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宪法惯例
默示的宪法规范在实践中产生了具有宪法规范约束力的宪法惯例,作为默示的宪法规范,宪法惯例在实际中与规定在宪法文件中的明示的宪法规范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一、宪法惯例的特征
作为默示的宪法规范的宪法惯例,它通常是在实施宪法的长期的实践活动产生的,并且具有一贯性和连续性,一旦被视为实施宪法中所必须遵循的习惯。
二、宪法惯例的类型
宪法惯例根据其存在的形式一般可分为宪法习惯和宪法判例两种类型。
宪法习惯是由依照宪法规定享有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职权的国家机关在实施宪法的过程中所形成的行为习惯,这些行为习惯与实施宪法的活动密切相关,经过长期的实践成为实施宪法的一个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
宪法判例一般产生于实行不成文宪法的国家,在这些国家由于上级法院的判例对下级法院具有约束作用,从而产生了最高法院对违宪审查案件所作出的判例对下级法院适用和理解宪法规范的含义起到约束作用的结果,这些由最高法院所作出的违宪审查判例就可以起到宪法惯例的作用。
§第六节 宪法监督
一、宪法监督概述
宪法监督是宪法制定者通过一定的制度和程序对依据宪法规定有权解释宪法、修改宪法和实施宪法的特定主体(主要是国家机关)所进行的宪法解释、宪法修改和宪法实施活动的过程和结果所进行的监督活动,其目的旨在使宪法的规定准确实施和完全实现,从而实现宪法制定者的立宪目的。
二、宪法监督权
宪法监督权在权力性质上是一种人民主权原则的体现,与宪法制定权一样只能属于人民。依照宪法规定享有宪法监督权的主体在进行宪法监督的过程中,一方面依照宪法所赋予的实施宪法监督的职权对一切享有宪法所规定的国家权力的国家机关实施宪法的活动进行监督,另一方面,依照宪法规定享有宪法监督权的主体实施宪法监督的活动也必须接受作为授权者的宪法制定者的监督。
三、宪法监督的基本类型
宪法监督依照实施宪法监督的主体和宪法监督权的性质的不同可以分为直接的宪法监督和间接的宪法监督两种类型。
直接的宪法监督在宪法学上称为人民监督;间接的宪法监督在宪法学上称为特定主体的监督。
①人民监督
②立法机关的宪法监督——英国
③国家元首的宪法监督——日本、美国
④国家司法机关的宪法监督96——美国(1803年,美国马伯里诉麦迪逊案)
另一种分类法:
司法机关负责保障 立法机关负责保障 专门机关负责保障
1803年,美国马伯里诉麦迪逊案 英国议会至上 1799年法国宪法设立的护法元老院,宪法法院、宪法委员会
违宪的法律不是法律;阐明法律的意义是法院的职权 苏俄、中国 护法元老院有权撤销违反宪法的法律
四、中国的宪法监督
在建国后前三部宪法中宪法监督权和宪法监督制度都得到了直接或者是间接的肯定,尤其是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原则,从根本上保障人民作为宪法制定者和宪法监督者的主体身份。作为依照宪法享有宪法监督权的主体,1954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规定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监督宪法实施中的作用。1975年宪法第三条强调了人民作为宪法监督主体的神圣地位;1978年宪法重新肯定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依照宪法的规定有权监督宪法的实施。1982年宪法突出强调了宪法监督的意义并规定了比较健全的宪法监督制度。
注:司考版宪法教科书称为宪法保障
我国的宪法实施保障机制 97,5’
(一)政治保障:中国共产党带头模范地遵守和执行宪法是宪法实施的政治保障。只有执政党带头模范地遵守和执行宪法,其他政党、组织和广大人民群众也会自觉地遵守和执行宪法。
(二)法律保障:宪法自身的保障,如宪法宣告自己的根本法地位,自己最高的法律效力,以及严格复杂的修改程序等等,就是宪法实施的法律保障。
(三)组织保障:是指依靠监督机关组织来保障宪法的实施。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96有权修改宪法,人大常委会有权解释宪法;全国人大有权改变或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不适当00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决定和命令,也有权撤销下一级地方权力机关的违宪的地方性法规。地方各级人大有权撤销同级人大常委会的不适当的决定,撤销本级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四)依靠人民群众:宪法能否贯彻执行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的关系十分密切,因此,广大的人民群众不仅自己要自觉地遵守宪法和法律,而且还要监督各级国家机关、各企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及其工作人员实施宪法。
