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几种权利的特征(原来考过)、
(一)立法权
1、代议性(代表民意的机关)
2、少数服从多数(行政是首长负责制)
3、创设权利义务
4、原则性或抽象性(主要是指,立法权的行使、不针对具体个人。
(二)行政权的特征
1合法性/执行性,对立法机关的依附性、从属性;
2、具体
3、个人负责
4、效率
5、命令、指挥、服从
(三)司法权的特征
1、被动性。司法机关摆脱行政性比较困难。
2、独立性。是指法院、检察院,不包括法官。这与国外很不同。我国法院运作,不像法院,行政运作。我国法院里面有法院。合议庭、业务庭之上还有审判委员会。审判委员会到更像国外的法院。
3、审慎性。主要讲,司法是最后的救济手段。还有审判监督程序。现在涉讼信访问题比较多。
4、保障性。主要是指终身制。一般来联邦法官是终身的。州法院一般不是终身的。中国法院是政治化的,与党共进退。中国也不可能搞终身制。一般最高法院dafa官的年龄太年轻。还必须考虑高薪养廉。但中国整体法官素质偏低。从趋势上看应当给与特殊保障。我们从职务上的保护也不够,同对待普通行政机关人员相同,甚至更容易。
二、中央国家机关
一般来讲,世界有这样一些体制,有的国家有议会内阁制,美国是总统制,瑞士是委员会制。内阁是由议会中胜利的执政党组成的,总统制中总统和议会都是民选的。委员会制中,行政机关是轮流担任的。
中央国家机关涉及到组织和活动原则。
(一)组织和活动原则
1、民主集中制原则
含义与人民代表大会相似,还需要增加中央和地方关系。
2、法治原则。强调对维护法治的统一,所有的国家机关必须在宪法之下维护宪法的尊严,一切违背宪法的行为必须得到追究,一切国家机关必须在宪法规定的权限内行使权力。对公共权力来说,法无明文则禁止。
3、分工与制约的原则。
4、精简与效率原则。不断提高工作质量与效率。
5、联系群众为人民服务原则。
宪法学 06
(二)性质、地位、组成、任期、会议制度、职权
去年(考试)质询与国家机关有关系。
性质 地位 组成 任期 会议制度 职权
全国人大 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最高地位 不超过三千人的来自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军队的代表 5年,人大代表没连任限制 一年一次会议,如遇到不能选举非正常情况,常委会以2/3以上通过推迟选举。非常情况结束后一年内,应完成选举。常委会或1/5以上代表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修宪提出主体)。 产生国家主席、国务院、军委、最高法院、检察院等机构、并对其进行监督。
全国人大常委会 全国人的常设机构 委员长、副委员长、委员,157-158人 5年,委员长、副委员连任不超两届 至少两个月开一次会。各中央机关领导可列席会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主任可以列席。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一切机关、个人必须配合。 监督国务院、军委、最高法院、检察院。提出议案的主体。
专门委员会 研究、审议、厘定意见案。提出属于本委员会范围的议案。法律文件违宪审查。质询案。调查研究、提出建议。涉及法律的问题还要交法律委员会。
国家主席 主席、副主席 国家元首 缺位则副主席继任,人大主席暂代。 宣布进入紧急状态。结合形式元首职权,不合适。机体元首制。不统帅武装力量。国家主席不做任何决定,不对任何人负责。
国务院 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负责,领导地方政府 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委员、审计长、秘书长 副总理以上不得超过两届 委员长会议
中央军委 统帅武装力量 主席、副主席、委员 5年,没有规定连任不能超过两届 没有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的责任
中央军委主席领导总书记、领导国家主席,违反了82年宪法。我国武装力量比较含糊,军队是肯定的,但武装警察归公安部门,像苏联的内务部队、边防军。警察也是军衔。军委变相终身制。全国人大议案权(9个):常委会、主席团、三十人以上代表、专门委员会、中央其他机构。常委会议案(7个):委员长会议、常委会委员十人以上联名等。
将各个机关的权力进行分类(依照国家功能的不同角度划分、对比)注意容易犯错误的地方,将内容混淆。
紧急状态,全国决定全国戒严、国务院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戒严,由国家主席宣布。
行政区划,只有三个机构涉及权限,全国人大(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县、不设区的市部分区域变更授权省级政府)、省级政府(乡、民主乡)。
