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史名词解释汇编 (宋元----明清)

lishi 免费考研论坛/2006-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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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中书省
行中书省,元代地方最高行政机构,简称行省。蒙古国时期,沿用金朝制度,地方有大的军事行动,朝廷派大员在其地设立行省管理军民事物,但属于临时性机构。元朝建立后,设立中书省总理全国政务,因幅员辽阔,各地分设行中书省,作为中书省的分司派出机构进行管理。原以中书省长官出领各行省、称行某处中书省事。以后行省成为管辖一定地区的常设地方机构,具有很大的权限,总领这一地区的钱粮、兵事、屯种、漕运等军政重要事物。元朝先后设立岭北、辽阳、河南、陕西、四川、甘肃、云南、江浙、江西、湖广等行省。随后,行省即成为一级行政区划的名称。行省最高长官为丞相,通常仅设平章政事两员,秩从一品。在十行省外,因军政需要,元廷还曾设过若干临时行省。
忽里台
忽里台,蒙古、元朝的重要制度。又译忽邻勒塔、库里尔台等。蒙古语,意为「大聚会」。元代汉译作「大朝会」。蒙古部落时期,凡选举部落长、决策征伐、举行大型宗教仪式等,部落首领必召开规模较大的议事会进行商讨。这种形式的会议,被称为忽里台。蒙古建国后,蒙古大汗即位,形式上都需要经过忽里台推选。元朝建立后,忽里台制度作为皇室贵族的一种特权继续存在。新皇帝的即位前,仍按例召开忽里台获得确认,会上宣读祖训大法,颁发赏赐。元朝的重大政务,尤其与诸王利益有关的,均须召开忽里台共同商定
怯薛
怯薛,蒙古、元朝禁卫军的称谓。突厥、蒙古语,汉译为「宿卫」。担任怯薛的人员称「怯薛歹」,复数被称作「怯薛丹」。早期,蒙古各部落首领都有宿卫亲兵。蒙古建国后,成吉思汗(元太祖)组建上万人的怯薛,人员来自亲随和千户、百户、十户那颜(贵族)子弟。以后,蒙、元皇帝的怯薛大致保持在万余人左右。因怯薛分四番人值,每番三昼夜,故又称四怯薛。怯薛长由博尔忽、博尔术、木华黎、赤老温(四杰)家族世袭。怯薛执事有火儿赤(佩弓矢者)、云都赤(带刀者)、昔宝赤(鹰人)、宝儿赤(厨师)等多种名目。元朝建立后,仍保留怯薛制,重要官员多由怯薛出身的人充任。五卫亲军建立后,替代怯薛守卫皇城。
四等人制
四等人制,元朝实行的民族等级制度。元朝建立后,蒙古人作为统治民族列为第一等级。其次根据所征服地区民族的时序,又依次分为色目人、汉人、南人三个等级。色目意为各色名目,泛指西北各族、西域及欧洲来华的各族人。汉人指原金朝统治下的汉人、女真、契丹、渤海等族及南宋灭亡前归附的云南、四川的汉族人。南人指原南宋治下的人民,包括江浙、江西、湖广行省与河南江北行省南部各族。四等人的政治待遇有所区别,在任职、科举、刑律等方面,均有不同的待遇。
理学
理学是中国宋元明清时期的哲学思潮,又称道学。它产生于北宋,成熟于南宋与元、明时代,清代中期以后逐渐衰落,但其影响则一直延续到近代。广义的理学,泛指以讨论天道问题为中心的整个哲学思潮,包括各种不同的学派;狭义的理学,专指程颢、程颐、朱熹为代表的,以「理」为最高范畴的学说,称为「程朱理学」。理学是北宋政治、社会、经济发展的理论表现,是中国古代哲学长期发展的结果,是批判佛、道学说的产物。「理」在中国哲学史上占有极重要的地位,它持续的时间很长,对社会的影响很大,讨论的问题也十分广泛。
驱口
