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买受人的权利和义务。(1)支付价款的义务。买受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额、时间和地点支付价款。(2)检验和接受标的物的权利。
(三)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与风险责任的负担
1、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交付就是由出卖人将标的物交给买受人占有。交付包括现实交付和拟制交付。
2、风险责任的承担。风险责任的负担是指买卖合同订立后,发生不是由当事人双方的故意或过失而造成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由谁承担的问题。在标的物交付前由出卖人负责,交付后由买受人负责。在途的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负责。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损毁灭失风险的转移。标的物损毁、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四)特种买卖合同。
1、分期付款买卖。出卖人解除合同的条件是,当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1/5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标的物的使用费。
2、凭样品买卖。当事人以样品的方式来确定合同而不是以合同的方式来确定。当事人应当封存样品,并可以对样品的质量予以说明。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应当与样品及其说明的质量相同。如买受人不知道样品有隐蔽瑕疵的,即使交付的物与样品相同,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的质量仍然应当符合同种类物的通常标准。
3、试用买卖。又称试验买卖,实际上是附停止条件的买卖。试用的认可是买卖合同的生效条件。试用期间可以约定,约定不明的由出卖人确定。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间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标的物。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4、招投标买卖。
5、拍卖
6、易货交易。按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概述
(一)概念、特征、种类
1、概念:是指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电,用电人支付电费的合同。
2、特征:
(1)供用电合同是一种有严格计划性的合同。
(2)主体的特殊性。供电人是指供电企业或者依法取得供电营业资格的非法人单位,受委托的营业网点和营业所不是合同的当事人。
(3)在本质上属于一种特殊类型的买卖合同。其特殊性在于首先,由于电力的供应是连续的因此合同的履行方式处于一种持续状态,是持续供应合同;其次,电力的价格实行统一定价的原则;再次,由于电的不断使用就是电的消费,所以,供用电合同不发生其他买卖合同中交货和退货的问题;最后,供用电合同是格式合同。
3、种类。工农业和其他生产经营用电合同和生活消费用电合同。
(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1、供电人的权利和义务:(1)安全供电。(2)需要中断供电时通知用电人。(3)及时抢修。
2、用电人的权利和义务(1)及时交付电费。(2)安全用电。
三、赠与合同
(一)赠与合同的概念、特征和种类
1、概念: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地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2、赠与合同的法律特征(1)赠与是一种合意,是双方法律行为。须有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2)赠与合同是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3)赠与合同为单务、无偿合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单独接受赠与,不必由其法定代理人加以追认(4)赠与合同为诺成合同。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生效。但因其为一种不要求对价的无偿合同,合同法又规定了赠与人的撤销权以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
3、种类
(二)赠与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赠与人的权利和义务。
1、给付赠与财产的义务。2、撤销赠与的权利。包括任意撤销和法定撤销。任意撤销,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带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上述规定。法定撤销情况(1)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2)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3)受赠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行使。另外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其撤销权应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6个月内行使。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3)损害赔偿责任。因赠与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4)瑕疵担保责任。一般的赠与,赠与人不承担责任。在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如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保证无瑕疵的,造成受赠人损失的,承担损害赔偿责任。(5)履行赠与义务的免除。在赠与财产交付前,赠与人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即使赠与合同是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
2、受赠人的权利和义务(1)接受赠与财产的权利。(2)请求赠与人履行赠与合同的权利。此权利只适用于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和道德义务的赠与。(3)履行赠与所附负担义务的义务。这种义务不是财产的对价,而是可以履行且可以请求履行的法律义务。(4)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因赠与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赠与物灭失、毁损的,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只限公益性质赠与。其他情况,受赠人无权请求损害赔偿。瑕疵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可以分三种情况第一,一般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第二,附义务的赠与,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第三,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四、借款合同概述