改变或撤消/撤消,全国人大对全国人大常委会改变或撤消,原因是不适当。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国务院是撤消,原因是相抵触。国务院对部位或各级地方政府是改变或撤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省级人大是撤消,理由是相抵触。省级人大对省政府是撤消,理由是不适当。省级人大对市人大是撤消,理由是不适当。
人事任免。国务院的全部人员人大都有权任免,人大常委会对国务院一部分人员有任免权。常委会对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没有任免权。两高和军委任免又不同。中央军委主席由人大选出,根据主席提名对其他人员进行任免,常委会对这些人员也有任免权。全国人大常委对两高人员没有任免权。地方,省长或副省长是由选举产生,按照中央思路应当由正职提名。县级人大常委会,没有秘书长。
质询,30代表或一个代表团向人大交付受质询国务院即起个部委。受质询机关领导人。10名以上常委也可。地方10人以上联名可以提出对政府及其部本质询。常委会,省级5人以上,县级3人以上可以提出质询。书面提出质询案,口头答复,也可提出问题。
三、地方机关
(一)一般地方
就是行政区划。行政区划中的普遍问题是市辖市。这是违宪的问题。市有四种,直辖市、省会、较大的市、经济特区所在的市。立法上,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能够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应当是四市。但是立法法中又作了变化,都认为属于较大的市。较大的市由国务院批准,这里也有问题,国务院是行政机关。
(二)民族地方
自治地方,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民族地方的机关是人大和政府。有七项自治权。其中人事方面的,如人大代表,除了又自治地方民族的代表,也要有其他民族的代表。人大常委会应当由区域自治的民族担任主任。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和县长应当由少数民族担任。自治机关的其他工作人员应当尽可能用自治民族。
1、自治权,制定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一直可以到自治县。报批程序,需要经过批准。省一级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自治州自治县报省或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对上级国家机关的文件有变通执行或停止执行的权利,但需要批准。
2、经济建设事业的自主权
3、财税自主权
4、文化教育自治权,包括办学、广播电影电视、科学技术、医疗卫生、体育。
5、培养民族干部和民族专业人才。
6、组织自治地方公安部队
7、语言文字。诉讼中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
民族自治地方一般有三种情况,一个少数民族建立的;一个为主还有其他少数民族;两个以上少数民族联合建立起来的。
(三)特别行政区
1、一国两制
2、特别行政区
3、中央对特权的权力
1)外交
2)国防
3)任命主要官员,司局级以上干部。
4)宣布进入紧急状态
5)解释基本法
6)修改基本法
2、特区的高度自治权
1)行政管理权
2)立法权
3)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4)处理对外事务的权力
3、主要官员由永久局港权
4、50年制度生活方式不变
5、基本法律不变
6、有自己的货币
7、不征税
特别行政区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没有管辖权。今年解释特首和选举的问题。附件一中涉及行政长官的选举办法。选举办法如果更改须经立法会全体2/3以上同意,经特首允许,报全国人大批准。人大认为,修改首先要经过人大常委会同意。也就是要不要改经过人大常委会同意。后来做出决定,说07年、08年又不实行普选。普选的基本意思是实行选举,不等于直选。香港基本法中说,政治体制发展采取循序渐进的原则。
(四)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问题也比较多。关于居委会选举、村民委员会都是群众性自治组织,不是国家机关。政府对其是指导关系。居委会、村委会的被告问题。中国只有民事、行政、刑事诉讼。很多法院对此不立案。城市中最严重的问题是物业与业主委员会、业主与业主委员会的矛盾问题。中国的程序法防止了很多诉讼。
四、法院检察院
我国现在比较能接受的,司法机关是指法院检察院,狭义的应当是法院。法院上下级监督关系、检察院是上下级领导关系。检察院是同级人大产生,报上级检察长。
司法制度应当包括公检法、司法行政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