驱口,金国奴隶的称谓。又称驱奴、驱。初时仅称战俘奴隶为驱口,以后则成为奴隶通称。驱口属贱民,为主人私产,主人可奴役和买卖。婚配须经主人允许。金世宗大定末年,始禁止买卖驱口。金制规定,猛安、谋克的驱口放免为良者,止隶本部为正户;没入官的良人,隶宫籍监为监户;没入官的驱口,隶太府监为官户。官户、监户、奴婢(驱奴)户,均为金户籍中的奴隶户。据《金史•食货志》统计,大定二十三年(1183年)在京都的宗室将军司,有户一百七十,正口九百八十二,占有驱口二万七千八百零八,平均每户占有驱奴一百六十人。这说明金中期女真贵族仍占有大量驱口。元时也有驱口的称谓。

《通志》
《通志》,书名,共二百卷,郑樵撰。郑樵是北宋兴化军莆田(今属福建)人,生于徽宗崇宁三年(1104年),终身不仕,以读书著书终其一生。《通志》是郑樵一生学问的集大成之作。这部书共包括帝王本纪十八卷,后妃传二卷,年谱四卷,略五十二卷,世家三卷,宗室八卷,列传一百三十卷,载记八卷。其相当于正史诸志的二十略五十二卷,是其书的精华所在。后人将此书与唐杜佑的《通典》和元马端临的《文献通考》合称「三通」,也主要着眼于该书的二十略。在这二十略中,其中都邑、氏族、六书、七音、校雠、金石、图谱、草木昆虫八略,是以前的史书和典制书所没有的,而尤其是金石、图谱、校雠三略,前人甚至连提都没有提过,纯属郑樵的独创。金石之学创建于宋,郑樵极重视这门学问,故特设金石略,著录了有宋以来在这方面所取得的成就,具有很高的价值。中国自古以来向有「图经书纬」之说。说明图与书是相辅相成的,但后来人们则多忽略了图,而专注于书。郑樵在〈图谱略〉中,用〈索象〉、〈原学〉、〈明用〉三个标题,阐明了图谱与书的关系。他在〈记有〉的标题下,著录了当时尚存的图谱。他又在〈记无〉的标题下,著录了当时已亡佚的图谱,功力极深。至于〈校雠略〉,则是他一生访书、求书、著录书的经验总结,是把文献学引向理论探索的开山之作。《通志》其实并非仅如《通典》式的「政书」,可以说是《史记》之后的一部贯通古今的通史。其书规模宏大,内容浩博,至今仍是史学研究的必备之书。
司礼监
司礼监,官署名。明代宦官二十四衙门之一。置提督太监一员,掌印太监一员,秉笔、随堂太监无定员。其属有掌司、典簿等。提督太监掌督理皇城内一切礼仪、刑名、钤束长随、当差、听事各役、关防门禁、催督光禄寺供应等事。内府各衙门的题奏,均须关白该监掌印、秉笔、随堂太监后方可执行,故称「十二监中第一署」。凡每日章奏,除皇帝亲批数本外,例由众太监用朱笔楷书分批,即代皇帝「批红」,再由内阁撰拟诏谕颁发。秉笔太监中最受皇帝宠幸者,往往兼掌东厂。明中、后期,司礼监专掌机密、批阅章奏,权出内阁之上。正统时王振、正德时刘瑾、天启时魏忠贤,均以司礼监太监威倾海内,为有明一代宦官专权之代表人物。
〈大诰》
《大诰》是明太祖朱元璋亲自写定的刑典,包括《大诰》、《大诰续编》、《大诰三编》三部分,统称《御制大诰》。洪武中期,官吏贪赃枉法、豪强兼并、脱避粮差日趋严重。朱元璋为维护统治,遂将「官民过犯」典型案例辑录成册,仿周公《大诰》之制,于洪武十八年(1385年)冬刊布《大诰》七十四条。十九年春刊布《大诰续编》八十七条,十九年冬刊布《大诰三编》四十三条,颁行天下,诰诫臣民。《大诰》所列罪案中惩处贪污罪案占全部罪案的一半左右。次者为惩治侵占钱粮和豪右逃避粮差的罪案。《大诰》惩刑律极为严酷,超出《大明律》标准,诛杀者以贪官污吏、害民豪强为主。明太祖规定《大诰》每户一本,家传人诵,学校课士和科举策试也以《大诰》为题。
三司
洪武九年(1376年),为削弱丞相和行中书省权力,废行中书省,在全国设十三个承宣布政使司(浙江、江西、福建、北平、广西、四川、云南、山东、广东、河南、陕西、湖广、山西),置左右布政使各一人,主管一省民政和财政;设提刑按察使司管刑法;都指挥使司管军队。三者合称「三司」,互不统属,分别归中央有关部门管辖。在一些边远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则单设都指挥使司等机构,实行军政和民政合一的统治。
