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2005年考研辅导民事诉讼法笔记一

  21世纪 /2005-05-07

 

民事诉讼法    01

开始于2005-8-10 8点
一般是三道题,题型上看,简答题和论述题,有时案例。难度上算中等,不会出专业性特强的,除了基础性之外,强调民事诉讼的特点,反映出民事诉讼才具有的。
简答题和论述题是否需要回答概念,如果比较清楚还是答上比较好,往往可以从概念中反映出题目。在回答两种制度的区别时,写出要点还要将具体内容阐述一下。
今年从量上要缩小,方式有二,通过题目形式变化,数量上减少或者答题内容减少,综合性提高。
民诉不出热点问题,面试喜欢问如何看热点问题,专业书的阅读。答卷的时候保证速度的时候尽量清楚。基础的东西一定不能答错,否则。

第一章 概述
一、民事诉讼
1、概念
2、特点
1)法院代表国家
2)解决民事纠纷
3)诉讼活动受到民事诉讼法的调整
4)民事诉讼有一定的程序性,由一定的诉讼阶段构成民事诉讼。民事诉讼各阶段虽有各自的任务但有密切的联系。
3、内容
法院        当事人
     

     案件
1)解决民事纠纷具体活动由当事人、法院一起进行
2)解决有关民事活动阶段(解决阶段的发起、主体)
从宏观上说,案件解决的程序和案件各阶段的具体程序,各个程序的条件、范围要求、发动、运行、法律后果。有些情况下,制度会出现两种情形可以选择,但条件上有一定的变化,如被告不出庭,必须到庭的拘传,一般被告可以缺席判决。
民事诉讼基本知识需要能理解、运用。每年有一道运用题。各种制度的主要区别需要注意。仲裁不会单独考,一般放在比较中。
二、民事诉讼法
掌握两点:
1、民事诉讼法的属性
为什么是基本法、部门法、程序法?基本法是从整个国家法律体系的地位角度回答,是基本法律,仅次于宪法,高于一般的法律法规。部门法是从调整对象上说,规范了特定的社会关系。程序法是从民事诉讼法的内容看,规范的是民事诉讼的权利义务和过程。
2、民事诉讼法与民事实体法的关系
至于与宪法、刑事诉讼法、组织法的关系,不如与民事实体法之间的关系重要。从考试意义上也是如此。谈到这种关系时,首先总是考虑他们调整的关系不同,强调各自的作用,在此上考虑两者之间的关系。
1)不同的法律部门,调整不同的法律关系。举例说明,在社会中发挥不同的作用。
2)相互的联系。两者内在的关系,如民事诉讼中制度的建立是以民事实体法的制度为基础。其次民事诉讼的自身作用,如诉讼地位平等对实体平等的保障。
如果能够说明两者之间的联系区别,以及分别作用,具体的事例,则会比较满意。
3)强调独立的法律价值
  民事实体法是为了促进法律关系的发展,诉讼法为了解决已经出现的纠纷。两者在价值取向上不同,前者考虑公平、诚信,后者考虑公正、效率。前者对民事主体资格要求比较严格(要求法律关系安定),而后者的资格要求比较松。
三、民事诉讼法学
定义为学科,研究的对象就是古今中外民事诉讼制度的理论与实践。

第二章        民事诉讼法的性质、结构、内容和效力

一、        性质
一般了解。
二、        任务
不会单纯考,过于一般。要结合具体内容。虽然考的可能性很小,但对理解整个民事诉讼制度有意义。民事诉讼的具体制度和结构就是为了解决民事诉讼的任务。如果谈对某种制度的任务时,如果忘了,民事诉讼法的任务可以帮助回忆。
保证诉权、保证公正审判、保证有效查明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依法审判。我们可以从这些方面注重每个制度的作用。
三、        效力
一般掌握即可
四、        结构
一定要比较熟悉。
总则
1、        立法的根据任务
2、        基本原则和制度
3、        审判组织
4、        诉讼管辖、回避制度
诉讼参加人(地位)
1、        原告
2、        被告
3、        其他诉讼参加人
证据(证据种类、举证责任、保全)证据规定要看看(举证责任、证明力问题),须要适当补充一下。
辅助性制度,意义相对弱,考试可能性更小。相对大的事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其他几乎不考。
调解
期间诉讼(时间、方式)

