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国际法导论
第一节 国际法概念
一、 概念:
二、 特征:
1、主体:主权国家;
2、对象:主权国家之间的国际关系;
3、渊源:国家之间协议;
4、效力/强制力:与内国法之国家最高强制力不同;
三、与其它部门法学;
第二节 国际法的发展
一、 古代:
二、 近代:
1、主体:主权国家,平等、主权原则确立;
2、战争权确立;
3、各部门发展:(1)领土、海洋、居民(选择国籍、最惠国、引渡、庇护)、外交关系法、条约法、行政联盟、各平解决争端、战争法、中立制度;
三、 现代:
1、非战与非武原则;
2、和平解决争端原则;
3、主体增多;
4、国际组织大量出现;
5、分支部门接连出现;
6、全球问题,多边条约;
第三节 国际法主体
一、 概念:直接(享有国际法权利承担国际法义务)、自主(参加国际活动)、独立(是实体);
二、 类型:
1、国家;
2、争取独立的民族(有一定的国交能力、不同程度的参与国际组织、有武装独立权、能接受国际援助之权力);
3、国际组织(职能说);
4、个人:个人不是国际法主体;
第四节 国际法的渊源
一、 概念:
二、 渊源:
1、国际条约;
2、国际习惯(习惯与惯例);
3、一般法律原则(不是);
4、司法判例、学说(不是);
5、公允及善良原则(是);
6、国际组织、国际会议决议(不是);
7、软法:无法律约束力但有约束力;
第五节 国际法的编篡
一、 概念及意义:
1、习惯形成时间长;
2、习惯明确性、精确性不足;
3、习惯证明、举证不易;
二、 国际法委员会:
1、依据:联合国宪章13条,1947,1949
2、主要任务:国际法的编纂与逐渐发展;
3、组成:代各法系、法律制度与区域的法官15-21-25-34;
4、工作程序:问题----政府意见----草案----政府意见----草案……
第六节 国际法的效力与学派
一、 自然法学派:自然理性----本性、理性、正义;
二、 实在法学派:条约、习惯----各国共同意志
三、 折中(格劳秀斯):
四、 新自然法学派:价值观、法律理念;
五、 规范法学派:规范----基本规范----协定必需遵守
六、 政府定向:决策机构意志----机构与个人意志;
第七节 国际法与国内法
一、 是否属于一个体系:
1、一元论:
2、二元论:主体不同、调整对象不同、渊源不同、法律实质不同
二、 同际法在国内实施;
1、条约遵守:
2、习惯:
三、 实践:
1、国际条约(直接适用、立法机关采取措施);
2、国际习惯:
第八节 国际法基本原则
一、 概念;公认、贯彻、基础、强制
二、 《国际法原则宣言》: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