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b.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对于法院、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法院、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被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
E.合议庭或者独任审判员认为应当对被告人撤销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报请院长批准。
七.附带民事诉讼
1.受案范围:
a.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法典)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解释)
b. 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法院不予受理。
c. 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
2.请求人:
a. 被害人。
b. 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
c. 无限的法定代理人。
d. 检察院:受损失的单位未提起的,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3.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包括:(P191T42、43、44)
a. 刑事被告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及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
b. 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
c. 已被执行死刑的罪犯的遗产继承人。
d. 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已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
e. 其他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单位和个人。
f. 附带民事诉讼的成年被告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如果其亲属自愿代为承担,应当准许。
4.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期间和方式:
a. 期间: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后第一审判决宣告前提起。没有提起的,不得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可以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b. 方式:
(一) 可以向公安机关、检察院提起,已经公安机关、检察院记录在案的,刑事案件起诉后,法院应当按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受理。
(二) 公安机关、检察院可以进行调解,已经调解并已支付的,被害人又坚持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法院也可以受理。但对于被害人无法证明被告人确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法院可以裁定驳回。
5.审理:
a. 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庭审中分阶段进行,先刑事后民事。
b. 只有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被害人遭受的物质损失或者被告人的赔偿能力一时难以确定,以及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庭等),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如果同一审判组织的成员确实无法继续参加审判的,可以更换审判组织成员。
6.调解:
a. 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检察院提起的以外,可以调解。调解应当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进行。
b.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审判人员应及时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c. 调解达成协议并当庭执行完毕的,可以不制作调解书,但应当记入笔录,经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即发生法律效力。
d. 经调解无法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诉讼一并判决。
7.执行:
a. 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查封或者扣押被告人的财产。
b. 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依法判决后,查明被告人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应当裁定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c. 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追缴、退赔的情况,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法院可以受理。
d. 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8.收费:法院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不收取诉讼费。
刑事诉讼法笔记(五)B.取保候审中的保证人和保证金的相关规定:
a.保证人的资格:(P189T36)
(一) 与本案无牵连。
(二) 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三) 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 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b. 保证人的责任:(P189T80)
(一) 监督被保证人遵守刑事诉讼法第56条的规定,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第56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保证上人未及时报告的,经查证属实后,由县级以上执行机关对保证人处以1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二) 被取保候审人没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56条的规定,但在取保候审期间涉嫌重新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执行机关应当暂扣其交纳的保证金,待法院判决生效后,决定是否没收保证金。对故意重新犯罪的,应当没收保证金;对过失重新犯罪或者不构成犯罪的,应当退还保证金。
(三) 根据案件事实,认为已经构成犯罪的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逃匿的,如果保证人与该被告人串通,协助其逃匿以及明知藏匿地点而拒绝向司法机关提供的,对保证人应当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 具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如果取保候审的被告人同时也是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保证人还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应当以其保证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起的诉讼请求数额为限。
c. 保证金的规定:
(一) 采取保证金形式取保候审的,保证金的起点数额为1000元。保证金仅限于人民币现金,向银行交纳。
(二) 在侦查或者审查起诉阶段已经采取取保候审的,案件移送至审查起诉或者审判阶段时,如果需要继续取保候审,原则上不变更保证金数额,不再重新收取保证金。
d. 保证人的救济措施:保证人被罚款或被取保候审人被没收保证金后,可以向执行机关的上一级主管机关申请复核一次。没收取保候审保证金和对保证人罚款均系刑事司法行为,不能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如不服复核决定,可以依法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
e. 其他规定:
(一) 对同一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不能同时使用保证人保证与保证金保证。(P189T80)
(二) 被取保候审人违反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被依法没收保证金后,法院仍决定对其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的期限应当连续计算。
(三) 检察院、公安机关已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案件起诉到法院后,法院对于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应当依法对被告人重新办理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手续。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期限重新计算。
3.拘留:
A.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a. 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b. 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指认他犯罪的。
c. 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d. 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e. 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f. 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g. 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B.检察院直接受理的以下两种案件,有权决定拘留,由公安机关执行。
a. 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b. 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C.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拘留证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的负责人签发。
D.拘留后的处理:
a. 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指P52)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b. 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对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刑事拘留、行政拘留、司法拘留的比较:
适用对象
权力机关
法律性质
期限
刑事拘留
现行犯及重大犯罪嫌疑人
公安机关、检察院决定,公安机关执行。
不具有惩罚性
最长14日,流窜、多次、结伙的为37日
行政拘留
有一般违法行为的人
公安机关
具有惩罚性
最长15日
司法拘留
民诉中妨害诉讼行为的人
法院
具有惩罚性
最长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