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物权相关知识点总结笔记

本站小编 免费考研网/2019-08-25

共  有
分别共有
一、概述
(一)含义:指数人按照其应有部分,对于一物共同享有所有权。
(二)特征
1、按份额享有所有权,是对所有权量之分割,而非质之分割。(份额在共有关系产生时确认,有约依约,无约依出资份额,不能确定的,等额确定)
2、按份额承担义务
3、虽然仅享有份额,但其权利及于共有物全部
4、按份共有人对于其份额享有独立的所有权,有权转让,抵押自己的份额。
(三)分别共有的发生
1、基于当事人的意思。如数人出资购买某物
2、基于法律规定。如添附物的共有。《物》T103: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3、将共同共有变为分别共有
二、应有部分
(一)概述
1、定义:应有部分,指个供游人对其所有权在分量上应享的部分。
是指分别共有人得行使权利之比例,而非指共有物之特定部分。因此分别共有人之各共有人,得按其应有部分之比例,对于共有物之全部行使权利
2、性质:量之分割,而非质之分割(如共有人之一享有使用收益,另一享有处分权能)
3、比例:有约依约,无约视出资额,出资额不能确定,等份
(二)应有部分的处分
1、处分的自由与限制
共有人有自由处分其应有部分,不必经其他共有人同意。(再次强调,这里是份额,不是物,不是物的一部分)
共有人之间若有相反的约定,仅具有债法上的拘束力,不具物权性,对第三人不生效力。
2、处分仅指法律上的处分,尤其是物权行为。
3、应有部分的让与
除非基于分管契约,共有出让人占有该物某特定部分,就该特定部分对受让人应交付外,受让人无从请求交付。
4、应有部分设定负担
得就其应有部分设定抵押权,质权亦可(但须使质权人与其他共有人共同占有,实务比较少见)。另,用益物权一般不可设定
5、应有部分的出租
可。该出租,可认为是共有人与承租人约定,将其按应有部分对于共有物所具有的使用收益权,于契约存续期间,由承租人享有。与一般租赁不同(以物为标的物)
6、应有部分的抛弃。动产可先占,不动产归国有。
(三)他共有人对于应有部分的优先购买权
对其性质仍有争议,但构成要件已达成一致
1、构成要件
1)按份共有存续期间,某一共有人向第三人转让自己的份额。
Add:以下两种情形,按份共有人不享有:(但另有约定的除外)
①按份共有人之间转让共有份额
②共有份额的权利主体因继承,遗赠等原因发生变化时。
2)须以第三人受让该份额的同等条件主张优先购买权
3)须在除斥期间内行使。
优先购买权的性质为形成权,即优先购买权人得以一方的意思表示,形成以义务人出卖于第三人同样条件为内容之契约,无需义务人承诺。
期间长度,有约依约,无约。。。这个太详细(钟P212)
2、优先购买权冲突
协商不成的,可请求按照转让时个子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3、优先购买权遭受侵害时的救济(未通知)
①他共有人不得以优先购买权遭侵害为由,主张该份额转让合同无效或主张撤销。
②他共有人知道时已过除斥期间不再享有优先购买权,已然可主张损害赔偿。
③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优先于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理论上,可作如此思考:他共有人都可以行使优先购买权,即于出让人之间形成一个有效的买卖合同。又因为份额已经移转第三人,则出让人不能履行合同债务,必然构成违约,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四)基于应有部分而生的请求权
1、对于他共有人的请求权
各共有人本其所有权的作用,对于共有物的全部均有使用收益权。此权利须按其应有部分而行使,不得损及他共有人的利益,若有侵害,同侵害他人所有权(产生请求赔偿、不当得利)
2、对第三人的请求权
第三人侵害所有权,任一共有人均可主张损害赔偿
三、分别共有的内部关系
(一)共有物的使用收益
共有人有约依约,没有约定的依其份额。注意此种权利的行使及于共有物的全部。为维护全体共有人的利益,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物的使用收益的方法应有全体共有人协商确定。
未按应有部分使用收益:
即未经协商或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他共用人的请求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基于所有权的排除妨害请求权或向全体共有返还占有部分(占有返还有争议,持肯定说,因应有部分仅为份额,并未具体到共有物的特定部分)、以及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请求权。
(二)共有物的处分
1、应经占有份额2/3以上按份共有人同意。此处处分包括法律上的处分与事实上的处分。处分对象不限于共有物全部,即使低于处分人应有份额,也应当取得同意
2、未得同意之处分
若为事实上的处分,则对他共有人负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若为法律上的处分,则对他共有人不发生法律上的效力;对于第三人,属于无权处分,该处分属于效力待定,事后取得同意,有效,未取得同意,则有善意取得制度适用。
(三)共有物的管理
共有物的管理是指对共有物保存、改良、利用和处分。
有约依约,无约2/3
保存行为可未经同意单独为之,通常有:简易修缮;对易腐烂变质的物品为保全价值而变卖;中断诉讼时效的行为
改良行为?台湾可单独为之,韬奋:一半以上
(四)共有物的费用负担
有约依约,无约按份额。若一共有人承担逾其部分之费用,可向他共有人追偿。若他共有人未偿此部分,而将应有部分转让与第三人,此追偿不随之转让。
四、分别共有的外部关系
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例外。对内除另有约定,各共有人按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承担超出应有部分的,可追偿。
注意,此处不应局限于债权,物权亦可,物上请求权,相邻关系等。即将其整体视为所有权,与所有权保护一般无二。
另,原物返还请求权的行使,应当以全体共有人为目标返还,不能以单一共有人
五、分别共有物的分割
共有物的分割请求权属于形成权,无需经他共有人同意。
1、共有人约定一定期限不得分割的,应当遵守约定,但有重大事由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份共有人可随时请求分割,因分割对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予以赔偿。
法律规定的重大事由有:A、共有人破产;B、法院对共有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C、对共有物的处分持不同意见的“少数派共有人”;D、家人病重急需用钱,共有人除共有财产外别无其他财产。
2、分割的方式
①共有人协商确定
②不能协商确定的,原则上采用实物分割的方式;
③不宜采取实物分割的,则采用变价分割或者作价分割。
3、分割的效力
各共有人取得个子所分得部分的所有权,但相互之间承担与买卖合同中出卖人相同的瑕疵担保责任,包括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和质量瑕疵担保责任。即共有人分割所得的财产具有权利或者质量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

