权,丙基于其对房屋所享有的所有权要求乙腾出房屋自然是正当合法的。  4
(5)甲、乙之间签订了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甲有义务按照合同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但甲并未履行该义务,构成对乙的违约,所以甲应当对乙承担违约责任。  4
PS:合同效力和物权效力是相对独立的,不可混同。

























2011年专业基础课(法学)
三、简答题:第31~34小题,每小题10分,共40分。
31.简述刑事责任的解决方式。
刑事责任的解决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定罪判刑。人民法院对行为人判决有罪,同时处以某种刑罚。这是解决刑事责任的主要方式。(3分)
(2)定罪免刑。人民法院对行为人作出有罪判决,同时宣告免除刑罚。(3分)
(3)消灭处理。行为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应负刑事责任,但由于法定事由的存在,使刑事责任归于消灭,如行为人死亡、超过追诉时效等。(2分)
(4)转移处理。即具备特定身份的外国人,依据我国刑法规定,其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经解决。(2分)

★32.简述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行为方式。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行为方式包括:
(1)掺杂、掺假,行为人在产品的生产、销售过程中掺入杂物或者假的物品。(2分)
(2)以假充真,行为人以伪造产品冒充真产品,表现为伪造或者冒用产品质量认证书及其认证标志进行生产或者销售这类产品的行为。(2分)
(3)以次充好,以次品、差的产品冒充正品、优质产品的行为。(2分)
(4)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以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包括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在内)的产品假冒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产品的行为。(2分)
    上述四种行为属选择行为,即行为人具有上述四种行为之一的就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行为人如果同时具有上述两种行为或两种以上的行为的,也应视为一个生产 、销售伪劣产品罪,不实行数罪并罚。(2分)
★【分析】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行为。
(1)关于罪与非罪。
本罪属于数额犯,必须销售金额达到5万元才能定罪。“销售金额”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第140条规定的销售金额的3倍(15万)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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