南北面官制
辽朝统治者针对统治区域内不同社会发展阶段的民族,采取“因俗而治”统治方法建立的两套行政体制。北面官为统治契丹和其它游牧民族面建立的一咱特殊制度,担任者一般均是契贵族,主要是宗室和外戚,终辽一代,始终是贵族政府。北面官系统是辽政权重心所在。设置的北、南宰相府和北、南枢密院都是辽朝中央和权力核心机构,南面官是辽统治者模仿唐代制度而建立的一套管理汉人的机构。较重要的机构有汉人枢密院和尚书省,由于决策权掌握在北面官机构,所以南面官中书省、门下省都有名无实。
更戍法
更戍法,北宋兵役制度,又称出戍法。北宋初年,宋太祖采纳宰相赵普的建议,以禁军分驻京师与外郡,内外轮换,定期回驻京师,故称更戍法。更戍军冠以驻泊、屯驻、就粮等名目。通常出戍京东、京西、河北、河东、陕西、江南、淮南、两浙、荆湖、川峡、广东等地戍军,以三年为期轮换。出戍边远条件恶劣地区的军兵,以半年为期轮换。朝廷临时任命戍军统兵将官,造成兵不知将,将不识兵,易于控制。此法虽对防止将领专权有利,却削弱了军队战斗力。宋神宗时,罢废更戍法。
府州军监:自宋取消节度使后,府州军的政务均以中央文臣代行.
府的长官,除京师设置府尹外,其馀皆称作 "权知府事",简称知府.各州皆称 "知州事",简称 "知州".军监则各置 "知军事" 和 "知监事" 简称知军和知监.

帅漕宪仓:宋各路置安抚司掌军事与民政,简称帅司;转运司掌财赋与转运,简称漕司;提点刑狱司掌司法刑狱,简称宪司;提举常平司掌常平仓与贷放钱谷等事,简称仓司。帅、宪、仓长官仅一人,分为安抚使、提点刑狱公事与提举常平司;漕则一路或有二三人,转运使、围运盒 使与转运判官皆简称为漕。四司设置先后不一,废置不常,南宋方成定制。四司又皆有监察官吏之权,总称监司。
猛安谋克制
金朝在女真族聚居区建立的地方行政组织。始于古代出猎时的生产组织。随着金政权的建立,猛安谋克又演变为军政合一的地方行政组织,金太祖时,以300户为一谋克,十谋克为一猛安,猛安谋克就相当于领地、领户之长。金熙宗统一全国行政区划时,仍保留猛安谋克作为女真地方的地区政权组织形式,使之成为军事、经济、行政三位一体的封建化基层组织,猛安相当于州,上隶所属各路都总管,谋克下有基层组织村寨。
枢密院:五代至元的最高军事机构。唐始设枢密使,掌文书,以宦者任之。后唐改称枢密院,枢密使辅左宰相,分掌军政。宋设枢密院与“中书”分掌军、政大权,号称“二府”。辽代按南北面官分设北枢密院与南枢密院。元代,枢密院主管军事机密事务、边地防务,并兼禁卫。明代,朱元璋废之,改设大都督府统军。
锦衣卫
锦衣卫,皇帝的侍卫机构。前身为朱元璋即吴王位时所设的拱卫司。洪武二年(1369年)改设亲军都督府,十五年设锦衣卫,作为皇帝侍卫的军事机构。朱元璋为加强专制统治,特令其掌管刑狱,赋予巡察缉捕之权,下设镇抚司,从事侦察、逮捕、审问活动,且不经司法部门,成为皇帝的耳目爪牙,监视和镇压全国官吏和民众。锦衣卫长官为指挥使,常以勋戚都督担任。
大理寺:中国古代掌管审平反刑狱的官署。大理寺的主要职责是专门审核天下刑名,凡罪有出入者,依律照驳;事有冤枉者,推情详明,务必刑归有罪,不陷无辜。它与刑部、都察院合称三法司,刑部受天下刑名,都察院纠察,大理寺驳正。重大案件,由三法司会审,初审以刑部、都察院为主,复审以大理寺为主。

鱼鳞图册:为征派赋役而编制的土地登记簿册。以所绘田亩状如鱼鳞而得名。明代鱼鳞图册登记的项目,已是相当完备的土地登记册。它的编制,使赋役的征收具备了确实根据,多少防止了产去税存或有产无税的弊端,使政府税收有了保证,耕地及税额也有所增长。但明代中叶后,鱼鳞图册与实际逐渐不相符合,而流为具文。