五、宪法实施保障的基本方式
(一)事先审查和事后审查
事先审查又称预防性审查,是指在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尚未正式公布实施以前,由有权机关对其是否合宪所进行的审查。事后审查,就是在规范性文件生效的情况下,因宪法纠纷而对该法律进行的合宪性审查。
(二)附带性审查和宪法控诉
附带性审查是指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应提出对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是否违宪的问题,而对该法律文件所进行的合宪性审查。宪法控诉是指公民个人有权就宪法所保障的基本权利受到侵害而向宪法法院提出控诉的一种制度。
§第七节 宪法的社会作用
一、宪法发挥作用的基本前提和条件
民主的宪法和宪法普遍得到遵守是宪法在现实社会中发挥根本法作用的基本前提。
通过民主程序产生宪法、具有确定性和可操作性的宪法规范、具有明确的法律效力是宪法发挥作用的重要条件。
宪法规范的法律效力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确定力、拘束力、执行力。
二、宪法在组织国家政权方面的作用
宪法首先起到的是授权委托书的作用,即人民通过宪法的规定委托国家机关依据宪法所授予的国家权力来为人民服务。宪法的首要任务就是组织国家政权。
从宪法对国家政权组织形式规定的方式来看主要有两种类型。一种是以权力分立和制衡原则为基础产生的三权分立制度,一种是以民主集中制为基础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宪法主要通过两项原则来建立国家政权制度:合宪性原则、合目的性原则。
三、宪法在保障公民权利方面的作用
宪法在保障全体社会成员的最大利益和最大幸福上主要基于三个基本原则进行:一是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相协调的原则;二是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原则,其中最重要的是基本人权;三是权利和义务相一致原则。我国宪法对三个原则都有涉及。
四、宪法在维护国家和社会基本制度方面的作用
我国现行宪法将制度建设与权力的行使和权利的实现紧密结合起来,使得人民意志的体现和人民利益的实现不仅具有了宪法规范的保障,还有了实施宪法所必需的良好的社会环境条件的双重保障。
五、宪法在实行法治方面的作用
宪法是法治存在的基本要素,而且是法治中的核心要素。一方面宪法作为法律体系的核心,是一切法律规范产生、存在和变更的前提条件;另一方面,以宪法为基础而产生的宪政,其运作过程本身就是法治的体现。
提要:
1.在宪法学教科书中,通常在三种意义上使用用宪法一词:一是宪法这个概念在词源学上的含义,即古今中外文献中最初创设宪法这个词语是用它来表达什么含义;二是在宪法学研究中,将宪法与法的含义进行比较时,如何来理解宪法的含义,这是从法学上使用的宪法概念;三是在具体的法律制度中,被称为宪法的法律的含义,这是从法律形式上使用宪法概念。
2.宪法与普通法律的区别表现在四个方面:内容不同、效力不同、创制程序不同、监督和调控的方式和手段不同。宪法作为根本法,处于一个国家统一和完整的法律体系的核心,是依法治国的基础和前提。宪法的根本点在于法律、法规必须依照宪法的规定产生,法律、法规不得与宪法相抵触,法律、法规通过具体的制度来保障宪法的有效实施等等。另外,宪法也是一个国家实行法治的基础,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在宪法得不到实施或者在违宪的状态下是无法实行以法治国的。不突出宪法的权威,就不可能真正地通过宪法来反映人民的意志,最大程度地实现人民的利益。宪法的上述本质特征正是宪法区别于普通法律的法律意义所在。
3.宪法是一种特殊的社会现象,宪法学是以宪法这一特殊的社会现象的产生、存在、发展和变化的规律作为研究对象的一门法律科学。作为宪法学研究对象的宪法,它具有复杂性,它的特点往往取决于宪法研究者对宪法进行研究的目的和手段。研究目的和手段不同,通过研究所发现的宪法所具有的特点就有所差异。在研究宪法的过程中,从宪法所产生的条件、程序,宪法的法律形式,宪法规范的表现方式以及对宪法规范进行变更的特点来看,可以将作为宪法学研究对象的宪法划分为不同的类型。这些不同类型的宪法是针对作为法学概念的宪法的特性的认识,而不是指在实施宪法的实践中存在着这些形态的宪法规范。从宪法实施的角度来看,被视为法律形式的宪法一般称之为宪法渊源,作为宪法渊源的宪法规范是比较固定的,不能随意对这些宪法渊源加以分类,而作为法学概念的宪法则可以依赖于宪法研究者的研究目的和手段进行多种角度的分析。宪法分类的意义就在于从法学研究的角度来充分探讨宪法这一特殊的社会现象所具有的特性,从而为创制宪法、实施宪法、监督宪法、研究宪法和宣传宪法提供必要的理论帮助和实践服务。在宪法学上,将宪法主要分为以下几类: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钦定宪法与民定宪法、协定宪法,平时宪法与战时宪法,联邦宪法与州宪法等等。
