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古代法制思想与立法概况
朝代 |
立法思想 |
立法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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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商 |
天罚神判 |
1、禹刑。 2、汤刑。 3、“誓”、“诰”、“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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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周2011-综-35,2012-综-32,2012-综-60 |
以德配天,明德慎罚 |
1.礼:周公制礼①“五礼”吉;凶;军;宾;嘉;②“亲亲、尊尊”为精神;③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国家强制性;④社会调控手段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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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刑:刑法和刑罚;奴隶制五刑:墨、劓、刖、宫、大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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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礼刑关系:“出礼入刑”;“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注意:“刑不上大夫”强调贵族官僚适用刑罚上有特权,而不是不适用刑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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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宗法制度:“封邦建国”。分封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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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战国 |
“礼崩乐坏”转“严酷法治” |
1.公布成文法 |
①郑国子产“铸刑书”:历史上首次公布成文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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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晋国赵鞅“铸刑鼎”:历史上第二次公布成文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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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邓析书“竹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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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李悝《法经》2010-综-43 |
①特点:体现“王者之政莫急于贼盗”思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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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内容:盗、贼、网、捕、杂、具6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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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历史地位:第一部封建成文法典;“承前启后” 注意:六禁在杂律,淫、狡、城、嬉、徒、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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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商鞅变法 |
①改法为律;②连坐法,奖励告奸,诬告反坐;③分户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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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法家 |
1、“一断于法”。2、刑无等级。3、轻罪重刑。4、法布于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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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代 |
“缘法而治” |
云梦秦简 |
律、令、法律答问、封诊式、为吏之道等。廷行事。是司法机关判案的成例(判例),可作为司法实践中同类案件判决的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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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汉2008-综-44,2009-综-42,2009-综-61,2012-综-61 |
“约法省刑”到“德主刑辅、礼刑并用” |
“约法三章”;加《户》、《兴》、《厩》;《九章律》;汉律60篇。律、令、科、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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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景帝废肉刑 |
“缇萦”上书,导致文帝废肉刑:a. 黥刑改为髡钳城旦舂;b.劓刑改为笞300;c.斩左趾改为笞500;d.斩右趾改为死刑。景帝:劓刑笞300改为笞200;斩左趾笞500改为笞300,颁布《箠令》,规定笞杖尺寸,且行刑不得换人。 注意:“文帝废肉刑,外有轻刑之名,内实杀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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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亲得相首匿 |
汉宣帝,对卑幼亲属首匿尊长亲属的犯罪行为,不追究刑事责任。尊长亲属首匿卑幼亲属,罪应处死的,可上请皇帝宽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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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请” |
奏请皇帝裁决,减免刑罚的特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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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罪名 |
阿党附益罪;“左官”罪;漏泄省中语;左道;群饮酒;通行饮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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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晋南北朝2007-综-39,2011-综-37,2011-综-43 |
律令科比格式 |
《曹魏律》:a.18篇;b.“具律”改“刑名”放律首;c.“八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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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律》(《泰始律》):a、20篇;b、“准五服以治罪”;c、“刑名”后加“法例”;d、张斐、杜预作注,与《晋律》效力同,“张杜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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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魏律》a、20篇“取精用宏”b、将“官当”入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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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齐律》a、12篇;b、将“刑名”和“法例”合为“名例”;c、“重罪十条”。其犯此十者,不在八议论赎之限。 注意:北有北魏南有陈,官当制度律中明,北齐跟晋有五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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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麟趾格》东魏,格,源于汉代的科,北魏始以格代科,作为律的补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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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统式》西魏。式,源于汉代的品式章程。最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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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 |
《开皇律》 |
封建制五刑(笞、杖、徒、流、死)、十恶。 注意:十恶比 “十条”,去“降”多“不睦”,开篇强调“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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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2011-综-63,2012-综-63 |
“德礼为本。刑罚为用” |
《武德律》开端;《贞观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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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疏议》:《永徽律疏》,唐高宗,12篇,30卷;最高成就,中华法系的形成标志,现存最完整、最早、最有影响的中国古代成文法典。 海外影响:朝鲜《高丽律》、日本《大宝律令》、越南《刑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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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六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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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中刑律统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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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2007-综-41,2009-综-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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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刑统》:第一部刊印颁行的封建法典。213门,律令合编。 注意:《刑统》源于唐大中,敕令格式附于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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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敕:是皇帝对特定的人和事所颁发的诏令,不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 2、编敕:编敕起始于宋太祖《建隆编敕》。神宗时设有“编敕所”。宋仁宗之前,基本上“律敕并行”,神宗以后“以敕破律”、“以敕代律”。 3、条法事类。《淳熙条法事类》;《庆元条法事类》残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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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2011-综-39 |
