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明朝中期,农民赋税负担过重,阶级矛盾尖锐,国家财政困难;
b、旧的赋税制度不适应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
2、目的:为了缓和阶级矛盾,增加政府收入,挽救统治危机。
3、主要内容:
第一、把田赋、力役和其他各种名目杂税合编为一条,统一按田亩核算征收,原来按户丁征役的办法一并改为摊入田亩(实际执行过程中并未全部摊入,而是把力役按照人丁和田亩规定一定比例,部分并入田亩摊派)。
第二:一概由官府征银雇役,基本上演变为固定的丁银,取代了原先的“力役”。
第三,除苏、松、杭、嘉、湖地区仍征收本色漕粮以供皇室官僚食用外,田赋一概改收折色银。
意义
清(前期):摊丁入亩
更名田: 1669年,康熙帝宣布将明朝藩王所占土地
1、措施:
a、1712年,规定以康熙五十年的人丁数作为征收丁税的固定丁数,以后“滋生人丁,永不加赋”。(要注意对人口数量的影响,1646年——顺治3年,全国人口大约8000万人,康熙末年突破1亿,到1794年——乾隆59年,人口3亿。)
摊丁入亩赋役新政是明朝一条鞭法的继续和发展,简化了税收原则和手续,按土地多少单一标准收税,从此取消了头税,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赋役不均状况,人身依附关系进一步松弛,有利于商品经济的发展,是赋役制度成熟的标志。
(三)、中国古代赋役制度的演变特点
①征税标准由以人丁为主逐步向以土地财产为主转变(以两税法为标志),直至取消人头税(以摊丁入亩为标志),反映了封建国家对农民的人身控制松驰
②农民由必须服徭役逐渐发展为纳绢代役(以“庸”为标志)
③赋税由实物为主到货币为主转变(以一条鞭法为标志);反映了封建社会商品经济的发展
④征税时间由不定时逐渐发展为基本定时(以两税法为标志)
⑤税种由繁杂多项逐渐演变为简化单一(以一条鞭法为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