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学科论
一、研究对象
经济法学科建设的自身问题在86《经济法原理》年就引起了关注。大量的教材偏重于普及,专著应当深入。但是这本教材认为,应当更加关注法现象背后的法理基础。但这是一个里程碑式的教材。全面考察经济法研究历程,固然有历史背景、法治关系,但是自身的问题是不可忽视的。如果不关注经济法学的自身问题,就可能不断的重蹈覆辙。其中的问题有。
经济法的研究对象要明确。很多的研究者对于对象的明确性不很关注。经济法学究竟研究什么?经济法学研究经济法,等于什么也没有阐述。同时经济法学是否仅仅研究经济法本身,一般说来,学科不仅研究学科客体,同时研究学科自身(反思性)。以史学为例,不仅研究历史本身,同时研究历史研究学术本身。因此经济法也必须研究经济法自身,这也是走向成熟的需要。这种将自我作为关照对象的态度和学科转变是极其重大的发展。
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学科上说,包括经济法学产生发展的历程及其内在规律(史学的关照)、经济法学的体系(学科意义上的、内在联系)、经济法学的研究方法(认识论和方法论问题)。经济学的反思集中在研究方法上。第四方面是经济法学教育。
二、经济法学体系
经济法体系与经济法学体系的区别。这种学科体系具有多方面的意义,无论是学科自身建设还是研究方法。大致分为四块:
经济法总论内容基本完了。
经济法 05
第二部分 宏观调控法
制度上的学习比较容易,分歧不大,但需要相对全面一些。
一、概述
1、定义。经济法的定义可以反复套用。
2、体系。四块
3、经济法学与经济学之间的关系
这是经济法中需要关注的问题。宏观调控法中,我们会先谈经济问题,然后阐述法律问题。如财政的职能,就是阐述财政法的价值(因为法律在这里更多的是作为一种调整秩序的工具)。我们在学习中,是否需要将经济学搞通,我们要注意学习经济学的目的是为了经济法学,不能颠倒。这两个学科毕竟是不同的,无论是系统还是交互的符号。一定要注意从法学角度看问题。我们要牢牢抓住宏观调控中“法味”比较浓的问题。法味不浓的问题不可能成为考试的重点。
二、 财政法
(一)财政与财政法的一般原理
1、财政
全面准确地理解财政是重要的,这是理解财政法的重要前提。财政不仅是法内容,同时也是经济学内容。
1) 定义
财政是指国家和其他公共团体为满足公共欲望而取得、使用和管理资财的活动的总称。我们可以引申出:
2) 特征
(1) 财政的主体是国家。这种财政行为的主体是国家和公共团体,主要是国家行为。
(我们将经济行为划分可以分为公共经济和私人经济,如南水北调、西气东输等行为就是公共经济行为。现代经济与传统经济的区别在于,强烈的对于公共物品的欲望。
(2) 财政的目的是为了满足公共欲望实现公共需要
财政支出(国家公共管理、国家建设、某些特定的需要)这些都是为了满足公共物品的需求。这对于社会的安定和协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财政行为的历史相当久远,只要存在公共管理就存在财政。
(3) 财政内容包括财政收入、财政支出和财政管理。具有强制性、非营利性、有序性(国家的财政随政权而变)。
3) 财政的职能
(1) 分配收入的职能。所有的财政活动必须建立在收入之上。收入的来源于生产活动,强行介入收入分配。
(2) 配置资源的职能。分配收入属于广义的配置资源,同时通过财政手段影响经济走向。有人分析,凡是行政热点,公共资金与个人资金是1比10左右。
(3) 保障稳定的职能。保持社会的经济秩序、社会的稳定的发展。
这些就是财政法所要实现的价值,没有财政法的完整,就会导致财政职能行使的障碍。
2、财政法的概念
财政法是调整国家和公共团体为了实现公共欲望而实施的管理资财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 调整对象
(1) 财政收支管理关系
(2) 财政活动程序关系
(3) 财政管理体制关系
2) 财政法的体系
(1) 预算法
(2) 税法
(3) 国债法
(4) 政府采购法
(5) 转移支付法
需要说明的是财政法的体系是指广义的财政法包括税法。狭义的财政法不包括税法。
开始于2004-8-8 19点
信息:年会论文集
(二)预算法
预算法是财政法的核心内容。四个问题:
1、 概述
1) 概念
预算是指国家对会计年度内,收入和支出的预先估算,包括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预算法就是调整国家在预算资金的筹集、分配、管理使用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们统称为预算关系,可以分为预算程序关系、预算实体关系两块。具体含义看书。
预算法是对全面的收和支进行规范的法律。
2) 预算的体系
依据国家的政权结构形式所形成的协调统一的整体。我国实行一级政府一级预算。目前仍然是五级。预算法需要调整程序关系,这样一级政府一级预算就会带来不同的环节。
中央预算包括:382
2、 预算管理职权
只要是职权就是预算调控主体的权力和义务。这种职权可以分为:
1) 各级权力机关的预算管理职权
