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注意和状态犯的区别。指P52
非法拘禁罪、重婚罪
(P149T38)
一罪论处
想象竞合犯
一个犯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
窃取国家档案罪(国家秘密)
(P149T39、P150T40、T41、T44)
从一重罪论处
《刑法》T204第二款偷税骗税,实行数罪并罚。
结果加重犯
1. 一个犯罪行为由于发生严重后果而加重法定型。
2. 行为人对基本犯罪是故意,对加重结果至少有过失。如果没有过失,不成立加重犯。
3. 部分加重结果只能是过失,如故意伤害致死,如果故意,则成立故意杀人罪。
4. 部分加重结果可以是过失也可以是故意,如抢劫致人重伤、死亡。
5. 强制猥亵妇女致其重伤的,不是结果加重犯。
故意伤害致死
(P150T43)
认定为一罪,并根据加重的法定刑量刑。
法定的一罪
结合犯
甲罪+乙罪=丙罪(新罪)
—
按新罪一罪论处
绑架并杀害他人的仍成立绑架罪,不是结合犯
惯犯
恶习深、时间长、次数多、危害大
以赌博为业、非法行医
一罪论处
处断的一罪
连续犯
连续实施的数个行为都可以单独成立犯罪,触犯同一个罪名。
多次走私未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
(P150T42)
一罪论处
如果连续行为的总和才构成犯罪,为徐行犯。
吸收犯
1. 存在数个不同行为, 各个行为触犯不同罪名。
2. 其中一行为吸收其他行为。
a. 重行为吸收轻行为:伪造货币出售或运输,按伪造货币罪论处。
b. 实行行为吸收预备行为:入室抢劫罪吸收非法侵入住宅罪。
c. 主行为吸收从行为。
盗窃枪支后私藏在家中,仅成立盗劫枪支罪。
以吸收罪一罪论处
牵连犯
1. 一个犯罪目的,实施了数个犯罪行为,行为间有联系(一年前为 狩猎盗窃枪支,一年后抢劫银行使用了该枪支,不成立牵连犯)。
2. 目的行为或原因行为触犯了一个罪名时,手段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了另一个罪名。
1.以伪造公文骗取公私财物。
2. 盗窃财物后,为销赃而伪造印章。
1.从一重处罚。《刑法》T339
2. 从一重从重处罚。《刑法》T253
3. 独立法定刑。《刑法》T321
《刑法》T157,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妨碍公务罪实行数罪并罚。
四.刑罚
1.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2.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这是附加刑的特点。
3.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4.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5.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6.主刑比较:
刑罚种类
期限
起算日期
数罪并罚
判决前羁押相抵
附加刑
缓刑考验期
享有的权利
管制
3个月以上2年以下
判决执行之日
3年以下
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
可以
—
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
拘役
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
判决执行之日
1年以下
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
可以
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2个月。
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有期徒刑
6个月以上15年以下
判决执行之日
20年以下
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
可以
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1年。
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无期徒刑
—
判决执行之日
—
—
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死刑
—
1. 判决确定之日起。
2. 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而不是从裁定之日。之前羁押的时间不计算在缓期2年的期限内。
1. 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下列情况是不必立即执行的:
a. 自首、立功或有其他从轻情节。
b. 在共同犯罪中罪行不是最严重的。
c. 被害人过错导致犯罪人激愤犯罪的或其他容易改造情节。
d. 有令人怜悯的情节。
e. 其他应当留有余地的情况。
2. 死刑只能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一审。
2.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3.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也不适用死刑缓期2年执行。
4.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
a. 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P147T24);
b. 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c. 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5. 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7.罚金、没收财产
A.罚金:
a. 对犯罪的单位只能单处罚金。
b.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P146T19)
c. 罚金的缴纳: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P146T20)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B.没收财产:(P146T21、P147T22)
a. 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分或者全部。事实上是没收犯罪人合法所有并且没有用于犯罪的财产,而不是追缴犯罪所得的财物。
b. 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
c. 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