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一、宣告失踪
1、宣告失踪的条件和程序
条件:公民离开住所下落不明。超过2年期限。从公民音信消失次日起计算。如果是在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自战争结束之日的次日起算。
程序:由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人民法院依照民事程序宣告失踪包括清查被宣告失踪人的财产,指定财产管理人或者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期间为半年,期间届满进行判决。如被宣告为失踪人,应同时指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理人。
2、宣告失踪的后果
财产被代管。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失踪人所欠的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3、失踪宣告的撤消
重新出现或确知其下落。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撤消对其失踪宣告。
二、宣告死亡
条件公民离开住所或最后居住地下落不明。事实状态超过法定期间1、一般情况下满4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日起满2年,因战争,自战争结束之日满4年。
程序:同宣告失踪但公告期为1年。有资格提出申请的人的顺序是1、配偶2、父母子女、3、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4、与被申请宣告失踪的人有其他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宣告死亡与宣告失踪的关系:
失踪不是死亡的必经程序。如利害关系人只申请宣告失踪的应宣告失踪,如同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有同意宣告失踪,有同意宣告死亡的应宣告死亡。
三、宣告死亡的结果
与自然死亡同样的结果。
四、死亡宣告的撤消
撤消的后果
1、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宣告死亡期间的民事行为有效。
2、配偶未再婚的应该自行恢复。已再婚后又离婚或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不得自行恢复,应办理复婚手续。
3、子女被他人收养,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的,一般不应准许。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
4、有权要求返还财产。但原物已被第三人合法取得的,第三人可不予退还。依继承法取得他的财产的公民或组织,应返还原物,原物已不存在的应给予补偿。
5、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其财产的,除应返还原物及孳息外还应对给他人造成的损失予以补偿。
第六节 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一、个体工商户
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
特征:个体工商户是个体经济的一种法律形式,在法律核准的范围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生产经营范围只限于工商业,必须依法核准登记,对外以户的名义独立进行民事活动。
二、农村承包经营户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
法律特征:
1、是我国农村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的分散经营方式的法律形式。
2、从事的是商品经营活动。
3、农村承包经营户按照与集体订立的承包合同从事经营活动
4、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为民事法律行为。
三、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对外承担的财产责任。
1、公民个人出资,独立经营,收益归己的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其对外债务应以该公民的个人财产承担偿还责任。
2、以公民个人名义申请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用家庭财产共同投资,或者收益的主要部分供家庭成员享有的,其债务由家庭共有财产清偿。
3、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系由部分家庭成员出资经营和收益的,对外所欠债务由这部分家庭成员对外负连带清偿责任。
4、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承包经营的,其收入为夫妻共同财产,对外所欠债务应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5、全体家庭成员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同收益的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所欠债务由家庭共有财产承担清偿责任。
第七节 个人合伙
一、概念和法律特征
概念: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约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的行为或组织形式。
特征:
1、由两个以上公民组成的联合体。
2、是以合伙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为基础的。
3、个人合伙由合伙人共同投资而成立。
4、个人合伙的财产属于合伙人所共有。
5、个人合伙由合伙人共同经营。
6、个人合伙以其名义独立从事民事活动。
二、合伙协议
《民法通则》第31条“合伙人应当对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订立书面协议。”
《意见》第50条“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协议,又未经工商行政部门核准登记,但具备合伙的其他条件,又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有口头合伙协议的,人民法院可认定为合伙关系。”
三、入伙和退伙
入伙是指在合伙存续期间,非合伙人申请加入合伙并取得合伙人身份的行为。《意见》第50条“在合伙经营过程中增加合伙人,书面协议有约定的,按照协议处理;书面协议未约定的,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的,应当认定入伙无效。”
退伙是指合伙人退出合伙组织从而丧失合伙人的资格。具体规定:
