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法制史名词解释和简答题(2)

本站小编 福瑞考研网/2017-04-14



4.从运用法律的推理方法来看,大陆法系的法官通常采用的是演绎法,即将蕴涵于法典中的高度概括的法律原理进行演绎和具体化,然后适用于具体案件。在进行演绎时,往往需要对法律原理、概念、术语等进行法律解释。

5.从诉讼程序传统来看,大陆法系倾向于职权主义,法官在诉讼中起积极主动的作用。

九、评述《人权宣言》的历史地位及其意义

历史地位:1789年8月26日法国大革命的高潮中,作为法国资产阶级第一部政治经济纲领,被视为法国历史上第一部宪法性文件,标志着法国制宪活动的开始,是法国近代宪政史的开端.

意义:在法国乃至世界宪政史和世界人权发展史上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它全面地体现了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的政治法律思想;有力的促进了法国大革命,对法国宪法和法治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同时极大地鼓舞了其后世界各国的反封建斗争,其思想内容也为世界许多国家的宪法所仿效,具有深远的国际影响.

十、简述德国民法典与法国民法典的异同

异:1.法典结构体系上不同

2.在编纂技术和法律条文措辞上不同

3.在内容上,因为关注点不同而规定上区别较大

4.在观念上,它们反映了两种思潮和两个时代

5.影响程度不同,法国民法典影响较大

6.法国民法典模式较之德国民法典模式缺陷也较多

同:1.本质上都是资产阶级的民法典

2.两部民法典在大陆法系民法发展历史撒谎能够均占有重要地位

3.从它们的结构、体系和内容中,共同体现出大陆法系的法律及其制度的基本特征、性质和原则,这正是大陆法系历史演进过程中形成的,它们自身又是大陆法系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十一、简述日本法律制度基本特点

1.日本法的多元特质:是混合法的典范

2.日本司法制度的发展具有明显的历史阶段性

3.日本法注重对经济的作用,其经济法较为发达

4.日本实体法与程序法并重,重视对基本人权的保障

十二、评述宗教法学家在伊斯兰发展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

1. 伊斯兰法的发展是通过法学家根据<古兰经>和圣训,用类比、公议的方法来创制或者注释新的法律来完成的.

2. 教法学研究<古兰经>和圣训的基本精神,发现、解释体现在其中的教法原则的含义,从而推导出新的法律,运用于实际中去,使伊斯兰法能适应阿拉伯国家和穆斯林社会的不断发展变化.

3. 伊斯兰法从最初的一种简单法律,发展为庞大的法律体系,就是通过伊斯兰教法学家的努力实现的

4. 教法学兴,则教法盛,教法学衰,则教法败

十三、简述《摩奴法典》基本特点

《摩奴法典》是印度最古老、最重要的一部法律文献,它不是由国家正式颁布,而是婆罗门教僧侣根据吠陀经典和历来的习惯编制而成。传说由所谓"人类始祖"摩奴所制定,故称为《摩奴法典》。

1. 公开确认四种原始种姓以及派生的各个种姓的等级差别;

2. 法典以婆罗门教教义为指导思想,是该教政治思想体系的重要文献;

3. 将古代印度的专制君主神圣化,进一步用神权来维护奴隶主阶级的统治。

十四、古希腊法德基本特征

1.各城邦自制其法,自用之律

2.无严密之法典

3.各城邦常发生冲突

4.法律术语不严谨

5.冲突法比较发达

十五、《十二表法》的特点

1.诸法合体,私法为主,程序法先于实体法.

2.程序繁琐,形式主义严重.

3.适用范围狭窄,属人主义原则.

4.严格维护奴隶主阶级的利益和统治秩序,保护私有财产.

5.某些规定反映了平民的要求和对贵族司法专横的限制.

6.保留了许多原始社会的遗迹.

十六、简述日耳曼法的特点

1. 世俗性,日耳曼习惯法在产生之初未与日耳曼人的原始宗教完全分离。2.具体性,日耳曼法以列举具体事实并附以相应罚则作为法律条文的主要内容。3.形式主义,其注意行为的外在形式和事件的客观结果而缺乏对行为人真实意思以及主观心态的关注。4.团体本位,将个人责任归结于集体,氏族既是法律利益的享有者,又是相应法律义务的承担者。5.属人主义,日耳曼人适用日耳曼法,罗马人适用罗马法。

