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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姓制度 印度的社会等级制度。种姓即为“等级”,梵语作“瓦尔那”,印地语作“迦提”(一译“阇提”);葡萄牙人入侵印度后称之为“卡斯特”,现为世人所习用;中国古代文献,如《大唐西域记》等,意译为“种姓”。出现于雅利安人原始公社解体、奴隶社会逐步形成之际。有四大种姓,即婆罗门、刹帝利、吠舍和首陀罗。
婆罗门 意为“净行者”。古印度雅利安人的祭司等级。居四种姓之首。婆罗门教圣书《梨俱吠陀》称其源于梵天之口。《摩奴法典》规定,其职责为教授和学习婆罗门教经典《吠陀》,为自己和他人行祭,及布施和接受施舍物。掌宗教大权,世代相袭。系古印度的精神统治者,享有种种特权。自称拥有无上权威,乃人间之神和国土卫士,故与刹帝利时有矛盾。少数曾涉足政界,权倾一时,但总体权势从未超越世俗国王。部分成员因多种原因而操他业,然其种姓身份不变。
刹帝利 古印度的军事贵族等级。在种姓制度序列中仅次于婆罗门。婆罗门教圣书《梨俱吠陀》称其源于梵天之手臂。掌军政大权,职业世袭。国王大多出自这一等级。《摩奴法典》规定,其职责为保护人民,给予施舍物,祭祀,学习《吠陀》及节制现世享受。与婆罗门等级多有权利斗争,声称僧侣不过是国王的侍从而已。初,皆属雅利安人,笈多王朝以后外来移民亦有跻身该种姓_者。部分刹帝利曾操祭司之业,或以经商为生,然其种姓身份不变。
吠舍 古印度雅利安人中的普通民众。居种姓制度序列之三。婆罗门教圣书《梨俱吠陀》称其源于梵天之双腿。《摩奴法典》规定,其应从事畜牧,施舍,祭祀,学习《吠陀》,商业,高利贷,以及农业。属被统治阶级之列。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内部分化加剧,商人、高利贷者经济地位上升,部分跻身统治阶级行列;农夫、牧人等地位下降,与首陀罗的区别逐渐消失,两者一起构成了封建依附农民的主体。然不论地位有何变化,原有的种姓身份依旧。
首陀罗 古印度被雅利安人征服的土著居民。居四大种姓之末。婆罗门教圣书《梨俱吠陀》称其源于梵天之双脚。《摩奴法典》规定,温顺地为由雅利安人构成的3个种姓(即婆罗门、刹帝利和吠舍)服务乃其唯一职责。无任何权利,备受歧视。被看作“不洁者”,只能从事所谓“下等”手工业及农业、渔猎等,不准涉足任何收入较高的行业。部分成员身为奴隶,境况更为凄惨。随着雅利安人的扩张,人数不断增加。后因社会分化,部分贫困的吠舍地位下降,与首陀罗区别日见缩小,两者逐渐形成新的种姓。亦有学者认为首陀罗即奴隶。
四种姓在理论上皆为一职业世袭、内部联姻、排斥外人的社会集团,法律地位、社会权利和宗教生活等都大相径庭;相互之间界限森严,不能通婚、交往,尤其是前三者与首陀罗之间。中世纪时,古代种姓制度有新的发展。部分非雅利安人跻身于刹帝利种姓。农民地位下降,被摈除于吠舍种姓之外,后与首陀罗合并为新的种姓,乃封建依附农民的主体。吠舍种姓主要由商人和高利贷者构成,经济地位上升。还有居于种姓制度之外的,被视为不可接触的“贱民”,不得与其他种姓发生任何交往,只准从事清扫、屠宰等所谓的“不洁”行业,备受歧视。进入近代以后,原始的四大种姓划分逐渐丧失其意义,种姓数量剧增,共有800多个主要种姓和5000余个亚种姓。该制度的影响遍及印度社会政治、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为阻碍印度进步和强盛的巨大障碍之一。1950年,印度宪法名义上废除了种姓制度,但其消极影响至今尚存,残酷迫害贱民的事件仍时有发生。
(选自夏东元主编:《中学百科全书》(历史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等1994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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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22 1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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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姓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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