概念:是指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法律特征:1、借款合同是转让货币所有权的合同。2、借款合同是货币为标的的消费借贷合同。(借款合同分为使用借贷、消费借贷两部分。消费借贷又称为借贷合同。借贷合同可分为实物借贷和金钱借贷两种。合同法中的借款合同是金钱借贷,标的是作为种类物的金钱。)3、借款合同原则上是有有偿合同,但也可以是无偿合同。。4、借款合同记既可以是诺成合同(银行贷款),也可以是实践合同(自然人间)。
(一)借款合同的订立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没有约定利息或利息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为防止高利贷,合同法对借款利息问题作了如下规定第一,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第二,关于利率,自然人之间的借贷不得高于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包括利率本数)。超出部分利率不予保护。
(二)贷款人的权力和义务
1、收取利息的权力。2、要求提供担保的权力(可采取保证、抵押和质押)。3、收回借款的权利。4、监督贷款使用的权利。5、提供贷款的义务。6、保管担保物的义务。
(三)借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1、接受贷款的权利。2、提前还款的权利。3、申请展期的权利。在还款期限届满前申请。4、接受监管的义务。按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真实的财务状况。并按照约定定期向贷款人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5、按约定使用贷款的义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否则也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否则贷款人有权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或解除合同)。6、支付利息的义务。不满1年的,或剩余时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还款时一并支付。1年以上的,每届满1年,支付一次。7、返还借款的义务。未按约定期限返还的,按照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五、租赁合同概述
(一)概念、特征和种类
概念: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特征:1、是转移财产使用权的合同。2、是双务、有偿、诺成合同。3、标的物为有体物、非消耗物和特定物。4、具有期限性。5、在当事人之间引起债权、债务法律关系,又引起物权法律关系。物权法律关系表现为第一,租赁合同存续期间,出租方不得将该租赁物再出租给第三人,即就同一租赁物只能设一个租赁权;第二,出租人在租赁合同存续期间出售租赁物的行为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另外承租人享有先买权。
种类:一些带有租赁形式的交易行为,如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和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出租、农村的土地承包经营、企业承包租赁等合同法规定的租赁合同不适用于上述租赁活动。
(二)租赁合同的订立、形式、期限和内容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否则超出部分无效。续订也不得超过20年。租赁期达6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依法不能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1、在租赁期间因占有、使用租赁物获得的收益规出租人所有,另有约定除外;2、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应当在出卖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3、关于转租,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同意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三)租赁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出租人的权利和义务。
1、收取租金的权利。2、处分租赁物的权利。3、将租赁物移交承租人使用、收益。租赁物危及承租人安全或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可随时解除合同。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或不支付租金;第三人主张权利的,承租人应及时通知出租人。因不可规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4、维修义务。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承租人的权利和义务。
1、承租人享有对租赁物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2、支付租金的义务。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交。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清的,租赁期不满1年或剩余时间不满1年的在租赁期届满时支付。租赁期1年以上的,每届满1年时支付。逾期未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3、按照约定使用租赁物的义务。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可以协议补充,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租赁物的性质使用。4、保管租赁物的义务。5、对租赁物不得擅自改变和转租。6、租赁期满返还租赁物的义务。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六、融资租赁合同概述
(一)融资租赁合同的概念、特征和种类
概念: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法律特征:1、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和租赁物的选择出资购买租赁物。2、出资人须将购买的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3、承租人须向出租人支付约定的租金,租金实际上是承租人分期对出租人购买租赁物的价金的本息和出租人应获取的利润等费用的偿还是融资的代价,不是使用租赁物的代价。4、主体具有特殊性。其中出租人只能是具有融资租赁业务的租赁公司,出租人一般是法人,不能是自然人。5、租赁物交付方式的特殊性。由出卖人将标的物直接交给承租人。6、瑕疵担保责任。一般不负责任。除非承租人是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7、合同期满后租赁物的归属具有特殊性。承租人可以选择返还或者留购或者续租。8、对第三人责任特殊。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9、融资租赁为诺成、有偿、双务、要式合同
民法学考研复习笔记第12部分
其他考研论坛 /2005-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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