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大学2005年国际法考研备考笔记

  21世纪 /2005-05-07

第一章 国际法导论

第一节   国际法概念

一、      概念:

二、      特征:

1、主体:主权国家;

2、对象:主权国家之间的国际关系;

3、渊源:国家之间协议;

4、效力/强制力:与内国法之国家最高强制力不同;

三、与其它部门法学;

第二节  国际法的发展

一、  古代:

二、  近代:

1、主体:主权国家,平等、主权原则确立;

2、战争权确立;

3、各部门发展:(1)领土、海洋、居民(选择国籍、最惠国、引渡、庇护)、外交关系法、条约法、行政联盟、各平解决争端、战争法、中立制度;

三、  现代:

1、非战与非武原则;

2、和平解决争端原则;

3、主体增多;

4、国际组织大量出现;

5、分支部门接连出现;

6、全球问题,多边条约;

第三节  国际法主体

一、  概念:直接(享有国际法权利承担国际法义务)、自主(参加国际活动)、独立(是实体);

二、  类型:

1、国家;

2、争取独立的民族(有一定的国交能力、不同程度的参与国际组织、有武装独立权、能接受国际援助之权力);

3、国际组织(职能说);

4、个人:个人不是国际法主体;

第四节  国际法的渊源

一、  概念:

二、  渊源:

1、国际条约;

2、国际习惯(习惯与惯例);

3、一般法律原则(不是);

4、司法判例、学说(不是);

5、公允及善良原则(是);

6、国际组织、国际会议决议(不是);

7、软法:无法律约束力但有约束力;

第五节  国际法的编篡

一、  概念及意义:

1、习惯形成时间长;

2、习惯明确性、精确性不足;

3、习惯证明、举证不易;

二、  国际法委员会:

1、依据:联合国宪章13条,1947,1949

2、主要任务:国际法的编纂与逐渐发展;

3、组成:代各法系、法律制度与区域的法官15-21-25-34;

4、工作程序:问题----政府意见----草案----政府意见----草案……

第六节  国际法的效力与学派

一、  自然法学派:自然理性----本性、理性、正义;

二、  实在法学派:条约、习惯----各国共同意志

三、  折中(格劳秀斯):

四、  新自然法学派:价值观、法律理念;

五、  规范法学派:规范----基本规范----协定必需遵守

六、  政府定向:决策机构意志----机构与个人意志;

第七节  国际法与国内法

一、  是否属于一个体系:

1、一元论:

2、二元论:主体不同、调整对象不同、渊源不同、法律实质不同

二、  同际法在国内实施;

1、条约遵守:

2、习惯:

三、  实践:

1、国际条约(直接适用、立法机关采取措施);

2、国际习惯:

第八节  国际法基本原则

一、  概念;公认、贯彻、基础、强制

二、  《国际法原则宣言》: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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