4.宪政作为以宪法规定为基础而建立起来的政治制度,它的产生、存在、发展和变化都必须服务于使纸上的宪法成为现实的宪法的目的。但是,宪政实践在宪法面前也不是完全被动的,对于不具有正当性、确定性、功能性和调控性的宪法,宪政的实践活动又可以通过反作用的机制来使得纸上的宪法符合宪政实践的要求。所以,仅仅有宪法,并不意味着就可以使纸上的宪法规定产生具有现实意义的宪政实践,宪法必须适应宪政实践的要求才能不断地为宪政实践提供正确的规范依据。当然,作为宪政实践的基础,没有宪法的存在是谈不上宪政的,也就是说,如果在一个国家中,不存在一个被称为宪法的根本法,或者是宪法存在的权威被人们严重忽视,宪政是无从谈起的。因此,要实现宪政,就必须要强化宪法作为根本法的权威,宪法是法,不是简单的政治纲领或者是政策。宪政实践要求一个国家必须保持法制的统一与协调,其中,宪法应当居于法律制度的核心,是依法治国的基本前提。
5.宪法规范是指具有宪法效力的法律规范。作为具有宪法效力的法律规范,宪法规范区别于普通法律规范的最主要的地方是,一般的法律规范所规范的对象是涉及到法律事实和法律行为,而宪法规范除了对法律事实和法律行为具有规范作用之外,它对法律规范也具有规范作用,是一种规范的规范。宪法规范的这种复合规范性要求一般法律规范在调整社会关系时必须以宪法规范为前提,不得与宪法规范的要求相抵触和相矛盾。
6.宪法创制是宪法规范产生、存在和变更的活动。无论是作为成文宪法的宪法典,还是作为不成文宪法的宪法性法律,它们所包含的宪法规范都有一个产生、存在和变更的过程。这一过程导致了新宪法规范的出现和旧的宪法规范的消失,使宪法规范的存在具有了确定性。通常,宪法创制包括宪法制定,宪法修改和宪法解释三种活动。宪法制定往往是产生以往未存在的新的宪法规范,是宪法创制的主要形式;宪法修改是对已经存在的宪法规范不适应社会实际要求的规范内容加以变更或者是放弃;宪法解释是对已经存在的宪法规范进一步明确规范的内容和含义,使宪法规范具有更强的确定性。宪法制定、宪法修改和宪法解释是宪法创制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宪法创制正是通过上述三个方面的具体创制宪法规范的活动,才使得宪法规范成为现实中存在的活的宪法。
7.宪法一经制定之后,就应该在实践中得到准确实施,否则宪法所反映的人民的意志和旨在实现的人民利益就不可能达到制定宪法时预设的目的。从制定宪法者制定宪法的动机和目的来看,宪法制定者为了保证宪法在实际中得到很好的实施,使宪法所反映的人民意志和旨在实现的人民利益得到完全实现,就必须对宪法实施的过程进行监督,并对实施宪法的结果进行必要的矫正,对符合宪法要求的给予肯定和鼓励性的评价,对不符合宪法要求的给予否定和惩罚性的评价。宪法制定者正是通过上述调控手段来保障纸上的宪法变成现实中的宪法。从宪法制定者对宪法实施进行监督的过程来看,进行宪法监督应当是全方位的,它一般涉及到创制宪法、实施宪法的所有过程和环节。宪法监督一般包括人民监督、立法机关的监督、国家元首的监督和司法机关的监督等类型,其中人民监督是宪法监督的基础和前提。
8.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它是法律文明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宪法的出现解决了法律本身产生的正当性问题,即一个良好的法律不应该是君主意志或者是人治的附庸,宪法是人民通过民主程序产生的,宪法一旦经过民主程序产生以后,任何不组织和个人都必须遵守宪法。所以,不通过民主程序产生的宪法不可能反映人民的意志,因而也就不可能为人民服务;宪法产生以后,如果宪法没有至高无上的法律权威,宪法就可能成为一纸空文。所以,民主的宪法和宪法普遍得到遵守是宪法在现实社会中发挥根本作用的基本前提。
9.宪法作为根本法,它首先起到人民的授权委托书的作用,即人民通过宪法将国家权力授予国家机关,并要求国家机关依照宪法的规定正确地行使国家权力,努力为人民服务。国家机关不是国家权力的所有者,而是国家权力的行使者,只有人民才是国家权力的所有制。宪法作为根本法,它还是实现全体社会成员利益和幸福的总契约。宪法通过确立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三者之间的关系,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决定公民权利与义务一致性原则,从而实现最大程度地增进全体社会成员的利益和幸福的社会功能的立宪目的。
名词解释
宪法
宪法学
成文宪法
不成文宪法
刚性宪法
柔性宪法
钦定宪法
民定宪法
协定宪法
战时宪法
宪法渊源
宪法惯例
宪法习惯
宪法判例
宪法典
宪法规范
宪法创制
宪法制定
宪法修改
宪法解释
宪法实施
宪法监督
人民主权
宪政
思考题
为什么说宪法是根本法?
