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一、基本概念:公民、国籍与人民
1、公民:具有某个国家国籍的自然人。
2、国籍:宪法上一个人隶属于某个国家的法律上的身份。
3、中国国籍取得方式:
①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
出生国籍: ②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的。
③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的。
继有国籍:前提条件: ①申请人愿意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
②出于本人自愿。
①申请人为中国公民的近亲属。
法定条件: ②本人定居在中国。
③有其它正当理由(避难)。
4、公民与人民的区别:
①公民是法律概念,与国籍对应;人民是政治概念,与敌人相对。
②法律地位不同:当家作主的政治权利与具有中国国籍的法律权利。
③享有权利的差别:公民中的敌人不享有全部的法律权利。
④范围不同:公民包括人民的敌人。
⑤公民是个体概念,人民是群体概念。
二、我国对人权问题的基本观点
1、人权是人类普遍享有的权利。
2、基本人权范围的确定和保护是主权国家的内部事务,不受外部的干涉。
3、国际社会应慎重制止他国侵犯人权问题。
4、中国政府尊重并保护本国公民的人权,积极促进人权事业。
5、集体的生存权与发展权是中国最重要的人权。
三、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特点
(一)公民权利和自由的广泛性
1、享有权利的主体广泛。
2、保障的权利与自由的范围广泛。
(二)权利和义务的现实性
1、实事求是,以社会发展实际水平为基础。
①非确认不可的写入。
②能做到什么程度就写到什么程度。
③长时间做不到的不予确认。
2、规定法律和物质保障。
(三)权利和义务的平等性
1、公民在权利的享有上一律平等。
①一律平等地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
②平等对待,平等服务。
③不允许法外特权。
2、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平等地受到司法保护。
(四)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
1、既享有权利,又必须履行义务。
2、权利与义务相互结合。
3、权利和义务相互促进。
4、权利享有上附有限制条件。
四、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一)平等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1、守法上的平等。平等地享有权利,平等地履行义务。
2、司法上的平等。合法权益一律平等地受保护;违法行为一律依法追究。
3、反对特权。
△注意点:
1、在立法上人民与敌人不能讲平等(54宪法与82宪法差别)。
2、平等指以法律规定的同等对待,不是指权利和义务的对等。
3、民族平等,男女平等是中国平等权重要内容。
(二)言论自由的表现及界限
言论自由的表现:
1、坚持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人们在政治中畅所欲言。
2、在学术和艺术上实行“双百方针”和“三不主义”。
3、保护公民对国家机关的批评、申诉、控告、检举、建议的权利。
4、人民在国家重大问题上有发表意见,进行讨论的权利。
言论自由的界限:
1、不得煽动,反对国家。
2、不得侵犯他人的人格尊严。
3、不得败坏社会的善良风俗。
4、不得泄露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他人隐私。
5、战争时不得有损国家战备。
(三)宗教信自由的含义:
1、有信的自由,也有不信的自由。
2、有信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那种宗教的自由。
3、有在同一宗教信仰里信仰这个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教派的自由。
4、有过去信教而现在不信的自由,也有过去不信现在信的自由。
5、有参加宗教仪式的自由,也有不参加宗教仪式的自由。
(四)公民的诉愿权
1、批评权。
2、建议权。
3、申诉权:①对行政处罚不服。②对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不服。
4、控告权:①直接受到损害。②为了个人利益。
5、检举权。
6、取得赔偿的权利。
(五)公民的财产权
①合法的收入;
1、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权: ②储蓄;
③房屋;
④其它合法财产:如生产资料。
2、保护私有财产的继承权。
(六)特定主体的权利
1、妇女的权利。
2、保护婚姻、家庭、母亲、儿童和老人。
3、华侨归侨和侨眷的权益。
第四章 我国中央国家机关
一、中央国家机关的组织和活动原则
(一)民主集中制原则
1、在意志代表方面:全国人大代表人民的最高意志、制定法律、决定国家重大问题。
2、在权限划分方面:“一府两院”由全国人大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3、在中央与地方权力关系方面:中央统一领导,发挥地方的积极性、不动性。
4、在国家机关内部关系方面:实行集体领导制(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和首长个人负责制(国务院和中央军委)。
5、在具体工作方面:具体决策过程必须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
(二)法治原则
1、中央国家机关的设立和活动有法可依。