赋税黄册:洪武十四年,明朝政府在洪武三年制定的户帖的基础上,经过长期的户籍调查,在各地编制了赋役黄册。二十四年准奏攒造赋役黄册格式。黄册以户为主,详细登录各户人丁、事产及其变动的情况,每隔十年要重新编造一次。
一条鞭法
一条鞭法是明中叶对赋役进行改革而确定的制度。「鞭」又作「编」或「边」,简称「条编法」、「总地」等名。明中叶时,赋役多而杂,官绅凭特权豁免,农民受压榨更重。嘉靖年间,出现严重的财政危机,朝廷乃决定改革赋役制度,其中最突出的即张居正所推行的一条鞭法。《明史•食货志二》云:「一条鞭法者,总括一州县之赋役,量地计丁,丁粮毕输于官。」即把赋与役合在一起,通计一省税赋,通派一省徭役,官收官解,除秋粮外,一律改收银两,计亩折纳,总为一要,所以叫一条鞭法。嘉靖年间在部分州县试行,万历九年(1581年),在全国推行。这是由实物税向货币税转变的一次重大改革。清初继承明制,继续实行一条鞭法。到雍正年间,又在这一基础上进行重大改革,实行「摊丁入亩」。
奴儿干都司
奴儿干都司,奴儿干都指挥使司之简称,明朝于东北地区所设军事行政机构。永乐七年(1409年)始置。治所在今俄罗斯境内黑龙江下游东岸特林。明初,太祖、成祖曾遣行人邢枢等三至奴儿干,招抚当地各女真部落。永乐二年初,始设奴儿干卫。七年,奴儿干首领忽剌佟奴来朝,请设元帅府,遂置都司,以康旺、王肇舟、佟答剌哈任都指挥同知、都指挥佥事等职,遣宦官亦失哈同往。九年,亦失哈等抵奴儿干,并于都司下分置卫、所,选各部族首领分掌其事。未置都司前,其地已置有一百一十五卫。永乐至正统中,增设六十九卫,共一百八十四卫,另置二十所,地面、城、站五十八。至万历时,所属卫三百八十四、所二十四、地面七、站七、寨一。所辖境西北至斡难河卫(今俄罗斯境内鄂嫩河),西至兀良哈三卫(今嫩江中下游南至西拉木伦河、老哈河流域),北至北山女真境(今外兴安岭一带),东至兀的河卫(今俄罗斯境内乌第河)以南,包括奴儿干、苦兀(今库页岛),东濒海,南邻朝鲜,以徒门河(今图们江)为界。
军机处:
清朝自雍正开始设置的中枢决策机构。为了当时用兵西北的军事需要,以达到办事密速的效果,一开始仅是临时性机构,但因为它便于皇帝对国家政务的独裁,初设时仅为军事方面,后来发展成总揽军政大权的中枢决策机构。实权远远超过内阁。它的设置彻底清除了宰相制度的残余和影响。军机处不下属机构,所以权力虽大,但并不同于宰相,仍同皇帝的秘书班子。
郭守敬(1231—1316)
元顺德邢台(今属河北)人,字若思。曾从刘秉忠学。中统三年(1262)以张文谦荐,任提举诸路河渠,次年升副河渠使。至元元年(1264)从张文谦行省西夏,治复唐来、汉延等大渠。二年,为都水少监,掌河渠、堤防、水利、桥梁、闸堰等事。十三年起,参与制订《授时历》,创制天文仪器十余种,所制简仪系世上最早之大赤道仪,高表比原来八尺之表高五倍,使测影更精密;在全国设27个观测站,主持从北纬15度(今14.8度)至65度(今64.1度)的大规模纬度测量,推算一回归年长度为365.2425日,测定黄赤交角为23度33分34秒;与王恂共创招差术,为中国独特而先进的球面三角学。二十三年,任太史令。二十八年,领都水监。其后主持修成通惠河。三十一年,任知太史院事。
改土归流
也称改土设流、改土为流、改土易流。明清时对以西南少数民族地区为主之地方行政制度的改革。即废除自元代以来世袭之土官,而代之以流官的统治。始于明洪武二十八年(1395)。时云南越州土知州阿资因作乱被斩,乃废土州,置越州卫。其后时有此举,而规模较大者,一为永乐时平贵州思南、思州两宣慰使之乱,析其地为八府四州;一为万历时平四川播州宣慰使之叛,分播地为遵义、平越二府。清雍正间,由云贵总督鄂尔泰主持的改流,乃历史上规模最大的一次,涉及云南、广西、贵州、四川、湖广五省。总计当时改流所添设的府州县,约有六十多个。在改流地区,清政府设兵驻防,实行屯田,兴办学校,编造户口,废除过去土司残暴统治,杜绝土司之间之纷争,促进边远地区与内地经济、文化的交流,加强了中央对边远地区的控制。但直至清末,土司制度在一些地区仍然存在。