附会汉法,因俗而治 |
1、《大札撒》。 2、《至元新格》第一部比较系统的成文法典 3、《大元通制》20篇。定型 4、《元典章》江西地方政府的汇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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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等人 |
强奸幼女罪;蒙汉异法、同罪异罚;“警迹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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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 |
明刑弼教 |
《大明律》:7篇体例:名例律+六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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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大诰》:明初特别刑事法规,“重典治吏”;空前普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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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刑条例》明孝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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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会典》明英宗,仿照《唐六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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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2008-综-38 |
详译明律,参以国制 |
律 |
《大清律例》:乾隆;七篇。最后一部封建成文法典,集大成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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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例 |
创造。办事规程而制定的基本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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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典 |
源自《唐六典》、续《大明会典》、得《大清会典》 注意:皆为行政法典。《康熙》、《雍正》、《乾隆》、《嘉庆》、《光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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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数民族 |
《蒙古律》、《回律》、《番律条款》、《苗律》、《西宁番子治罪条例》、《西藏禁约十二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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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古代刑事制度和司法原则
朝代 |
中国古代特色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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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周2009-综-37 |
1、五过。法官责任:①惟官②惟反③惟内④惟货⑤惟来。 注意:凡以此五者出入人罪,皆以其罪罪之,即以同罪处断。 2、三刺。一刺群臣、二刺官吏、三刺国民。明德慎罚。 3、老幼犯罪减免刑罚。过失被称为“眚”,故意即是“非眚”,惯犯被称为“惟终”,偶犯称为“非终”。 4、罪疑从轻、罪疑从赦。 5、上下比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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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 |
1. 以身高确定刑事责任能力;故意称为“端”,过失称“不端”;诬告反坐;“公室告”与“非公室告”。 注意:子盗父母、父母擅刑、髡子及奴妾为非公室告,强行告诉要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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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①“见知不举”罪。②“不直”罪和“纵囚”罪③“失刑”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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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赀。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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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 |
1、告诉与举劾;录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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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春秋决狱”。原心定罪。志善而违于法者,免;志恶而合于法者,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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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秋冬行刑”。除谋反大逆等“决不待时”者外,一般死刑犯须在秋天霜降以后、冬至以前执行。明清律中的“秋审”制度亦溯源于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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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北朝法律的儒家化 |
1、“准五服以制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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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官当”、“八议”入律。《北魏律》与《陈律》;亲、故、贤、能、功、贵、勤、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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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重罪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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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规定流刑;北周首创五等流刑2、北魏时增加鞭刑和杖刑3、废除宫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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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2007-综-60,2008-综-34,2008-综-39,2008-综-62,2009-综-33,2009-综-43,2010-综-69,2011-综-38) |
1、公罪从轻,私罪从重。公罪是指“缘公事致罪而无私曲者”,私罪一种是指“不缘公事私自犯者”,另一种是指“虽缘公事,意涉阿曲”。 注意:利用职权,徇私枉法,受人嘱托,枉法裁判等,因公事,也以私罪论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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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区分自首与自新(坦白),自首原则上免罪,但谋反等重罪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无法挽回的犯罪不适用自首。轻罪已发,能首重罪,免其重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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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合并论罪从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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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类推原则。凡应减轻处罚的,则列举重罪处罚规定,比照后,按减轻处罚处理。凡应加重处罚的罪案,则列举轻罪处罚规定,比照以解决重案。 注意:法条是A罪,答案就是A罪,法条是免除,结果就是免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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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化外人原则。注意:国籍相同采国籍;国籍不同用唐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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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议、请、减、赎、当等特权等级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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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良贱相犯依身份论处。以良犯贱可减轻,以贱犯良加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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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六赃:“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受所监临”“强盗”“窃盗”“坐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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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六杀:“谋杀” “故杀” “斗杀” “误杀”“过失杀” “戏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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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保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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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法官回避:《唐六典》第一次以法典的形式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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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死刑复奏制:①北魏太武帝② “慎刑”唐太宗实行“三复奏”、“五复奏”。08-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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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2007-综-61,2009-综-32,2010-综-33 |