1、合伙人退伙,书面协议有约定的,按书面协议处理;书面协议未约定的,原则上应予允许,但因其退伙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考虑退伙的原因、理由以及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等情况,确定其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2、合伙经营期间发生亏损,合伙人退出合伙时未按约定分担或者未合理分担债务的,退伙人对原合伙的债务,应当承担清偿责任;退伙人已分担合伙债务的,对其参加合伙期间的全部债务仍负连带责任。
3、合伙人退伙时分割的合伙财产,应当包括合伙时投入的财产和合伙期间积累的财产,以及合伙期间的债权和债务。
入伙时的原物在退伙时应予以退还,一次清退有困难的,可以分批清退,退还原物有困难的,可以折价处理。
四、合伙财产
合伙财产由两部分构成:一是合伙成立时由各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确定的出资数额向合伙投入的资金、实物等;二是合伙经营过程中积累起来的财产。从性质上说这两部分都是全体合伙人的共有财产。合伙财产仍属于个人财产。
五、合伙的经营
个人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合伙人有执行和监督的权利,合伙人可推举负责人。合伙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
全体合伙人共同协商决定,也不排除按照多数合伙人或多数份额原则来确定。如果能够证明债务是由合伙负责人超越合伙的经营决策所引起的,则须由合伙负责人个人承担。
六、合伙债务的清偿
1、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应按照其出资比例或合伙协议的约定,以其个人财产承担无限清偿责任。
2、在对外关系上,对于合伙债务,各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每个合伙人都负有用自己全部财产清偿全部合伙债务的义务。偿还了全部合伙债务的合伙人,对超过自己应当承担的债务数额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第四章 法人制度
第一节 法人的概念和分类
一、法人的概念
法人是一种享有民事主体资格的组织,它和自然人一样,同属民事主体的范围,而且是民事主体的重要组成部分。“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基本特征
1、法人是一种社会组织。2、法人是依法成立的社会组织。3、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社会组织。4、法人是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社会组织。
二、法人的分类
(一)大陆法系国家法人的分类
1、公法人和私法人。依公法设立的法人如国家管理机关为公法人。依私法设立的法人如公司为私法人。
2、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社团法人以人的存在为成立基础,按章程活动。财团法人以捐助的财产为成立基础并按捐助目的和章程活动。
3、公益法人和营利法人。公益法人在广义上包括财团法人。
(二)英美法系国家法人的分类
分为集体法人和独体法人。集体法人如公司、市政府等也称合体法人。独体法人如主教、牧师、国王等也称独任法人或单独法人。
三、我国法人的分类
一是企业法人,二是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后者又称非企业法人。
1、企业法人
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从事商品生产和经营活动的经济组织,相当于营利法人。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逐步建立,企业法人又分为公司法人和非公司法人。
公司法人是按照公司法的要求设立和运作的企业法人,它包括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司法人是指非依公司法设立的企业法人,如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设立的国有企业。
2、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
机关法人是指依法享有国家赋予的行政权力,以国家预算作为独立的活动经费,具有法人地位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相当于西方国家所谓的公法人。
事业单位法人。是指从事非营利性的、社会公益事业的各类法人。
社会团体法人是指由自然人或法人自愿组成,从事社会公益、文学艺术、学术研究、宗教活动等的各类法人。
第二节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一、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指法人作为民事主体,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社会组织。
法人与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区别
1、民事权利能力开始与消灭的情形不同,法人是从成立时产生,法人消灭时消灭。
2、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不同
3、民事权利能力之间的差异程度不同。
二、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是指法人以自己的意思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或资格。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主要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法人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在发生和消灭的时间上具有一致性。
2、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范围不一致。
3、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由它的机关或工作人员来实现
三、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
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是法人行为能力中的一种特殊形式,他是指法人在自己权利能力的范围内,对于自己所为的违法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或资格。
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和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样,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同时产生、同时消灭,共存于法人的存续期间。并且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一致,法人只对其机关和工作人员在权利能力范围内的活动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