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无权代理
一、无权代理的表现
无权代理是指在没有代理权的情况下以他人名义实施的民事行为。具体表现为1、未经授权的代理;2、代理权消灭后的代理;3、超越权限的代理。
二、无权代理的效力
无权代理本身不具有法律效力。这种状况在有关当事人依法行使权利加以处置之前处于或然状态。
(一)本人的追认权和拒绝权
追认权是指本人对于他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以后擅自以本人名义实施的无权代理承认其效力,同意承受其法律后果的权利。
《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 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二)第三人的催告权和撤销权
催告权就是第三人告知被代理人在一定期限内就是否行使追认权予以明确答复的权利。
恶意第三人指知道对方没有代理权而与其从事民事行为的。
被代理人和第三人对于无权代理行使上述权利都是单方民事法律行为,不必征得他人同意。在此种意义上,无权代理可以称为相对无效代理。
如果第三人知道对方无权代理而与其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由无权代理人与第三人负连带民事责任。
三、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是指无权代理人以代理人名义进行的民事行为在客观上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而实施的代理行为
《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表见代理应具备以下构成条件
1、存在无权代理行为
2、第三人在客观上有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
3、第三人主观是善意而且无过错。
表见代理产生有权代理的法律效力,即无权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于被代理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产生、变更或消灭相应的法律关系。
民法学考研复习笔记第5部分
其他考研论坛 /2005-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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