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954年宪法作恶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其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主要内容和结构形式都受到称赞。
(2) 对社会主义革命与建设起了推动和保障作用,是后来几部宪法的基本模式。
(二)82宪法对54宪法的继承与发展:
1.公民权利(不是所有都继承):条文最多,内容最充实,位置最靠前,但并不完美。例如迁徙自由(用脚投票的权利)与罢工自由(针对非公)都没有继承,建议恢复。
2.原则:
3.机构设置:国家主席,人大
四、▲人权入宪——原则性的,支持保障隐含的权利。
(一)宪法条文33'3"
(二)背景资料:
1.文艺复兴、人本主义、人文……{但丁}提出人权概念
2.16国人权(明确的字眼)入宪。大国没有规定,但已保障到位。
3.中国在人权保障上属于后发型。
4.前社会主义国家都提出了保障人权
5.对权利保护(列举是有限的)、宪政、法治建设、社会发展的深远影响:宪政(以宪治国)是法治的核心和最高层;是“治权”——国家权力服务于、尊重公民权利。人权入宪的推动作用。
五、财产权
(一)是核心人权
当今世界,生命权(抵御权和发展权,中国未入宪)+自由权+财产权(是核心,对合法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三大基本人权
(二)修改前后的不同
1.保护对象:之前不完整,只是列举保护例如收入、储蓄、房屋等;修改后完整,以原则的形式,即包含所有的。
2.保护力度有倾斜:之前是公有全体保护,保护有力,而私有则不是全部且不是很有力;修改后都全体都有力。
3.在修改本身也有争论:之前总是保护公,对私有是虚空的, “合法”二字不对;修改后都实在保护,体现了国家对权利的承诺与义务。
(三)如何保护:中国未完全配套,相应法规还未出台还在制定。位置在总纲13',不合理,不科学,救济问题。世界普遍做法:
1.宪法制定越晚,对其保护越肯定明确。
2.各国越来越强调对财产权限制(私有财产不宜神圣,不可能神圣):
1目的:公共福利与利益。
2方式:没收、征用、国有化、税收。
一、▲宪法监督及宪法诉讼 ▲两大必考:人权与宪法监督
(一)几个概念
1.宪法实施(正面角度)宪法的精神、原则、条文得到落实,实际结果可能是真正落实和不落实。
2.宪法保障(消极角度)为了防止宪法在现实中得不到顺利落实而规定一系列宪法实施制度。主体是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个人。(概念上小于实施)
3.宪法监督(狭义:特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程序审理违宪时间的制度)有权的机关。主体范围更小。
4.违宪审查{大陆法系叫宪法诉讼}主要是事后对违宪的法律进行审查。
5.宪法适用(书)分为执法与司法(主要)宪法司法适用性(为什么,3个原因,P)
6.宪法司法化是一种趋势,一种观念,不是具体制度,是一个过程。
7.宪法诉讼最小,最具体概念,是宪法司法化的结果和表现。(公民因宪法所保障的基本权利受到侵犯而向专门的宪法监督机关提出控诉,请求消除侵害、给予救助的制度)
(二)宪法监督
1. 机关
(1) 立法机关
(2) 普通司法机关:1803“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件
(3) 专门机关(1专门性2权威性3方式多样):宪法法院和宪法委员会
2. 内容
法律文件
国家机关之间的权限争议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
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的行为
规范性文件违宪(实质通过行为违宪表现);行为违宪(对行为监督很重要:例如中国欠缺)
3. 方式
(1) 审查
1事先审查(预防性审查)
2事后审查:A.抽象性审查:立 B.附带性审查(具体审查,个案审查):司
(2) 宪法诉讼(≠宪法监督):成为保护公民基本权利的最后救济手段,即穷尽一切救济手段寻求宪法保护。
4. 结果(中国只有(1)和(3))
(1) 撤消、修改(事后)或不批准(事先)违宪的法律、法规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2) 撤消违宪行为;
(3) 罢免有关人员;
(4) 弹劾国家主要领导人。
(三)中国现行宪法监督制度:
1. 以最高国家权利机关为主体,其他国家机关相互配合的宪法监督制度
2.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主体)为核心,包括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在内的宪法监督系统
3. 宪法监督的内容
(1) 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狭义)、地方性法规(地方省级、省会市、较大市人大制定,例如重庆、成都、厦门)和各种决议
(2) 各级行政机关(国务院及其各部门、省级、省会市、较大市…)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及发布的决定和命令
(3) 国家机关主要官员(中央正副职、地方正职)的公务行为
4. 监督方式:事先审查(为主)和事后审查(仅抽象性,无附带性)相结合(无宪法诉讼)
5. 结果:
1不批准违宪法案;
2撤消违宪的法律、法规、决议和命令;
3罢免(≠弹劾,对象、程序、后果不同)国家机关负责人
&从普通诉讼(无宪法诉讼时)转到宪法诉讼(直接)
(四)完善中国的宪法监督,关键在于建立宪法诉讼制度。必然趋势是宪法司法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