审判程序
  诉讼程序(分类,11种程序逐一写出,各审判程序阶段,简易程序的规定,程序的特点、发动、运行)

执行程序(规定、制度)

涉外诉讼程序规则

第三章        诉和诉权

一、诉的要素
1、当事人
2、诉讼标的(法律关系)
1)对诉讼标的的认识(与标的物(指向的具体对象)的区别、诉讼请求(根据诉讼标的所提出的具体主张)的区别)诉讼请求不会影响诉讼性质,诉讼标的变化会影响。
3、诉讼理由
二、诉的种类
分类的标准、作用、事例
1、        确认之诉
2、        给付之诉(有时包含确认)
3、        变更之诉(变更现存的法律关系,是否需要变更、如何变更,有时包括给付内容)
三、诉权
1、法律赋予
2、双方享有
3、包括程序意义上和实体意义上
4、贯穿在诉讼过程中
5、诉权和诉讼权利的区别(前者是抽象的诉讼活动的基本权能,在具体的过程中表现为诉讼权利,是抽象和具体的关系。前者是基本全能,是一种法律资格,前者还是一种潜在的权能。)诉权是当事人享有,诉讼权利是诉讼参与人也享有的。

第四章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一、内容(要素,主体、内容、对象)
二、意义
三、变化原因(考过、民法、法理也考过)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
实践意义:一切权利义务的行使都是法律的规定。
理论意义:有利于整体上把握民事诉讼制度。是联系民事程序诉讼制度的红线。诉讼权利义的规定安排了不同的诉讼制度。

第五章        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题目比较大,但仍然可以考一部分内容。
诉讼地位平等、辩论、处分(在整个过程,但事人都可对自己的权利作出处分、各项权利都可处分、对实体权利的处分是通过相关的诉讼权利的处分、法院对处分的保障,还有监督,比如撤诉。老师主要看要点,和说明,击中要害就过去。)、法院调解原则,四项权利比较重要。
从考察,第一,基本概念、第二,这项原则订立的基础(一定与实体法有关)、第三,法律上的规定(原则的基本内容,援引、说明、具体表现);第四,具体内容的说明。(对各方的要求、对案件的意义)

概念的关键词十分重要,务必搞清楚。
诉讼辩论必须在法院辩论才有意义。老师有形无形会注意这些问题,会怀疑理解十分准确。处分是对权利的支配权。具体的内容自己看,按照我列的要点归纳一下。写上关键词就行了,看这个归纳的东西是否能复述。如果可以完整复述就行了。如果将提要不用还能复述就可以了。能够概括的就是理解的。

检查监督(是对审判、抗诉)、支持起诉(只有机关团体、单位可以这样,公民不行,只是支持不是代替)这是最基本的,别的一看就能理解。前面提到的不能搞错。

民事诉讼法    02

第六章 基本制度
设计到民诉和刑诉,这是两者考其一的。
合议制度(两个问题,一,合议制什么时候用,独任制什么时候用。二,合议制适用的时候,内外关系。)谁出题,如果付出题,涉及审判组织和审判程序之间对应关系。作为复习题来讲,过去考过,不同的诉讼程序中审判组织有何不同?这个很适合综合考试。很容易,但是答好(全)不容易。首先,需要了解11种程序,然后将审判组织都答对。如果有可能出相对深的问题,估计在同一的考试中可能性比较小。如简易程序都独任、普通程序都合议是否合理?制度的实际都是为了案件审理的需要。我们在立法上错误,在于程序与案件对应,但组织与程序直接对应,而没有与案件度应。但是问题在于,这种间接的对应可能导致审判组织与案件的不对应。
回避
公开审判(具体内容与刑诉有一定差别)法定不公开(任何情况都不公开)和申请不公开。
证据的收集和调查(依职权和申请调查)
两审终审(意义、与三审终审的选择)

