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大学行政法笔记考研笔记第4卷

  21世纪 /2005-05-07

刘育喆老师:2002级本科生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课程提要

2002级本科生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课程提要(自"行政处罚"之后)

(前略)

第二节    行政处罚

一、 行政处罚的含义及特征

二、 行政处罚与刑罚处罚、行政处分的联系

三、 行政处罚的类型

四、 行政处罚的设定

五、 行政处罚的实施-- 关于一事不再罚规则;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六、 行政处罚的程序-- 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听证程序)

七、 行政处罚的执行--罚缴分离规则

本节内容参考范围:

1、教科书"行政处罚"内容;胡锦光:《行政处罚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4月第1版;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10月1日施行);

3、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1996]13号,1996年4月15日);

4、北京市实施行政处罚程序若干规定(1996年10月1日)

5、北京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1996年10月1日)

6、各有关部委和省级人大常委会和省级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行政处罚以及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规定。

7、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2000]63号

8、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 国发[2002]17号,2002年8月22日;

9、有关省、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立法与执法实践情况。

 

第三节   行政强制

一、 行政强制执行

(一) 行政强制执行的含义及特征

(二) 行政强制执行的种类

1、 间接强制执行

(1) 代执行(代履行)

(2) 执行罚(强制金)

2、 直接强制执行

(1) 人身的直接强制执行

(2) 财产的直接强制执行

(三) 行政强制执行的程序

二、 行政强制措施

(一) 行政强制措施的含义与特点

(二) 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决定、行政强制执行的关系

三、 即时强制

(一) 即时强制的含义及特征

(二) 即时强制与行政强制措施的关系

本节参考内容范围:

1、教科书关于"行政强制"部分之内容;

   胡建淼主编:《行政强制》,法律出版社2002年11月第1版;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征求意见稿);

 

第四节   行政奖励

一、行政奖励的含义与特点

二、我国行政奖励制度存在的问题

本节参考内容之范围

1、教科书关于"行政奖励"部分之内容;

2、《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中国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


第五节   行政许可

一、行政许可的含义、特点以及我国目前行政许可制度的现状

二、行政许可的类型

三、行政许可的设定

四、行政许可的实施

五、行政许可的条件与标准

六、行政许可的程序

七、行政许可的撤销与注销

本节参考内容之范围:

1、教科书中"行政许可"部分之内容;

马怀德:《行政许可》,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草案(修改稿)》;

3、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之过程(自2001年9月国务院决定成立行政审批制度工作领导小组开始),各地方行政机关同步进行改革。

第六节   行政确认

一. 概念--(对已经存在的法律关系、法律事实进行确认、认可、证明,非解禁,非授权)行政主体对有关的法律事实、法律关系进行确认、证明、认可,并进行宣告的行为。例如:工伤确认,房产权确认;企业、婚姻、税务登记不易区分确认还是许可

二. 特点--

1. 羁束行政行为行政主体无自由裁量权

2. 确认的前提是证明;许可的前提是禁止

三.其他--

1. 行政许认可法

2. 交管部门对交通事故的鉴定不属于行政确认,不能纳入行政诉讼涉案范围,只是一种技术鉴定

3. 医疗事故鉴定书可以纳入但通常以民事诉讼

4. 未来发展趋势:转移到社会,如,公证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由专门的技术力量给予技术鉴定

第七节   行政给付

一、行政给付的含义

行政给付是指行政主体为相对人提供物质帮助或者为其建设公共设施或提供其他服务或利益以保障相对人生存条件的行政活动。(授益性行为:给相对人提供好处或帮助)

二、行政给付的主要形式

(一)行政物质帮助

行政物质帮助是指行政主体为了保障公民最基本的生存条件特别是生活贫困者的基本生存权利而为其提供一定的公共卫生条件、医疗、社会福利、就业机会等的行政活动。如向失业者发放社会保险金、最低生活保障金、为其寻找就业机会等。向残疾人发放社会福利金、向受灾者发放救灾款项或救灾物资、向烈士家属发放抚恤金等。(救助性行为;行政主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或政策的规定为保障公民的基本人权而提供一定的金钱、其他的物质利益以及可以改善其生存状况的机会)