马可•波罗(1254—1324)
意大利威尼斯人。其父、叔经商至中国,奉元世祖命出使罗马教廷。1271年(元世祖至元八年),他随父、叔来元廷复命,由古丝绸之路东行,1275年抵上都。从此侨居中国十七年,所次奉使各地,到过陕西、四川、云南、河南、江浙等行省数十城,又自称曾治理扬州三年。后获准回国,1291年随伊利汗阿鲁浑请婚使者护送伯岳吾氏女阔阔真去波斯,从泉州由海道西行。1295年回到威尼斯。次年,在参加威尼斯对热那亚的海战中被俘,居热那亚狱中,讲述其游历东方诸国见闻,同狱鲁思梯切诺笔录成《马可•波罗行纪》。所述元朝重大政治事件、典章制度及各地情况,基本属实。1298年获释回家,成为巨富。其书流传甚广,被译成多种文字,对后来欧洲人了解东方和中国影响极大。

投下
元代诸王、驸马、勋臣所属的人户。词源于辽之头下,元代称投下,或作头项,蒙古语作爱马。元太祖建蒙古国,将被征服民分赐给诸弟、诸子、驸马、功臣;后用兵中原和西域,又将俘虏带回草原,作为各自的私属,形成若干投下。投下人平时向领主纳赋服役,战时由领主率领出外作战,如进军河南灭金时,史载有十七头项,也称十七投下。由于中原人不适应草原的生产和生活,投下领主又将俘虏寄留于各州县,派人管理。元朝陆续专设官府,有本投下人匠总管府之类各种名目。从太宗开始,曾几次在中原括户,并将人户按州县分封,每五户应向领主纳丝一斤。因为这类人户集中在固定的州县,故又有汤沐邑、五户丝分地之称。元平江南,又将江南各县人户分赐给各个贵族,向领主纳钞。无论是漠南北、中原、江南的人户,凡属某领主所有者,通称某投下或某位下,由领主世袭继承。漠南北投下事务由领主自理,中原投下事务由朝廷派官管理,由领主派达鲁花赤监收应纳五户丝。
农政全书
书名,明徐光启撰,六十卷。成书于崇祯六年(1633)以前,后经作者门生陈子龙增删,于十二年刊行。分农本、田制、农事、水利、农器、树艺、蚕桑、蚕桑广类、种植、牧养、制造、荒政等十二项,辑录古代与当时农业文献二百二十九种,加以评注,以介绍中外农业生产技术与经验。书中所记白蜡虫、蝗虫活动,为研究白蜡虫、蝗虫习性之最早文献。
摊丁入亩
又称摊丁入地,地丁合一,丁随地起。即将丁银摊入田赋一并征收。为清代赋役制度的在重大改革。历代均以人丁、地亩作为双重征税标准。虽有明朝一条鞭法规定代役丁银摊入地亩,但未普遍实行。清初赋役制度十分混乱,弊病丛生。为厘清积弊,康熙五十一年(1712)规定依照上年所报丁数,固定丁银税额,以后“滋生人丁、永不加赋”。五十五年四川、广东等地首次试行将丁银摊入各府州县地亩征收。雍正元年(1723),世宗从直隶巡抚李维钧所请,准于直隶地方一体仿行,次年令各省次第举行。惟奉天府(今辽宁)以民人入籍增减未定,仍行分征。此法虽各省实施程度不一,但到乾隆十年(1745),除山西个别地区外,已基本通行全国。摊丁入亩使地丁合一,田亩成为单一的征税标准,简化了税种和稽征手续,减轻了无四、少地农民的负担,在赋役史上占有重要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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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站小编 Free壹佰分学习网 2022-0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