1、折杖法。宋太祖。除死刑外,其他笞、杖、徒、流四刑均折换成臀杖和脊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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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刺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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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凌迟。始于五代。《庆元》法定,《清现行刑律》废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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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重法地法。《窝藏重法》哲宗废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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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鞫谳分司制。审、判分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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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翻异别勘。人犯否认口供,由另一法官或另一司法机关重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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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务限法。二月初一到九月三十日止在“务限”期内,停止民事诉讼审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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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南宋宋慈《洗冤集录》。世界最早的法医学著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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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 |
烧埋银。接受刑罚之外,还须赔给死者家属一定数额的丧葬费。刑事附带民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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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2008-综-60 |
1、奸党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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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充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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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从重从新、“重其所重,轻其所轻” 【其指唐律】。 注意:贼盗及有关钱粮等事,记林冲,处罚重。“典礼及风俗教化”等,潘金莲,处罚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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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廷杖。即由皇帝下令,司礼监监刑,锦衣卫施刑,在朝堂之上杖责大臣的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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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厂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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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申明亭。政权、绅权和族权结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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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九卿会审(圆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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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朝审。清代秋审、朝审皆渊源于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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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大审,宪宗,由太监主持会同三法司审案的制度,每5年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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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热审 |
对发生在京师的笞杖刑案件重审的制度,因举办于热季,故称“热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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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 |
1、发遣 |
比充军重。 |
2、文字狱 |
比照“谋大逆”判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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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秋审 |
各省上报的斩监候、绞监候案件。《秋审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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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情实;缓决;可矜;可疑;留养承祀。 |
三、古代民商事法律制度
西周2009-综-34,2009-综-35 |
契约 |
买卖契约:“质剂”,“质人”管理。 注意:质:即质量,奴隶、牛马长契券;“剂”剂量,兵器、珍异之物短契券。 |
借贷契约:“傅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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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 |
结婚原则:一夫一妻,同姓不婚,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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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程序:六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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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七出三不去。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恶疾、多言、盗窃;例外:即有所娶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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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 |
嫡长子继承制(主要是王、贵族政治身份的继承,土地、财产的继承是其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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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 |
专卖 |
盐铁酒专卖 |
对外 |
“丝绸之路”;互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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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 |
契约 |
民间习惯法。“借”和“贷。“出举”“负债” |
婚姻 |
主婚权;恶疾及奸是绝对去;“义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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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 |
宗祧继承和财产继承;遗嘱优先;在室女有嫁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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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卖 |
盐茶酒专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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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 |
互市;市舶和市舶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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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 |
契约 |
买卖契约:分为绝卖和活卖。 |
不动产:“先问亲邻”,“输钱印契”,“过割赋税”,“原主离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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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卖契约。宋代典卖又称“活卖”,保留回赎权和优先购买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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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 |
1、诸子均分。遗腹子、在室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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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南宋绝户继承: 继子、在室女(未嫁女)、出嫁女均有继承权。 注意:只有在室女的,在室女享3/4,继子1/4,无在室女,出嫁女1/3,继子1/3, 官府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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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 |
婚姻 |
1、 义绝新解。 2、 教令权和主婚权 |
清 |
废除匠籍 |
1、 贱籍豁免为良 2、 明确典、卖。 3、 独子兼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