(二)行政经济补贴

行政经济补贴是指行政主体为了帮助行政相对人生活安定或从事某种经营发展活动而进行的某种经济性资助的行政活动,如为特定的企业或经营者提供优惠贷款或亏损性补贴等资金资助或者提供技术支持。(国家为实现特定公共利益给行政相对人发放的财产性资助的行为或活动,包括无偿性补贴和优惠性贷款,以及税收上的优惠如减免税收)

(三)行政供给

行政供给是指行政主体通过设置和经营公共设施、公共企业等方式,为相对人提供日常生活必不可少的公共服务的行政活动。如道路、公园、广场等供公众使用,建设学校、图书馆、博物馆、医院以及邮政、铁路、供水、供电、供气等企业为公众提供服务。(行政主体通过公共用物、公共设施或公共企业的设置、经营来为公众即行政相对人提供日常生活必不可少的公共服务的活动,其中公共用物指道路、桥梁、公园、广场等,公共设施指供公众使用的人和物的组织体,公共企业指具有公益性质、由国家经营、为公众提供日常生活必不可少的条件的企业、如铁路、邮局、煤气公司、自来水公司等,这是未来行政活动的主要内容)

补充:人权--第一代人权的保护依靠国家的不干预。第二代人权包括劳动权、休息权、社会保障权、受教育权等,以1919年德国魏玛宪法为显著标志,需要国家采取积极措施来干预。第三代人权主要指发展权,在国际,发达国家要帮助发展中国家实现其发展权;在国内,国家为公民提供发展条件。

本节内容参考范围:

1、教科书中相关内容;

杨建顺:《日本行政法通论》,中国法制出版社,1998年第1版;

2、国务院发布《关于在全国城市建立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1997年9月;

国务院发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1999年10月1日施行。

补充:(1)行政给付是一种依申请行政行为(2)行政给付必须依法,这里的"法"包括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并遵循法定程序(3)行政给付是授益性行政行为(4)市场经济·人权观念(5)赋予特定行政相对人一定的物质权益或与物质权益有关的权益(6)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7)分为一次性、临时性和定期性。

第八节 行政征收

一、行政征收的含义和特点

行政征收是指行政主体为了实现公共利益(或者说以公共利益为目的、为国家强制力为后盾,从行政相对人处获取一定金钱、实物或劳务的行为)或者根据国家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后盾,依法向行政相对人有偿或者无偿地获取一定的实物、金钱或者劳务的行政行为。

二、行政征收的种类

(一)行政收税(又称税)

行政收税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包括税务机关与海关)为了实现国家与社会经济目标,根据法律授予的行政权力依法强制地、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行政活动。(国家为实现一定经济目标,为保障国家机器正常运转,依照法律,从行政相对人处强制地、无偿地取得金钱的活动,不具有惩罚性)

(二)行政收费(又称费,是中国特有的现象)

行政收费是指行政主体为了满足特别的行政支出,向与特别支出存在特定关系的行政相对人收取货币的行为。国家税收作为"一般收入"来满足国家的"一般支出",而对个别的行政相对人的特别受益活动而造成国家的特别支出的则通过向个别受益人收取费用的方式实现。我国目前的行政收费主要集中在资源费、建设费、排污费以及其他管理费方面。(针对特定人在特定活动中的支出属于特别支出,其中特定人通常是受益人,特别地,企业排污。弥补特别支出的特别收入是费;一般支出是税)注意:(1)收费必须有法律、法规的明确依据(2)收费目的是为了满足特别支出,而非整个国家财政的需要,因此应同税收相区分(3)只能向与特定支出有特别关系的人收取--治理的主要方式:费改税,制定行政收费法。费的内容包括(1)关于资源的使用费,如山川、河流、草原(2)建设费,港口、公路、机场(3)环保法中规定的排污费(4)管理费,如市场管理费

(三)行政征用是指行政主体为了满足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取得行政相对人的财产(包括动产或者不动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并给与合理补偿的行政活动。(行政主体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强制性的取得行政相对人的财产所有权或使用权,并给予合理补偿的行政行为。通常以各级政府为行政征用主体。我国宪法只规定征用,未规定补偿)