宪法产生的根本原因96是什么?
怎样才能识别一个宪法规范?
为什么说宪法是人民的契约?
宪法规范与普通法律规范有何区别和联系?
怎样判定一个普通法律规范违反了宪法规范的要求?
为什么应当对宪法实施进行监督?
为什么说人民监督是宪法监督的基础?
什么样的宪法监督制度最适合我国的国情?
为什么说民主是宪政建设的前提条件?
为什么说依法治国的核心是以宪治国?
重点问题
宪法产生的条件
宪法的发展趋势
宪政问题在中国历史上的提出
中国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宪法的历史地位
人民革命根据地宪法性文件的内容和性质
中法人民共和国宪法的制定和修改
§第一节 近代宪法的产生和发展
一、近代宪法的产生条件
经济条件: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确立。
政治条件:资产阶级掌握国家政权,实现对社会的统治,确立资产阶级民主制度。
思想条件:资产阶级民主、自由、平等与人权等宪政思想观念的提出和深入人心。
法律条件:法律部门的增多和法律体系的完善。
二、近代宪法的产生过程
英国宪法的产生:17世纪的英国宪法是近代宪法的先驱,被誉为“宪政之母”。英国宪法有两个特点: ①不彻底性,由于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不彻底性和妥协性使得英国的宪法既有体现资产阶级意志和利益的规范,有保留体现封建贵族的规范。②不成文性,英国没有一部统一的宪法典,而是由资产阶级革命过程中陆续制定的、反映不同时期革命成果的宪法性文件,以及宪法惯例和宪法性的法院判例等构成。
美国宪法的产生:1787年的美国宪法是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1787年美国13个州的55名代表在费城召开了制宪会议,制定了美国宪法,该宪法于1789年生效。该宪法确立了有限政府原则、三权分立原则、联邦与州的分权原则以及文官控制军队的原则。它有7条正文,经过两百多年,美国宪法增加了27条修正案。美国宪法的内容和形式为很多国家所效仿。
法国宪法的产生:1791年法国宪法是欧洲大陆上的第一部资产阶级成文宪法。1789年法国国民议会通过了著名的《人和公民权利宣言》,即《人权宣言》,明确宣告了“主权在民”、“天赋人权”、“权力分立”和“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等资产阶级民主法治原则。1791年的法国宪法就是以《人权宣言》作为序言的。法国现行宪法是1958年由戴高乐主持制定的宪法。
三、宪法的发展
资本主义宪法的发展:资本主义上升时期和帝国主义时期
社会主义宪法的发展:苏俄宪法、蒙古宪法,无产阶级和广大人民胜利的总结。道路曲折。
当代宪法的发展趋势:类型上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长期共存、互相斗争和借鉴;形式上从不成文宪法走向成文宪法;内容上“重视人权保障,扩大公民权利” 、“重视宪法实施保障,维护宪法权威” 、“重视国际合作,维护世界和平”。
宪法的发展趋势
资本主义宪法发展趋势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公民个人权利的扩大;人权问题的普遍化、国际化;分权与制衡机制的变化;宪法与国际法的结合;宪法保障制度的日趋完备。
§第二节 旧中国宪法的产生和发展
一、宪政问题在中国历史上的提出
历史背景:鸦片战争后,内忧外患,向西方学习热潮。改良派、立宪派的努力。
《钦定宪法大纲》与《十九信条》的主要内容
二、中国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宪法
历史背景:辛亥革命爆发,成立南京临时政府,南北议和,革命派向北洋军阀妥协。
《临时约法》主要内容:确立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制度;赋予人民较为广泛的权利和自由
历史地位:第一部资产阶级性质的宪法文件。确认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制度。标志着中国历史新阶段的到来。传播了民主共和观念。民主性和局限性。
三、北洋军阀和国民党政府的宪法
历史背景:北洋军阀的反动统治与人民的反对。国民党政府独裁统治。
主要宪法性文件及其性质:
1914《中华民国约法》:袁记约法,总统权力至高无上,为复辟帝制奠定基础。
1923《中华民国宪法》:贿选宪法,大总统绝对的统治权,形式与本质的剥离。
1925《中华民国宪法草案》:段记宪草,加强专制独裁,与各派军阀的让步。
1931《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持续时间长,一党专制,个人独裁,反民主。
1946《中华民国宪法》:伪宪法,确认专制独裁,确认“四大家族”垄断地位。
四、人民革命根据地的宪法性文件
1931《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国家性质、政权组织形式、劳动者广泛权利和自由
1941《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团结抗日、“三三制”、保证人民各种权利、各方面工作政策
解放战争时期《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人民代表会议、权利和自由、民族平等自治和男女平等、人民司法原则和经济、文化基本政策。