第七章 民事审判权和民事审判组织

审判权的特点:被动性、独立性、终局性。这些特点的内容,以这些内容进行制度的评价。在有可能的情况下,讨论现行制度的成因,说明其合理性,并在此基础之上阐述不足颇有意义。搞不清楚的问题不要批评。
民事审判权的功能,讲到权力的功能的时候,其功能于主体要发挥得作用有内在联系,首先,审判权是法院参加民事诉讼的依据。这些权利的共同构成民事诉讼制度。审判权应当为保障但事人权利服务。
民事审判权的具体内容。委托调查这样的东西,不一定要考,但同类问题中,委托的是外地的法院。但是现在没有选择题。
诉讼指挥权,主要由法院安排诉讼进程。包括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义务的行使。特定事项的处理权。裁判权(这是最重要的权力)。

审判组织
实际上就是不同的程序中审判组织是否不同。公示催告中,独任审判的、除权判决阶段需要组成合议庭。
合议庭的内外关系。内部关系是指合议庭成员的关系,民主集中制。少数服从多数,对案件事实认定和法律认定的多数意见是合议庭意见。形成不了多数意见提交审委会。
外部关系,使合同议庭和诉讼参与人和参加人的关系,集体负责(任何人的行为代表全体)、同一行动(对外关系应当一致)。
与审委会的关系,综合考试不会涉及,一般了解。

第八章 主管与诉讼管辖(比较重要的部分)

之所以重要,在于内容比较丰富,多,在民事诉讼中的地位比较重要,涉及案件的管辖问题,从考试上说意义比较大。考试可能有案例,案例肯定是与司法实践联系比较密切的内容,首先就是管辖。
主管一般看
管辖问题,注意,确定管辖的原则。在设立管辖的时候确定什么知道四项,如有利于诉讼、有利于分工、维护主权等。但是确定管辖的原则是指在确定具体案件的时候如何选择。如被告人住所地与管辖相联系。法院辖区和争议标的的联系。如权利义务的发生地。通产表现为与法律事件的联系,或者有关法律关系中主要方面的因素。如侵权行为地、合同履行地。或者与标的联系的,如保险标的、票据支付地。运输合同纠纷、驶发地、目的地、事故发生地、最先到达地。这些是与案件联系最密切的,有利于事实查明,便于审理。特殊地域管辖一般在于与案件联系最为密切,和被告所在地。“法从理出”
级别管辖:各级法院都受理第一审,基层法院是概括性排出性规定。高级法院没有权利受理自己认为有权管辖的案件。
地域管辖
案例比较特殊的,涉及身份的可以由原告所在地,司法解释中涉及支付赡养费可以由原告所在地。
特殊地域管辖,最密切联系来记忆。9种。最重要的是涉及合同纠纷。合同纠纷由合同履行地和被告所在地。什么是合同履行地,不是很好记忆。不过幸亏只会考一种,如接待、加工承揽。编造的案例,一般一个完整的句子就包含一个知识点。
协议管辖,约定管辖,约定的法院有哪些,一般的纠纷中仅限于合同纠纷。一般了解成立的条件(书面、合同纠纷、选择法院有限制,联系最密切、签订地、履行地、标的所在地、原被告。协议不可违反级别和地域管辖。也不可违反专署管辖。协议管辖无效,法定管辖。
专署管辖,很容易埋伏。如房屋所有权的买卖,不可约定管辖。继承纠纷,两个。
移送管辖,过去考过。注意,移送的条件、只能移送一次,发生争议制定管辖。
指定管辖,一般是争议,或者无法管辖或者管辖不明。管辖权转移有联系。上下级法院之间。
难度更大的部分在于这些管辖之间的联系,如各类管辖与确定管辖因素之间的关系。最难得题目就是这一类,如举例说明不同管辖之间的相互联系。(如管辖权转移和级别管辖,协议管辖和法定管辖)
共同管辖,尊重当事人意愿,协商管辖,不成的上级指定。这是从以防万一的角度阐述,但在专业课中是一般的。
除了固定的死的规定之外,绝大多数题目不是这样。需要可以培养理解的能力,以便灵活利用。
管辖的恒定(受理案件时的相关状态,此后不因相关因素而转移,如被告搬家、行政区域发生变化)和管辖权的转移(条件、提出、形式、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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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站小编 Free壹佰分学习网 2022-0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