(四)行政征调

行政征调是指行政主体出于公共利益的目的,依法征集、调用一定的劳务的行政活动。包括特别征调(为了满足军事目的,在战争时期或者部队聚集时采用的一种方式,也称为兵役征调)和一般征调(除军事目的以外的征调,如兴修水利、修建铁路而征集调用劳动力的行为)(行政主体为了实现公共利益或以公共利益为目的,依照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的规定,征集、调用一定的劳动力的行为)(一般由政府出面,有偿的使用劳动力--报酬;补偿)

本节内容参考范围:

1、教科书中相关内容;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0条第3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关于土地征用的内容;

3、国务院关于"费改税"的文件以及农村"费改税"的实践。

补充:(1)特征:强制性,无偿性,法定性(2)行政征收主体与缴纳主体之间的关系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但缴纳主体作为被管理者有权依法向征收主体主张自己的权利(3)行政征收是国家凭借其权力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一种有效方式(4)满足国家为实现其职能而对物质的需要(5)行政征收是财产的单向流转(6)原则:法定原则;公平,公开原则;及时、足额征收并尊重行政相对人财产的原则,行政征收不仅要严格按照法定标准、条件和程序进行,而且应通过法律设定必要的监督和救济途径

 

第九节   行政裁决

一、行政裁决的含义与特点

行政裁决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律的授权,对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但与合同无关的民事权益争议进行裁判的行政行为。(①法律法规规章的明确授权的特定行政主体②裁决的是民事权益纠纷③实行"不告不理",行政裁决程序依当事人的申请开始④具有法律效力的单方行政行为,行政裁决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裁决权的活动⑤具有非终局性,民事纠纷当事人对行政裁决不服,能向法院提起诉讼)

(国务院规定卫生局无行政裁决权,只能进行行政调解。调解协议与行政裁决性质完全不同,前者对双方当事人无后者的法律强制力。调解协议是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情况下达成的。对行政裁决不服,只能向法院提起诉讼或复议,而不能是民事诉讼,民事诉讼的核心是赔偿,但可附带地提起一个民事诉讼)

二、行政裁决的类型

(一)权属纠纷的裁决--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归属,包括自然资源和非自然资源

(二)侵权纠纷的裁决--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他方的侵犯

(三)赔偿纠纷的裁决--一方当事人的权益受到侵害后,要求侵害者给予损害赔偿

(四)三者的内在联系--权属关系的确定是侵权事实得以确定的基础,侵权事实的确定又为损害赔偿请求提供了依据;三种纠纷各自的着眼点不同,争议的标的不同

三、行政裁决与行政调解的区别

行政裁决与行政调解都是行政主体解决民事纠纷的方法或者手段,以当事人的申请为前提,是行政主体进行行政管理的一种方式,在实践中,行政主体为了避免成为被告,往往将行政调解作为行政裁决的前置程序,从而出现行政主体久调不决或者违反自愿原则强制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现象,这是需要纠正的。

两者的区别在于:

1、性质不同。行政裁决是一种行政法律行为,具有法律强制力,对行政主体和平等的双方当事人有法律约束力,而行政调解则是一种不具有法律强制力的行为,它类似于一种行政事实行为,行政事实行为通常以行政权为背景、是由行政主体依法作出的不具有法律强制力的行为;

2、对当事人的约束力不同。行政调解形成的协议是否得到执行取决于当事人的自愿,当事人不执行不能申请强制执行;行政裁决中所规定的内容属于当事人应当履行的义务(当事人必须履行裁决所确定的义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裁决中所规定的义务的,行政主体或者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3、救济的方式不同。调解协议反悔可以向法院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而对行政裁决不服则通过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来救济。

本节内容参考范围:

1、参考教科书中的相关内容;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管理法》。

本章思考题:

1、如何认识行政处罚设定权与实施权?

2、行政强制主要有哪些形式?如何认识行政强制与行政处罚的关系?

3、如何认识政府允诺的奖励行为?

4、如何理解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促进政府职能转变(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

5、如何理解行政给付的出现和发展体现了"服务行政"的理念?

6、如何实现行政征收行为的法治化?

7、如何认识行政裁决的性质?

补充:(1)行政裁决满足社会需要,充分发挥出行政主体管理相关领域的特长,及时、迅捷地处理有关争议(2)行政裁决的原则--公正,平等;简便,迅捷;客观,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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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站小编 Free壹佰分学习网 2022-0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