共同共有
一、概述
1、定义
两人以上根据共同关系对共有物不分份额的共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共同关系。
2、特征
1)平等地享有所有权,并无份额的限制
至于继承中出现的应继承份,并非应有部分,而是共同共有的潜在应有部分。
2)平等的承担义务
3)基于共同关系而产生
3、类型:
①夫妻共同共有;②家庭共同共有;③遗产分割前,继承人对遗产的共同共有;④合伙人对合伙财产的共有
二、共有物的使用收益管理处分
共有人无应有部分,并不意味着可未经他共有人同意处分共有物。也无就应有部分抵押质押的情况。
关于共有物的处分,收益,管理等,均需全体共有人同意(另有约定除外),未经同意,一般认定为无效
(与按份不同,此为韬奋所书,王泽鉴认为可与按份相同处理。值得赞同,前者认为无效的原因在于认为共有人无权处分,而共有人并非无权,仅不享有量上完整的所有权,不能认定其无权处分。且采无效是采效力待定的一种可能结果,不能事先排除他共有人接受的可能。故认为应当采效力待定,考试时可将理论争议写上)
三、共同共有的消灭
①共有关系的终止
(A、夫妻一方死亡or离婚;B、继承人分割财产;C、家庭解散;D、合伙关系解除);
②共同共有物之让与
四、共同共有的分割
有约依约,无约不可随时请求分割,只有在共有基础丧失或有重大事由才可请求分割。
五、外部关系
对于外部侵害,可独立的行使物上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同理,对外应当承担连带责任。队内费用均摊。

准共有
限制:(梁P246)
①仅限于财产权。人身权不可
②除使用财产权的规定,还应准用有关普通共有的规定
③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可为标的。
但共有地役权时,注意具有不可分性,(不可增加供役地负担?)

第一百零五条 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同享有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的,参照本章规定。
1、用益物权的准共有
共有人按其部分享有用益物权,对土地为使用收益,亦得以其应有部分抵押质押。但以该用益物权设定抵押时,须他共有人同意
2、抵押权的准共有
其中一人行使抵押权足以使抵押权消灭,此乃处分,应征得同意
3著作权的准共有
有专门规定
4、债权的准共有
总而言之,须共同债权人共同请求给付
①普通债权
甲乙共同共有一房屋,出卖与乙,所取得的价金债权,仍为甲乙共同共有,并非连带债权,受领须共同为之,物单独受领权
②侵权之债
甲撞乙,不治身亡,生前支付医疗费对甲是损害赔偿之债,由 乙之子丙丁继承,共同共有。须二者共同请求给付
5、租赁权的准共有
甲租乙房屋20年,10年后甲死,甲子乙丙继承,得请求分割租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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