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价格调控
价格调控是重要手段。价格调控法是否与计划法平级?很多人认为属于计划法的子部门。我们不管是哪一部分。这都是重要的部分。P453
价格规制法,价格是商品价值的货币表现。价格法的概念,不用说。454,我国的价格管理体制。价格调控主体、价格规制主体。我国价格管理机构是物价主管部门和其他机构。国务院是发改委的物价司。省物价局单设,但是人事受到同级发改委制约,或者计划委系统。统计局也是计划委系统的。价格管理还有工商,有价格规制功能。还有食品、药品检查监督机构。商委(商务局)的职能也很大。
经营者的价格行为,大部分是违反价格规制法律规制的、少量违反调控行为。454需要了解一下,命令禁止的不正当行为。第一,串通、第二,低价倾销(三种例外)、第三,捏造涨价信息;第四,诱骗;……大多是不正当竞争。不细讲了。这七种情形在非典中暴露无遗。成为了案例库。
政府定价。我国仍然在转轨过程中,必然保留一些东西。政府定价未必一定是,只不过中国定价比较宽。我国主要是市场调节价。但是一旦定了影响很大。如90号汽油。第一,与国计民生关系重大的商品,第二,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第三,自然垄断经营商品;第四,重要公共事业,重要公共服务。
456倒数第二段,一句话。价格法指出“稳定市场价格总水平……”。对于我们理解价格调控在宏观调控法中有重大意义。
457,下面一小段,“此外价格法规定……”价格干预措施的适用:价格水平有可能显著上升或者有可能显著上升,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可以用,对部分价格采取限定差价率、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调价备案。可以并用或单用。省一级可以批准,应当报国务院发改委就行了。
价格紧急措施。……
资源法、能源法不考。
第三部分 市场规制法
概述免了。
体系: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消法、特别市场规制制度(公共事业中)),严格的是前面两中。
垄断和不正当竞争在社会中广泛存在。就算是行政机关也是垄断。但是往往很多垄断不适当。
二、反垄断法
有了新的发展。补充的内容有一定的时效性。与教材相互补充。
(一)垄断概述
1、产业组织理论
一个国家有许多经济政策,分为产业政策与其他。产业政策分为产业机构政策和产业组织政策。产业组织政策涉及市场中企业的关系,调整这种关系(尤其是不正常的关系),会影响到产业机构政策,反之亦然。
涉及三个问题:第一,市场结构(集中度如何,与垄断有关;产品差别,也与垄断有关;进入壁垒,一旦市场形成之后,会排斥加入者,如北京演艺市场,很难打入);第二,市场行为(价格行为,市场主体进入,大企业就会采取降价使之破产,非价格行为,如产品的技术开发,准备联合对付对手。销售活动,不一定是价格行为,但也可以占有市场,形成垄断。);第三,市场效果
2、 垄断的构成
如何判断垄断,不同时空不同。总的看来,判断是否垄断,至少有:第一,危害性,某中行为或状态导致生产或流通领域受到实质性的限制或损害,危害性需要到一定程度,要到一定阈值才算垄断;第二,违法性,是指某种行为或状态是否违背法律规定的明确规定,法律将阈值提高到一定水平。不同国家的宽严程度不一样。垄断的具体形态下有几个词,卡特尔cartel、辛迪加、托拉斯等。
(二)反垄断法的基本内容
1、实体法
1)禁止限制竞争
反垄断法都会对限制竞争禁止。
禁止主要涉及私人垄断和卡特尔协议。Cartel 是指厂商为垄断市场而在一定的时期内,就产量和市场划分所达成的正式的或非正式的协议。一般有纵向和横向之分。前者是企业之间形成一条龙的协议,如果不涉及到对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或侵害,一般反垄断法不禁止。反垄断法针对横向的。横向的就是同一环节的企业之间所订立的卡特尔协议。都是生产或销售企业。
卡特尔协议的要件:第一,动机上,当事人为了取得巨额利益而订立的互相约束的协议。中国十大暴利行业。第二,协议的履行限制了市场竞争,从而影响了市场的公正。第三,协议对生产和交易具有实质的危害性,阻碍了生产力。
2)禁止过度集中。市场过度集中就会影响其他主体进入市场。但是集中产生规模效应,同时内部是协调的。但是其本身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往往造成市场壁垒。
3)禁止滥用优势。
4)除外条款。(以上都有除外)我们从另外的角度看,这些行为如果对国家是有利的,则需要做出例外。需要对一些自然垄断和公共部门以及有利于社会的做出例外的规定。
2、程序法
一般有专门机构,有广泛的执法权、一定的准quasi-legislation立法权、准quasi-judicial司法权。
有一系列程序,即使进入法院也不同于一般程序。研究还不够。
3、反垄断法的原则
1)原则禁止原则和弊害禁止原则
只要有共谋就是垄断,就是原则禁止原则。后来发现有问题,于是要有危害性才垄断。是否是的确限制了竞争。
2) 行为控制原则或者结构控制原则
以上连个原则并存,都需要考虑,多个因素同时判断。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征求意见稿)主要内容
很不成熟,但是十年的结晶。市场有了很大变化。稿子改了又改。
1、 适用范围
空间、时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从事违反本法规定并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限制或者影响的行为适用本法。这是域外效力,世界通例。
2、 法律定义
垄断是指下列排除或者限制竞争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权益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第一,经营者之间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调一致的行为。第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第三,企业过度集中。第四,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的行为。
3、 主管机关
国务院反垄断主管部门,十分含混。之所以如此起草,主要是商务部起草的,不可能排除自己,也不能排除工商部门,也不能直接写自己。最后国务院就订了工商主管,其他协管。
4、 禁止垄断协议
排除了四种情形:第一,经营者正当的市场共同行为;第二,中小企业增强竞争力的共同行为;第三,经营者适应市场变化,制止销售严重下降和生产明显过剩的行为;第四,其他有利于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公众利益的行为(这一条裁量余地大了)。
5、 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判断市场支配地位的标准是重要的问题。一个经营者达到50%以上,两个经营者达到2/3,三个经营者达到3/4以上。
6、 控制企业集中
企业集中的界定,比较困难。高度集中的一半都是国有企业,因此不好处理。相关规定意义不大。
7、 禁止行政性垄断
四种行为,就是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
其他内容意义不大,不说了。其他看书。
截止于2004-8-10 21点
开始于2004-8-11 18点30分
经济法 09
反不正当竞争法
1、概念
182,法律定义采用了概括式的一般条款也有列举式。学理上有问题,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利也应当是属于不正当竞争。应当定义为,是指经营者违反法律规定侵害了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2、垄断与竞争的关系
所有的竞争都是与竞争相对的。垄断可以免受竞争之苦,而获得高额利益。我国制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时候,考虑到需要调整一些垄断问题,于是将这些垄断行为作为不正当竞争的情况规定下来,但学理上应当分开。
3、 不正当行为
185,采取欺骗性标志的交易行为,强制性的交易行为(依法占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限制本地商品进入外地,现在屡见不鲜,将本地的优势资源限制出境,对外地物美价廉的产品限入)有些情形除外,如特殊资源;商业贿赂(把握构成要件,只要达到一定数额就构成犯罪),为了获得相对于对手的相对优势。虚假宣传;侵犯商业秘密(商业性、秘密性、实用性);国内商品的倾销,目的是排挤竞争对手,有些例外(四种);搭售和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诋毁商誉(消费者对经营者的批评并不是诋毁);串通勾结投标行为。
不正当竞争行为,本质上也是竞争,只是不道德,不合理,破坏市场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