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旦大学西方法律思想史讲义(24)
本站小编 免费考研网/2016-09-05
度上应被接受。
当我们注意到这个法律仅适用于公开的言行时,这一问题就变得尖锐起来,因为该
丈夫的言论是在他家里私下说的。现在看来,显然纳粹法院(应注意我们现在讨论的是
一个军事特别法庭)相当普遍地无视这一限制,并延伸到所有的言论,不管是私下的,
还是公开的。[19]哈特教授还会说,这一法规的法律含义将根据其明显的统一的司法解
释原则来决定吗?
现在让我们再看另一个法规(哈特教授据此法律认为该丈夫的言论属非法行为),
即1934的一个法规,相关部分翻译如下:
(1)发表任何公开恶意的或煽动性的言论反对国家及国家社会主义德国工人党领导
人物,或发表的言论透露了有关他们采取的措施、建立的体制的基本部署,以及其他性质
上削弱人民对其政治领袖人物的信任的行为,该行为人都应判处囚禁刑。
(2)虽未公开发表恶意言论,但当他意识到或应意识到这些言论会传到公众耳朵里
时,以公开言论论处。
(3)只有根据国家司法部长的命令才能追究这些言论。如果该言论反对的是国家社
会主义德国工人党的领导人物,司法部长只有经领袖代表人的建议和同意,才能追究。
(4)在领袖代表人的建议和同意下,国家司法部长确定那些人为上述第一款所规定
的领导人。
这一法律掺杂了许多不受控制的行政自由裁决从而被破坏的如此厉害,立法的残酷
简直无以复加。我们需要注意的只是以下两方面:第一,根据此法,无论如何判处那个
丈夫死刑(虽未执行)是毫无道理的;第二,如果他妻子告发他的行为使他的言论成为
"公开"的话,那么根据此法就不会存在任何私下的言论。针对战后重建的复杂性,德国
法院认为,宣布这些事物不是法很合适,对于这件事,我想问,读者是否真的和哈特教
授一样感到愤怒?是否能够严肃地主张:如果战后法院研究希特勒统治时期的"解释原则
",然后郑重地运用这些"原则"来确定这一法规的含义,那么这一程序将看上去更像司法
程序?另一方面,如果这些法院运用他们自己的相当不同的解释标准来解释纳粹法规,
他们会真的尊重纳粹法律?
哈特教授严厉批评德国法院和拉德布鲁赫,不是因为他们的观点必须被实施,而是
因为他们没有看到他们所面对的是一种道德上的两难困境(这种困境在边沁和奥斯丁看
来将是相当明显的事)。通过一个简单的脱身妙计,即说"当一个法律如此邪恶时,它就
不再是一个法律",他们逃避了他们应当面对的问题。
我认为,这一批评是没有正当理由的。就法院而言,他们不说"这不是法"(就象他
们过去所说的那样),而说"这是法,但它如此邪恶,我们拒绝适用它",必定于事无补
。无疑,当法院拒绝适用它认为是法的东西时,就是道德混乱达到高峰的时候。并且哈
特教授不赞成让法院本身面对这一"真实的问题"。他宁愿选择一个具有溯及力的法规。
有趣的是,这也是拉氏的选择。[20]但是与哈特不同的是,德国法院和拉氏是这一严重
紧迫局势的现在活着的参加者。其中告密者问题就是这些紧迫问题中的一个,同时如果
德国要恢复正常的法律制度,它将再也不会让这样一个历史重演,即将法律掌握在群众
自己手中,而让法院等待一个法规。
至于拉氏,说他没有意识到他所面临的是一个道德上的两难困境,我认为这种观点
是完全不公正的。其战后的著作一再强调,德国努力重建一个合理的、有序的政府时面
临的矛盾困境。至于忠实于法律的理想,还是让拉氏自己的话来表达他的观点:
我们不能欺骗自己,以致看不到下列事实--尤其是我们在十二年专政期间的经历--在
"法定的无法"和拒绝接受正确制定法规是法的一个特征的观念中,包含着对法治多么恐
怖的危险。
事实上并不是法律实证主义使一个人意识到他面临着两难境地的问题,而拉氏自欺
欺人,相信他不会碰到任何问题。造成哈特与拉氏不同的真正原因是:我们应如何来陈
述这一问题?我们所陷入的两难困境的性质是什么?
我希望,当我还找不到更好的方式来陈述哈特所看到的两难困境,而只好用下列词
句来表达时,不会造成对哈特教授的不公。一方面,我们有一个被称为法的、与道德无
关的数据,它有一个特点,能够产生让人服从它的道德义务;另一方面,我们有做我们
认为是正确和恰当的事的道德义务。当我们面对一个我们认为是彻头彻尾的、邪恶的法
律时,我们必须在这两个义务之间做出选择。
如果这就是实证主义者的立场,我会毫不犹豫的反对它。该观点所阐述的"两难困境
",在文字上确切地表达了一个问题,但这一问题毫无意义。就象说,在给一个饿汉食物
与being mimsy with the borogoves* 之间必须做出抉择。对于忠实于法律的道德义务
,实证主义哲学从来没有给出任何清楚的含义,我并不认为这么说是不公平的。这一义
务似乎被认为是独特的(sui generis),完全与许多普遍的、超法律的人类生活目的
不相干。实证主义的基本假设--法必须与道德截然分开--似乎要否定任何沟通守法义务
和其他道德义务的可能性。不存在能够衡量他们各自对良心的要求协调规则,因为他们
存在于完全分立的世界。
尽管我不会同意拉氏所有战后的观点(尤其是关于"高级法"方面的),我认为,与
哈特相比,他更清楚地看到了在寻求重建被粉碎的法律体制时德国所面临的"两难困境"
的真实性质,即德国人必须恢复对法和正义的尊重。虽然二者相互依赖、缺一不可,但
如果要试图将二者同时恢复,会遇到许多矛盾困境。这一点,拉氏看得非常清楚。在本
质上,拉氏认为这个"两难困境"是两方面要求的交合,即对秩序的要求与对良好秩序的
要求。当然,从对这一问题陈述中找不出简单明了的方式。但是,并非象法律实证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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