第一, 全国人大和地方人大:审批权,财政部部长受国务院委托作预算报告,全国人大批准或不批准,决定生效与否,没有过案例;变更撤销权,主要指人大常委会,遇到特殊情况需要对预算进行调整,则政府提出,本级人大常委会决定变更,也可对本级政府的决议撤销。
第二, 各级人大常委会的预算管理权:监督权;审批权;变更权
2) 各级政府机关的预算管理权:编制权,本级预算的编制和调整;报告权;执行权;决定权;监督权(最低级政府没有)
3) 各级财政部门的预算管理权:编制权(具体编制行为);执行权(执行的协调机构);提案权(本级预算预备费使用);报告权(向政府)
要讲这些放到整个体系中,整个经济法总论的角度理解和把握。
3、 预算收支范围
预算法定包括管理职权的法定,更重要的是包括预算收支范围。
1) 预算收入
第一, 税收收入,中国在税收法定主义的影响下,……。中国设立了很多的基金,后来整顿,逐步减少。部委倾向于设立基金,但民间比较反感。
第二, 依照规定应当上缴的国有资产收益。
第三, 专项收入
第四, 其他收入(规费和罚没收入),现在比重在下降,但基数很大。
2) 预算支出
第一, 经济建设支出
第二, 事业支出
第三, 管理支出
第四, 国防支出
第五, 政策性补贴
第六, 其他支出
这几块为提高宏观调控能力,支出比较多,因此会带来税收负担比较重。中国的支出比例比较大,也是双刃剑。税收上升快于生产总值增长率。
4、 预算法律程序
程序比较重要,在美国等国家很重要的就是程序。
1) 编制
第一, 原则:复式预算原则;不列赤字原则(中央公共预算和地方各级预算);真实合法原则;节约统筹原则
第二, 程序
2) 审批
3) 执行和调整
执行过程中发现原来预算与实际执行有出入
4) 决算制度
预算体系和预算构成、职权(多个角度理解)预算编制的原则,相对比较重要
(三)国债法
1、概念
国债,是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提供公共物品)而以国家信用为基础所举借的债务。国家信用的责任应当是无限的。
2、职能
主要是公共职能,弥补赤字、宏观调控
3、国债关系
4、国债分类
5、发行(直接、间接,主要方式,国家与金融机构合作、销售(交易所)、摊派)
6、使用
7、偿还(适度发行国债对经济有促进作用)
(四)政府采购法
1、概念
政府采购,政府为了实现公共目的,按照法定方式和程序,以购买者身份使用财政资金购进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1)公共资金
2)需要监督
立法意义的作用体现在政府采购的作用:管理作用,可能是公开透明的;调控作用,广义的政府采购法,哪些作为采购领域具有很强的调控色彩;规范和约束作用(预防腐败)
2、采购原则:
第一, 政府采购法定原则,政府采购必须依照法定的权限、方式和程序进行。每一年度必须按照预算。
第二, 国家整体利益原则。现行政府采购法中规定,需要有利于国家目标的实现。本国货物优先原则。
第三, 三公原则、竞争原则。属于中央预算采购的目录必须公布,地方各级也应当公布,除了商业机密;任何人不能限制供应商进入采购市场;采购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当事人不得串通;
3、政府采购法的主体
1)政府采购监管主体
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负责
3) 政府采购当事人
第一, 采购人。预算范围内的需要购买的政府机关
第二, 供应商。企业或个人
第三, 采购代理机构(运转情况并不好,通过代理采购的价格往往非常高,原因在于制度安排或腐败)
4、政府采购方式
1) 公开招标,主要方式,不设条件。为了保证公开招标成为主要方式,不能将本可招标的,改变为非招标
2) 邀请招标,有条件,具有特殊性或有限范围供应商采购,或者公开招标费用过大等三种方式。
3) 竞争性谈判。发生以下的:公开招标后没有投标的,技术非常复杂或特殊不能够详细确定规格或要求的;采用招标所需要的时间不能满足紧急需要的;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组合的
4) 单一来源采购。限制更多。如果采购标的职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采购;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的一致性或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不超过原有10%的
5) 询价。
公开招标的适用招投标法,同时适用政府采购合同,争议处理程序等
政府采法意义、原则、主体、方式(重要)
(五)转移支付法
看教材
经济法 06
三、 税收法
集中在理论部分,具体规则看书。
(一) 税收概述
1、 概念
税收是国家为了实现……
2、 特征
1) 主体,国家
2) 目的,公共职能
3) 依据,国家政治权
4) 强制无偿性
5) 依法(税收必须明确、具体、事先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