2、中央国家机关作出的决定、命令、裁判等工作秩序必须合法。
3、中央国家机关任何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三)责任制原则
中央国家机关体系的责任制表现:
1、全国人大向人民负责,人大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监督。
2、最高国家行政、审判、检察、军事领导机关向全国人大及常委会负责。
中央国家机关内部责任制表现:
1、集体负责制:组成人员在决策问题上权利平等,集体讨论,少数服从多数,集体承担责任。全国人大及常委会、最高院、最高检适用之。
2、个人负责制:决策问题上由首长个人作出决定并承担责任。国务院及各部委、中央军委运用之。
二、全国人大的性质、地位和职权
(一)性质: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国家的立法机关。
(二)地位:在国家机关体系中居于首要地位。
(三)全国人大与中共的关系:
1、人大决策的内容与方向必须符合党的政治要求。
2、人大的组成人员应当来自于党的推荐。
3、人大的立法活动必须自觉受党的方针、政策的指导。
4、中共不能代替全国人大制定法律和向大众下命令。
5、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中共必须遵守。
(四)职权
1、修改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全国人大常委会或1/5以上人大代表建议;全体代表的2/3以多数通过。
2、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
3、选举、决定和罢免国家领导人。
选举: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委员、国家主席、副主席、中央军委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决定:根据国家主席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人选。根据总理提名,决定国务院人选。
罢免:大会主席团或3个代表团或1/10以上人大代表可提出罢免案。
4、决定国家重大问题。审批国民经济发展计划、预算、决算、特别行政区的设置、决定战争与和平问题。
5、最高监督权。对人大常委会、国务院、“两高”、中央军委的监督。
6、其他职权。
三、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性质、地位与职权
(一)性质: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机关。是全国人大闭会期间行使国家权力,履行经常性的立法权、监督权的机关。
(二)地位:隶属于全国人大,服从全国人大的领导和监督,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
1、宣传解释权和宪法监督权。
2、立法权和法律解释权。
3、国家重大事项的决定权。缔约、特赦、宣战、戒严。
(三)职权 4、任免权: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秘书长、审计长;“两高”副院长、副检察长、省级检察长。
5、监督权:对法律监督权;对国家机关监督权。
6、其他职权。
四、国家主席的性质、地位和职权
(一)性质:是国家元首,对内对外代表国家,它是一个国家机关。
(二)地位:没有个人决策权,其职权要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权结合起来行使。行使职权必须以全国人大或常委会的决定为依据。
1、公布权。公布法律、发布命令权。
(三)职权: 2、任免权。
3、外交权。
4、荣典权。
五、国务院的领导体制与总理负责制
1、由总理提名组成国务院。
2、由总理领导国务院的工作。
3、由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全体和常务会议,总理有最后决定权并承担全部责任。
4、由总理签署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
六、最高人民法院的职权及责任
1、审判全国性重大刑事案件、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
2、直接提审认为各级法院有错误的、且已生效的判决
(一)职权 和裁定。
3、审查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案件。
4、司法解释。
(二)责任:
①我国的司法独立是指法院的独立审判,不是法官个
人的独立审判。
1、司法独立: ②不受行政机关的干涉。
③不受社会团体(媒体)的干涉。
④不受个人干涉。
2、向全国人大负责,相对独立。
①最高院要在全国人大会议上报告工作,闭会期间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
②可以全国人大常委会请求法律解释并适用其解释。
③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可向最高院提出质询。
④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可对其司法活动进行调查。
⑤全国人大常委会可对其进行个案监督。
七、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职权及责任
1、提出公诉权。
2、侦查权(职务犯罪)。
(一)职权: 3、审判监督权。
4、监所监督权。
5、领导权。
①全检察系统对其他国家机关的独立。
1、检察独立 ②不受行政机关干涉。
③不受社会团体干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