十七、英美法系是怎么样形成的,基本特点是什么

英美法系是指以英国普通法为主要基础建立起来的世界性法律体系,其形成主要指英国法律制度的形成,源于中世纪英国法,在14世纪,为弥补普通法,形成衡平法制度,普通法衡平法并行发展,17世纪资产阶级革命,使英国法律制度从封建主义向资本主义转化,形成了与英国法相兼容的法律制度,美国于独立战争后,法律制度背离英国,形成自己的普通法制度。英美法系的特点;1.在历史渊源上,是西欧惟一独立于罗马法之外的法律体系,在日耳曼法的基础上发展的。2.在法律渊源上,存在普通法和衡平法之分。3.在法律体系上,不严格划分公法和私法。4.遵行先例原则和判例汇编具有重要意义。5.在法官的作用上,英美法系的法官对法律的发展起着重要作用。6.在法律推理的方法上,采用归纳法。7.适用诉讼

中心主义,程序优于权利。

十八、美国宪法是如何体现"三权分立"与"制约平衡"原则

宪法规定美国国家的管理形式是总统制的共和国,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分别由互相独立的三个部门,即国会、总统和法院按照权力分立和制约与平衡原则行使。宪法规定联邦立法权属于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的合众国国会;宪法规定行政权属于美利坚合众国总统;宪法规定合众国的司法权属于最高法院及国会随时制定的与设立的初级法院.每个权力机关都享有必要的宪法权利,来对抗其他籍贯的权力扩张和侵犯,防止权力集中于某一个部门,国家权力既要分立,又要互相制约,保持平衡。

十九、《德国民法典》的主要内容、特点及历史地位述评

主要内容:其结构体系分为总则、债权、物权、亲属和继承五编.总则编规定了民法的基本要素;债权编规定了债的通则及各种具体的债务关系;物权编规定了动产与不动产所有权、所有权的取得与丧失、占有、共有、地上权、役权、抵押权和质权等内容;亲属编对婚姻关系、夫妻财产关系、婚生与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收养与监护等做了规定;继承编规定了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继承人的法律地位、遗嘱,继承权的丧失与放弃、保留与处分以及继承财产的买卖等内容.

特点:1.法典在坚持贯彻资产阶级民法基本原则的同时又适应垄断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需要而有所变化,具有时代性.

2.法典明确规定了法人这一现代普遍的民事权利主体.

3.法典在婚姻、家庭和继承方面体现了义务和家庭意识,保留了较浓厚的封建残余.

4.法典在编攥技术上独具特色,学术色彩较浓.

5.在其价值观念上,个人的私法自治与社会的市民责任相联系.

历史地位的评述:这是继《法国民法典》之后,资本主义国家第二部重要的民法典。它继承罗马法的传统,结合日耳曼法的一些习惯,并根据19世纪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新情况而制定,因而在内容上超出了自由资本主义时期法律原则的范围,在一定程度上适应了垄断资本主义时期的需要。但它在某些地方仍保留了德国容克地主经济的特点.这部法典对一些国家法律影响很大。瑞士、奥地利、日本、泰国和中华民国时期的中国民法典,都在不同程度上参照了这一民法典,《德国民法典》在大陆法系中是与法国法系并立的德国法系的代表性法典。

二十.、为什么说战后日本法律制度具有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共同特征?

1.以大陆法系的六法体系为基础,其立法吸收了美国法原则和制度的成份,判例在司法实践中的作用受到重视。

2.以三权分立原则确立了以议会为核心的责任内阁制

3.天皇成为虚君,赋予公民较广泛的民主自由权利,在形式上确认了"国民主权"原则

4.参照美国模式对司法制度进行了重大改革;改革了法院的组织体系。

二十一、《法国民法典》的主要内容、特点及历史地位述评

主要内容:1.民事主体2.婚姻、家庭和继承3.所有权4.契约、准契约和侵权行为

特点:1.是"典型的资产阶级社会的法典"

2.贯彻了资产阶级民法原则,具有鲜明的革命性和时代性

3.保留了若干的残余,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传统的法律制度

4.在立法模式、结构和语言方面,也有其特殊性

历史地位: 是人类历史上第一部真正意义上的资产阶级民法典,原则鲜明,编排合理,逻辑严谨,语言简洁,是世界法制史上的一个里程碑。这部诞生于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是法国大革命时期,为保卫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果实而制定的。随着拿破仑在欧洲的军事扩张,《拿破仑法典》也被应用到法军所到之处。由于该法典的系统性、完整性和规范性,因而对后来

其他资本主义国家的立法产生了巨大影响,起到了立法规范的作用,从而具有了广泛的世界意义,其内在的价值和思想即使在今天也仍然光彩夺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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